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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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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曰:「取財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國之本,在於農桑。」明初,沿元之舊,錢法不通而用鈔,又禁民間以銀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際,百姓充實,府藏衍溢。蓋是時,劭農務墾闢,土無萊蕪,人敦本業,又開屯田、中鹽以給邊軍,餫餉不仰藉於縣官,故上下交足,軍民胥裕。其後,屯田壞於豪強之兼并,計臣變鹽法。於是邊兵悉仰食太倉,轉輸往往不給。世宗以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神宗乃加賦重征,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中涓羣小,橫斂侵漁。民多逐末,田卒汙萊。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內困敝,而儲積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國初之充裕在勤農桑,而不在行鈔法也。夫彊本節用,為理財之要。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
       戶口 田制屯田 莊田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釐校訛舛。其後黃冊祇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云。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舖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竈。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里設老人,選年高為衆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輸賦。正統時,造逃戶周知冊,核其丁糧。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里長管轄之。設撫民佐貳官。歸本者,勞徠安輯,給牛、種、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于謙言,免流民復業者稅。成化初,荊、襄寇亂,流民百萬。項忠、楊璿為湖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邊,死者無算。祭酒周洪謨著流民說,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都御史李賓上其說。憲宗命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閒田,置鄖陽府,立上津等縣統治之。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帝從其請。
       凡附籍者,正統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離本籍千里者許收附,不及千里者發還。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竈役冒民籍者發還。
       其移徙者,明初,嘗徙蘇、松、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臨濠,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衞,籍為軍者給衣糧,民給田。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餘戶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開地千三百四十三頃。復徙江南民十四萬於鳳陽。戶部郎中劉九皐言:「古狹鄉之民,聽遷之寬鄉,欲地無遺利,人無失業也。」太祖採其議,遷山西澤、潞民於河北。後屢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東、河南。又徙登、萊、青民於東昌、兗州。又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脚夫。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成祖覈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
       初,太祖設養濟院收無告者,月給糧。設漏澤園葬貧民。天下府州縣立義冢。又行養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賜爵。復下詔優恤遭難兵民。然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成祖時,復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供給日久,貧乏逃竄,輒選其本籍殷實戶僉補。宣德間定制,逃者發邊充軍,官司鄰里隱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戶,每戶徵銀三兩,與廂民助役。嘉靖中減為二兩,以充邊餉。太祖立法之意,本倣漢徙富民實關中之制,其後事久弊生,遂為厲階。
       戶口之數,增減不一,其可攷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戶九百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萬曆六年,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踪跡也。」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羣臣論歷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篤論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覈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戶部覈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產寄他戶,謂之鐵脚詭寄。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司農司,開治河南,掌其事。臨濠之田,驗其丁力,計畝給之,毋許兼幷。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二十餘萬。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覈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蓋駸駸無棄土矣。
       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里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覈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贏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貴州田無頃畝尺籍,悉徵之土官。而諸處土田,日久頗淆亂,與黃冊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韜奉命修會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撥給於王府,則欺隱於猾民。廣東無藩府,非欺隱即委棄於寇賊矣。司國計者,可不究心。」是時,桂萼、郭弘化、唐龍、簡霄先後疏請覈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百萬頃。然居正尚綜核,頗以溢額為功。有司爭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云。
       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又令諸將屯兵龍江諸處,惟康茂才績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飭將士。洪武三年,中書省請稅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書省言:「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諸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勿徵,三年後畝收租一斗。六年,太僕丞梁埜僊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從之。是時,遣鄧愈、湯和諸將屯陝西、彰德、汝寧、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又因海運餉遼有溺死者,遂益講屯政,天下衞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矣。
       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軍屯則領之衞所。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初畝稅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衞所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別,命官軍各種樣田,以其歲收之數相考較。太原左衞千戶陳淮所種樣田,每軍餘糧二十三石,帝命重賞之。寧夏總兵何福積穀尤多,賜敕褒美。戶部尚書郁新言:「湖廣諸衞收糧不一種,請以米為準。凡粟穀穈黍大麥蕎穄二石,稻穀薥秫二石五斗,穇稗三石,皆準米一石。小麥芝蔴豆與米等。」從之,著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數。臨邊險要,守多於屯。地僻處及輸糧艱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委百戶,三百名委千戶,五百名以上指揮提督之。屯設紅牌,列則例於上。年六十與殘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於例。屯軍以公事妨農務者,免徵子粒,且禁衞所差撥。於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宣宗之世,屢覈各屯,以征戍罷耕及官豪勢要占匿者,減餘糧之半。迤北來歸就屯之人,給車牛農器。分遼東各衞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英宗免軍田正糧歸倉,止徵餘糧六石。後又免沿邊開田官軍子粒,減各邊屯田子粒有差。景帝時,邊方多事,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成化初,宣府巡撫葉盛買官牛千八百,幷置農具,遣軍屯田,收糧易銀,以補官馬耗損,邊人稱便。
       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其後屯田多為內監、軍官占奪,法盡壞。憲宗之世頗議釐復,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沿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贏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餘石。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以是邊餉恒足。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於倉。而邊外數擾,棄不耕。劉瑾擅政,遣官分出丈田責逋。希瑾意者,偽增田數,搜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遼卒不堪,脅衆為亂,撫之乃定。
       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倣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爭言屯政。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給事中管懷理言:「屯田不興,其弊有四。疆埸戒嚴,一也。牛種不給,二也。丁壯亡徙,三也。田在敵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猶欲按籍增賦,非扣月糧,即按丁賠補耳。」
       屯糧之輕,至弘、正而極,嘉靖中漸增,隆慶間復畝收一斗。然屯丁逃亡者益多。管糧郎中不問屯田有無,月糧止半給。沿邊屯地,或變為斥鹵、沙磧,糧額不得減。屯田御史又於額外增本折,屯軍益不堪命。萬曆時,計屯田之數六十四萬四千餘頃,視洪武時虧二十四萬九千餘頃,田日減而糧日增,其弊如此。時則山東巡撫鄭汝璧請開登州海北長山諸島田。福建巡撫許孚遠墾閩海壇山田成,復請開南日山、澎湖;又言浙江濱海諸山,若陳錢、金塘、補陀、玉環、南麂,皆可經理。天津巡撫汪應蛟則請於天津興屯。或留中不下,或不久輒廢。熹宗之世,巡按張慎言復議天津屯田。而御史左光斗命管河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太常少卿董應舉踵而行之。光斗更於河間、天津設屯學,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畝。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然仍歲旱蝗,弗克底成效也。
       明時,草場頗多,占奪民業。而為民厲者,莫如皇莊及諸王、勳戚、中官莊田為甚。太祖賜勳臣公侯丞相以下莊田,多者百頃,親王莊田千頃。又賜公侯暨武臣公田,又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祿。指揮沒於陣者皆賜公田。勳臣莊佃,多倚威扞禁,帝召諸臣戒諭之。其後公侯復歲祿,歸賜田於官。
       仁、宣之世,乞請漸廣,大臣亦得請沒官莊舍。然寧王權請灌城為庶子耕牧地,帝賜書,援祖制拒之。至英宗時,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或反誣民占,請案治。比案問得實,帝命還之民者非一。乃下詔禁奪民田及奏請畿內地。然權貴宗室莊田墳塋,或賜或請,不可勝計。復辟後,御馬太監劉順進薊州草場,進獻由此始。宦官之田,則自尹奉、喜寧始。
       初,洪熙時,有仁壽宮莊,其後又有清寧、未央宮莊。天順三年,以諸王未出閤,供用浩繁,立東宮、德王、秀王莊田。二王之藩,地仍歸官。憲宗即位,以沒入曹吉祥地為宮中莊田,皇莊之名由此始。其後莊田遍郡縣。給事中齊莊言:「天子以四海為家,何必置立莊田,與貧民較利。」弗聽。弘治二年,戶部尚書李敏等以災異上言:「畿內皇莊有五,共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勳戚、中官莊田三百三十有二,共地三萬三千餘頃。管莊官校招集羣小,稱莊頭、伴當,占地土,斂財物,汙婦女。稍與分辨,輒被誣奏。官校執縛,舉家驚惶。民心傷痛入骨,災異所由生。乞革去管莊之人,付小民耕種,畝徵銀三分,充各宮用度。」帝命戒飭莊戶。又因御史言,罷仁壽宮莊,還之草場,且命凡侵牧地者,悉還其舊。
       又定制,獻地王府者戍邊。奉御趙瑄獻雄縣地為皇莊,戶部尚書周經劾其違制,下瑄詔獄。敕諸王輔導官,導王奏請者罪之。然當日奏獻不絕,乞請亦愈繁。徽、興、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餘頃。會昌、建昌、慶雲三侯爭田,帝輒賜之。武宗即位,踰月,即建皇莊七,其後增至三百餘處。諸王、外戚求請及奪民田者無算。
       世宗初,命給事中夏言等清核皇莊田。言極言皇莊為厲於民。自是正德以來投獻侵牟之地,頗有給還民者,而宦戚輩復中撓之。戶部尚書孫交造皇莊新冊,額減於舊。帝命覈先年頃畝數以聞,改稱官地,不復名皇莊,詔所司徵銀解部。然多為宦寺中飽,積逋至數十萬以為常。是時,禁勳戚奏討、奸民投獻者,又革王府所請山場湖陂。德王請齊、漢二庶人所遺東昌、兗州閒田,又請白雲等湖,山東巡撫卲錫按新令却之,語甚切。德王爭之數四,帝乃從部議,但存藩封初請莊田。其後有奏請者不聽。
       又定,凡公主、國公莊田,世遠者存什三。嘉靖三十九年遣御史沈陽清奪隱冒莊田萬六千餘頃。穆宗從御史王廷瞻言,復定世次遞減之限:勳臣五世限田二百頃,戚畹七百頃至七十頃有差。初,世宗時,承天六莊二湖地八千三百餘頃,領以中官,又聽校舍兼幷,增八百八十頃,分為十二莊。至是始領之有司,兼幷者還民。又著令宗室買田不輸役者沒官,皇親田俱令有司徵之,如勳臣例。雖請乞不乏,而賜額有定,徵收有制,民害少衰止。
       神宗賚予過侈,求無不獲。潞王、壽陽公主恩最渥。而福王分封,括河南、山東、湖廣田為王莊,至四萬頃。羣臣力爭,乃減其半。王府官及諸閹丈地徵稅,旁午於道,扈養厮役廩食以萬計,漁斂慘毒不忍聞。駕帖捕民,格殺莊佃,所在騷然。給事中官應震、姚宗文等屢疏諫,皆不報。時復更定勳戚莊田世次遞減法,視舊制稍寬。其後應議減者,輒奉詔姑留,不能革也。熹宗時,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寧德二公主莊田,動以萬計,而魏忠賢一門,橫賜尤甚。蓋中葉以後,莊田侵奪民業,與國相終云。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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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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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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