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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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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軍伍 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初,垜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衞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未幾,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衞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衞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覈實發補,府衞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詔衞所覈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其秋,令衞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丁口以便取補。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垜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垜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衞軍范濟極言勾軍之擾。富峪衞百戶錢興奏言:「祖本涿鹿衞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臣已襲父職,而本衞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勾取。」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於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衞。三年敕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為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踪者,豁免之。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餘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恤焉。八年免蘇州衞抑配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止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鍾言於朝,又常州民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軍籍,而偶同姓名,里胥挾讐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定例,補伍皆發極邊,而南北人互易。大學士楊士奇謂風土異宜,瀕於夭折,請從所宜發戍。署兵部侍郎鄺埜以為紊祖制,寢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復請補近衞,始議行。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時以罪謫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紜不已。兵部尚書胡世寧請「屢經清報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編原籍。衞所有缺伍。則另選舍餘及犯罪者充補。犯重發邊衞者,責賣家產,闔房遷發,使絕顧念。庶衞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鮮」。帝是其言。其後,用主事王學益議,製勾單,立法詳善。久之,停差清軍御史,寬管解逃軍及軍赴衞違限之科。清軍官日玩愒,文卷磨滅,議者復請申飭。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里遞,每軍不下百金。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於軍政。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徵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行。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又言「應勾之軍,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報可,遠近皆悅。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脫伍」。有旨復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凡軍衞掌於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有所勾攝,自衞所開報,先覈鄉貫居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間有恩恤開伍者。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衞軍,死,有孫宗皐宜繼。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於帝,得免。如此者絕少。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糧、軍丁口糧之費。其冊單編造皆有恒式。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嘉靖三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衞、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蓋終明世,於軍籍最嚴。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羣力,取天下。即位後,屢命元勳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未定。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划車六十步。槍必進退熟習。在京衞所,以五千人為率,取其一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試。在外都司衞所,每衞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餘以次番試。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將領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後十六年,令天下衞所善射者,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衞較射。二十年命衞士習射於午門丹墀。明年復令:「天下衞所馬步軍士。各分十班,將弁以廕敍久次陞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田者免。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嫺習者,罰。」明年詔五軍府:「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明年再試不如式,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征,總小旗降為軍。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衞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衞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衞,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候赴京閱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然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餘日營將分練。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帝又置內營於內教場,練諸內使。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衞。三年內教練有成,操協大臣奬諭恩錄;無功績者議罰。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土兵,製鴛鴦陣破倭。至是,已官總兵。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薊兵精整者數十年。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以合營。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三曰練耳目,使明號令。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之正變。終之以練將。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衞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禽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陞賞例,參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衆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軍行及營中禽獲奸細者,亦准首功。餘皆次功。」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勳。」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生禽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是後,將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級以上,俱給賞。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領千人者,倍之。」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陞一秩。三人共者,首陞署一秩,從給賞。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陞署職二級,餘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十級以上幷不及數者給賞。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陞一秩,餘加賞。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陞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陞一秩,餘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陞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兩。從賊一級,授一秩。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衆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復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雲南夷賊,禽斬功次視倭功。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陞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與不及數者給賞。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賞。次賊一級,署一秩。從賊三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陞二秩,世襲。先是,五年寧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餘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其論功陞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陞一秩為小旗,舍人陞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陞者,所應襲男廕冠帶。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陞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陞俸者半之。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條例漸多,倖弊日啟。正德間,副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鬬,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時弗能行。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後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例,別立名目,曰運送神鎗,曰齎執旗牌,曰衝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効勞。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礮,皆以機發石。元初得西域礮,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鎗礮法,特置神機營肄習。製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托。大利於守,小利於戰,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永樂十年詔自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礮架。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於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衞以禦敵。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帝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漏泄,敕止之。
       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景泰元年,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筩三,發之,可潰敵馬。應州民師翺製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俱試驗之。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線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邊。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礮,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佛郎機者,國名也。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白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二十五年,總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俱便用。母子火獸、布地雷礮,止可夜劫營。」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礮,大彈發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鎗,彈四百步。詔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華光大奏其父所製神異火器,命下兵部。其後,大西洋船至,復得巨礮,曰紅夷。長二丈餘,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天啟中,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鎗礮皆為賊有,反用以攻城。城上亦發礮擊賊。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號將軍者自大至五。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礮、襄陽礮、盞口礮、椀口礮、旋風礮、流星礮、虎尾礮、石榴礮、龍虎礮、毒火飛礮、連珠佛郎機礮、信礮、神礮、礮裏礮、十眼銅礮、三出連珠礮、百出先鋒礮、鐵捧雷飛礮、火獸布地雷礮、椀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鎗、各號雙頭鐵鎗、夾把鐵手鎗、快鎗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正德、嘉靖間造最多。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在內有兵仗、軍器、鍼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於中官;在外有盔甲廠,屬兵部,掌以郎官。京省諸司衞所,又俱有雜造局。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用車戰,而東南利舟楫,二者於兵事為最要。自騎兵起,車制漸廢。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永樂八年北征,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餽運。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朱冕議,用火車備戰。自是言車戰者相繼。十四年,給事中李侃請以驘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帝命造成祭而後用。下車式於邊境,用七馬駕。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箭工周四章言,神機鎗一發難繼,請以車載鎗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鎗架,一人推,二人扶,一人執爨。試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請倣古制為偏箱車。轅長丈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寸,箱用薄皮,置銃。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鈎環牽互。車載衣糧、器械幷鹿角二。屯處,十五步外設為藩。每車鎗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推挽。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又用四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廷議此可以守,難於攻戰,命登酌行。蘭州守備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椀口銃四,鎗四,神機箭十四,樹旗一。行為陣,止為營。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闢小牕,每車前後占地五步。以千輛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咸取給焉。帝令亟行。
       成化二年從郭登言,製軍隊小車。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若城壘然。八年,寧都諸生何京上禦敵車式,上施鐵網,網穴發鎗弩,行則斂之。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兵部尚書項忠請驗閱,以登高涉險不便,已之。十三年從甘肅總兵官王璽奏,造雷火車,中立樞軸,旋轉發礮。二十年,宣大總督余子俊以車五百輛為一軍,每輛卒十人,車隙補以鹿角。既成,而遲重不可用,時人謂之鷓鴣軍。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紘請用隻輪車,名曰全勝,長丈四尺,上下共六人,可衝敵陣。十六年,閒住知府范吉獻先鋒霹靂車。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請倣郭固、韓琦之制,造車,前銳後方,上置七鎗,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行載甲兵,止為營陣。下邊鎮酌行。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復言全勝車之便,而稍為損益,用四人推挽,所載火器、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為準。箱前畫狻猊,旁列虎盾以護騎士。命從其制。四十三年,有司奏准,京營教演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卒五人,神鎗、夾靶鎗各二。自正統以來,言車戰者如此,然未嘗一當敵。
       至隆慶中,戚繼光守薊門,奏練兵車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及撫督標共四營,分駐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遼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平。每營重車百五十有六,輕車加百,步兵四千,騎兵三千。十二路二千里間,車騎相兼,可禦敵數萬。穆宗韙之,命給造費。然特以遏衝突,施火器,亦未嘗以戰也。是後,遼東巡撫魏學曾請設戰車營,倣偏箱之制,上設佛郎機二,下置雷飛礮、快鎗六,每車步卒二十五人。萬曆末,經略熊廷弼請造雙輪戰車,每車火礮二,翼以十卒,皆持火鎗。天啟中,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進戶部主事曹履吉所製鋼輪車、小衝車等式,以禦敵,皆罕得其用。大約邊地險阻,不利車戰。而舟楫之用,則東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異。太祖於新江口設船四百。永樂初,命福建都司造海船百三十七,又命江、楚、兩浙及鎮江諸府衞造海風船。成化初,濟川衞楊渠獻槳舟圖,皆江舟也。
       海舟以舟山之烏槽為首。福船耐風濤,且禦火。浙之十裝標號軟風、蒼山,亦利追逐。廣東船,鐵栗木為之,視福船尤巨而堅。其利用者二,可發佛郎機,可擲火毬。大福船亦然,能容百人。底尖上闊,首昂尾高,柁樓三重,帆桅二,傍護以板,上設木女牆及礮牀。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中置水櫃,揚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臺,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矢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海蒼視福船稍小。開浪船能容三五十人,頭銳,四槳一櫓,其行如飛,不拘風潮順逆。艟𦪞船視海蒼又小。蒼山船首尾皆闊,帆櫓並用。櫓設船傍近後,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閘跳上,露首於外。其制上下三層,下實土石,上為戰場,中寢處。其張帆下椗,皆在上層。戚繼光云:「倭舟甚小,一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入,必用蒼船逐之,衝敵便捷,溫人謂之蒼山鐵也。」沙、鷹二船,相胥成用。沙船可接戰,然無翼蔽。鷹船兩端銳,進退如飛。傍釘大茅竹,竹間牕可發銃箭,牕內舷外隱人以盪槳。先駕此入賊隊,沙船隨進,短兵接戰,無不勝。漁船至小,每舟三人,一執布帆,一執槳,一執鳥嘴銃。隨波上下,可掩賊不備。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俱有之,形如梭。竹桅布帆,僅容二三人,遇風濤輒舁入山麓,可哨探。蜈蚣船,象形也,能駕佛朗機銃,底尖面闊,兩傍楫數十,行如飛。兩頭船,旋轉在舵,因風四馳,諸船無逾其速。蓋自嘉靖以來,東南日備倭,故海舟之制,特詳備云。
       明制,馬之屬內廐者曰御馬監,中官掌之,牧於大壩,蓋倣周禮十有二閑意。牧於官者,為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衞,即唐四十八監意。牧於民者,南則直隸應天等府,北則直隸及山東、河南等府,即宋保馬意。其曰備養馬者,始於正統末,選馬給邊,邊馬足,而寄牧於畿甸者也。官牧給邊鎮,民牧給京軍,皆有孳生駒。官牧之地曰草場,或為軍民佃種曰熟地,歲徵租佐牧人市馬。牧之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軍,曰充發軍,曰抽發軍。苑馬分三等,上苑萬,中七千,下四千。一夫牧馬十匹,五十夫設圉長一人。凡馬肥瘠登耗,籍其毛齒而時省之。三歲,寺卿偕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轉市。邊衞、營堡、府州縣軍民壯騎操馬,則掌於行寺卿。邊用不足,又以茶易於番,以貨市於邊。其民牧皆視丁田授馬,始曰戶馬,既曰種馬,按歲徵駒。種馬死,孳生不及數,輒賠補。此其大凡也。
       初,太祖都金陵,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滁、和二州民牧馬。洪武六年設太僕寺於滁州,統於兵部。後增滁陽五牧監,領四十八羣。已,為四十監,旋罷,惟存天長、大興、舒城三監。置草場於湯泉、滁州等地。復令飛熊、廣武、英武三衞,五軍養一馬,馬歲生駒,一歲解京。既而以監牧歸有司,專令民牧。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復其身,太僕官督理,歲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二月報重駒。歲終考馬政,以法治府州縣官吏。凡牡曰兒,牝曰騍。兒一、騍四為羣,羣頭一人。五羣,羣長一人,三十年設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定牧馬草場。
       永樂初,設太僕寺於北京,掌順天、山東、河南。舊設者為南太僕寺,掌應天等六府二州。四年設苑馬寺於陝西、甘肅,統六監,監統四苑。又設北京、遼東二苑馬寺,所統視陝西、甘肅。十二年令北畿民計丁養馬,選居閒官教之畜牧。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為事編發者七戶一匹,得除罪。尋以寺卿楊砥言,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免其田租之半,薊州以東至南海等衞,戍守軍外,每軍飼種馬一。又定南方養馬例:鳳、廬、揚、滁、和五丁一,應天、太、鎮十丁一。淮、徐初養馬,亦以丁為率。十八年罷北京苑馬寺,悉牧之民。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歲徵一駒,免草糧之半。自是,馬日蕃,漸散於鄰省。濟南、兗州、東昌民養馬,自宣德四年始也。彰德、衞輝、開封民養馬,自正統十一年始也。已而也先入犯,取馬二萬,寄養近京,充團營騎操,而盡以故時種馬給永平等府。景泰三年令兒馬十八歲、騍馬二十歲以上,免算駒。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徵銀。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是時,民漸苦養馬。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自豪右莊田漸多,養馬漸不足。洪熙初,改兩年一駒,成化初,改三年一駒。馬愈削,民愈貧。然馬卒不可少,乃復兩年一駒之制,民愈不堪。請敕邊鎮隨俗所宜,凡可以買馬足邊、軍民交益者,便宜處置。」時馬文升撫陝西,又極論邊軍償馬之累,請令屯田卒田多丁少而不領馬者,歲輸銀一錢,以助賠償。雖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繼文升撫陝者蕭禎,請省行太僕寺。兵部覆云:「洪、永時,設行太僕及苑馬寺,凡茶馬、番人貢馬,悉收寺、苑放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北敵屢入抄掠,馬遂日耗。言者每請裁革,是惜小費而忘大計。」於是敕諭禎,但令加意督察。而北畿自永樂以來,馬日滋,輒責民牧,民年十五者即養馬。太僕少卿彭禮以戶丁有限,而課駒無窮,請定種馬額。會文升為兵部尚書,奏行其請,乃定兩京太僕種馬,兒馬二萬五千,騍馬四之,二年納駒,著為令。時弘治六年也。
       十五年冬,尚書劉大夏薦南京太常卿楊一清為副都御史,督理陝西馬政。一清奏言:「我朝以陝右宜牧,設監苑,跨二千餘里。後皆廢,惟存長樂、靈武二監。今牧地止數百里,然以供西邊尚無不足,但苦監牧非人,牧養無法耳。兩監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宜為上苑,牧萬馬;廣寧、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逼窄,清平地狹土瘠,為下苑。萬安可五千,廣寧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六苑歲給軍外,可常牧馬三萬二千五百,足供三邊用。然欲廣孳息,必多蓄種馬,宜增滿萬匹,兩年一駒,五年可足前數。請支太僕馬價銀四萬二千兩,於平、慶、臨、鞏買種馬七千。又養馬恩隊軍不足,請編流亡民及問遣回籍者,且視恩軍例,凡發邊衞充軍者,改令各苑牧馬,增為三千人。又請相地勢,築城通商,種植榆柳,春夏放牧,秋冬還廐,馬既得安,敵來亦可收保。」孝宗方重邊防,大夏掌兵部,一清所奏輒行。遷總制仍督馬政。
       諸監草場,原額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者已不及半。一清覈之,得荒地十二萬八千餘頃,又開武安苑地二千九百餘頃。正德二年聞於朝。及一清去官,未幾復廢。時御史王濟言:「民苦養馬。有一孳生馬,輒害之。間有定駒,賂醫諱之,有顯駒墜落之。馬虧欠不過納銀二兩,既孳生者已聞官,而復倒斃,不過納銀三兩,孳生不死則饑餓。馬日瘦削,無濟實用。今種馬、地畝、人丁,歲取有定額,請以其額數令民買馬,而種馬孳生,縣官無與。」兵部是其言。自後,每有奏報,輒引濟言縣官無與種馬事,但責駒於民,遺母求子矣。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卿儲巏以為言,請仍給馬。又指陳各邊種馬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而邊鎮給發日益繁。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僕銀二十八萬有奇,買補四萬九千餘匹,寧夏、大同、居庸關等處不與焉。至正德七年,遂開納馬例,凡十二條。九年復發太僕銀市馬萬五千於山東、遼東、河南及鳳陽、保定諸府。
       嘉靖元年,陝西苑馬少卿盧璧條上馬政,請督逋負、明印烙、訓醫藥、均地差以救目前,而闢場廣蓄為經久計。帝嘉納之。自後言馬事者頗衆,大都因事立說,補救一時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僕馬缺,復行正德納馬例。已,稍增損之。至四十一年,遂開例至捐馬授職。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備用馬既別買,則種馬可遂省。今備用馬已足三萬,宜令每馬折銀三十兩,解太僕。種馬盡賣,輸兵部。一馬十兩,則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得銀百二十萬,且收草豆銀二十四萬。」御史謝廷傑謂:「祖制所定,關軍機,不可廢。」兵部是廷傑言。而是時,內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賦。穆宗可金奏,下部議。部請養、賣各半,從之。
       太僕之有銀也,自成化時始,然止三萬餘兩。及種馬賣,銀日增。是時,通貢互市所貯亦無幾。及張居正作輔,力主盡賣之議。自萬曆九年始,上馬八兩,下至五兩,又折徵草豆地租,銀益多,以供團營買馬及各邊之請。然一騸馬輒發三十金,而州縣以駑馬進,其直止數金。且仍寄養於馬戶,害民不減曩時。又國家有興作、賞賚,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羅應鶴請禁支借。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徵甚少,而東征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
       崇禎初,核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馬價至一千三百餘萬。蓋自萬曆以來,冏政大壞,而邊牧廢弛,愈不可問。既而遼東督師袁崇煥以缺馬,請於兩京州縣寄養馬內,折三千匹價買之西邊。太僕卿涂國鼎言:「祖宗令民養馬,專供京營騎操,防護都城,非為邊也。後來改折,無事則易馬輸銀,有警則出銀市馬,仍是為京師備禦之意。今折銀已多給各鎮,如幷此馬盡折,萬一變生,奈何?」帝是其言,却崇煥請。
       按明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太祖既設草場於大江南北,復定北邊牧地: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遼東,抵鴨綠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衞分守地,又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歷紫荊、居庸、古北抵山海衞,荒閒平埜,非軍民屯種者,聽諸王駙馬以至近邊軍民樵採牧放,在邊藩府不得自占。永樂中,又置草場於畿甸。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里,水草美,令以太僕千騎,令懷來衞卒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宣德初,復置九馬坊於保安州。於是兵部奏,馬大蕃息,以色別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種三百六十。其後莊田日增,草場日削,軍民皆困於孳養。弘治初,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祐周旋、御史張淳,皆請清覈。而旋言:「香河諸縣地占於勢家,霸州等處俱有仁壽宮皇莊,乞罷之,以益牧地。」雖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諸衞牧場亦久廢,兵部尚書張鎣請復之。御史胡海言,恐遺地利,遂止。京師團營官馬萬匹,與旗手等衞上直官馬,皆分置草場。歲春。末,馬非聽用者,坐營官領下場放牧,草豆住支,秋末回。給事御史閱視馬斃軍逃者以聞。後上直馬不出牧,而騎操馬仍歲出如例。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勛以邊警為辭,奏免之,徵各場租以充公費,餘貯太僕買馬。於是營馬專仰秣司農,歲費至十八萬,戶部為詘,而草場益廢。議者爭以租佃取贏,浸淫至神宗時,弊壞極矣。
       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觔,中馬七十觔,下馬五十觔。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勳戚無貸。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永樂中,禁稍弛,易馬少。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人巡察,邊氓冒禁私販者多。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茶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宜嚴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茶,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及楊一清督理苑馬,遂命幷理鹽、茶。一清申舊制,禁私販,種官茶。四年間易馬九千餘匹,而茶尚積四十餘萬觔。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馬給邊。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於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僕、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餘觔,易馬九千有奇。後法復弛。嘉靖初,戶部請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印。三十年詔給番族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馬市者,始永樂間。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成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後至萬曆初不廢。嘉靖中,開馬市於大同,陝邊宣鎮相繼行。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奇。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正元壽節,內外藩封將帥皆以馬為幣。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每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者備至。文帝勤遠略,遣使絕域,外國來朝者甚衆,然所急者不在馬。自後狃於承平,駕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其一云。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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