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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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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衞、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歎也。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太史令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未嘗輕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體。」侍讀學士詹同因取大戴禮及賈誼疏以進,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勵廉恥也。必如是,君臣恩禮始兩盡。」帝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後羣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夏祥斃杖下,故上書者以大臣當誅不宜加辱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宣德三年,怒御史嚴皚、方鼎、何傑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參,命枷以徇。自此言官有荷校者。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成化十五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詔責給事御史李俊、王濬輩五六人容隱,廷杖人二十。正德十四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鞏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羣臣爭大禮,廷仗豐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雖大臣不免笞辱。宣大總督翟鵬、薊州巡撫朱方以撤防早,宣大總督郭宗臯、大同巡撫陳燿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僑、大理卿沈良才以議丁汝夔獄緩,戎政侍郎蔣應奎、左通政唐國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方、燿斃於杖下,而黯、僑、良才等杖畢,趣治事。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又因正旦朝賀,怒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駭然。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代。萬曆五年,以爭張居正奪情,杖吳中行等五人。其後盧洪春、孟養浩、王德完輩咸被杖,多者至一百。後帝益厭言者,疏多畱中,廷杖寢不用。天啟時,太監王體乾奉赦大審,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悅魏忠賢。於是萬燝、吳裕中斃於杖下,臺省力爭不得。閣臣葉向高言:「數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見於旬日,萬萬不可再行。」忠賢乃罷廷杖,而以所欲殺者悉下鎮撫司,士大夫益無噍類矣。
       南京行杖,始於成化十八年。南御史李珊等以歲祲請振。帝摘其疏中訛字,令錦衣衞詣南京午門前,人杖二十,守備太監監之。至正德間,南御史李熙劾貪吏觸怒劉瑾,矯旨杖三十。時南京禁衞久不行刑,選卒習數日,乃杖之,幾斃。
       東廠之設,始於成祖。錦衣衞之獄,太祖嘗用之,後已禁止,其復用亦自永樂時。廠與衞相倚,故言者竝稱廠衞。初,成祖起北平,刺探宮中事,多以建文帝左右為耳目。故即位後專倚宦官,立東廠於東安門北,令嬖暱者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衞均權勢,蓋遷都後事也。然衞指揮紀綱、門達等大幸,更迭用事,廠權不能如。至憲宗時,尚銘領東廠,又別設西廠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領緹騎倍東廠。自京師及天下,旁午偵事,雖王府不免。直中廢復用,先後凡六年,冤死者相屬,勢遠出衞上。會直數出邊監軍,大學士萬安乃言:「太宗建北京,命錦衣官校緝訪,猶恐外官徇情,故設東廠,令內臣提督,行五六十年,事有定規。往者妖狐夜出,人心驚惶,感勞聖慮,添設西廠,特命直督緝,用戒不虞,所以權一時之宜,慰安人心也。向所紛擾,臣不贅言。今直鎮大同,京城衆口一辭,皆以革去西廠為便。伏望聖恩特旨革罷,官校悉回原衞,宗社幸甚。」帝從之。尚銘專用事,未幾亦黜。弘治元年,員外郎張倫請廢東廠。不報。然孝宗仁厚,廠衞無敢橫,司廠者羅祥、楊鵬,奉職而已。
       正德元年,殺東廠太監王岳,命丘聚代之,又設西廠以命谷大用,皆劉瑾黨也。兩廠爭用事,遣邏卒刺事四方。南康吳登顯等戲競渡龍舟,身死家籍。遠州僻壤,見鮮衣怒馬作京師語者,轉相避匿。有司聞風,密行賄賂。於是無賴子乘機為姦,天下皆重足立。而衞使石文義亦瑾私人,廠衞之勢合矣。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遠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尚寶卿顧璿、副使姚祥、工部郎張瑋、御史王時中輩竝不免,瀕死而後謫戍。御史柴文顯、汪澄以微罪至凌遲。官吏軍民非法死者數千。瑾誅,西廠、內行廠俱革,獨東廠如故。張銳領之,與衞使錢寧竝以輯事恣羅織。廠衞之稱由此著也。
       嘉靖二年,東廠芮景賢任千戶陶淳,多所誣陷。給事中劉最執奏,謫判廣德州。御史黃德用使乘傳往。會有顏如環者同行,以黃袱裹裝。景賢即奏,逮下獄,最等編戍有差。給事中劉濟言:「最罪不至戍。且緝執於宦寺之門,鍛煉於武夫之手,裁決於內降之旨,何以示天下?」不報。是時盡罷天下鎮守太監,而大臣狃故事,謂東廠祖宗所設,不可廢,不知非太祖制也。然世宗馭中官嚴,不敢恣,廠權不及衞使陸炳遠矣。
       萬曆初,馮保以司禮兼廠事,建廠東上北門之北,曰內廠,而以初建者為外廠。保與張居正興王大臣獄,欲族高拱,衞使朱希孝力持之,拱得無罪,衞猶不大附廠也。中年,礦稅使數出為害,而東廠張誠、孫暹、陳矩皆恬靜。矩治妖書獄,無株濫,時頗稱之。會帝亦無意刻覈,刑罰用稀,廠衞獄中至生青草。及天啟時,魏忠賢以秉筆領廠事,用衞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之徒,專以酷虐鉗中外,而廠衞之毒極矣。
       凡中官掌司禮監印者,其屬稱之曰宗主,而督東廠者曰督主。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亦謂之貼刑,皆衞官。其隸役悉取給於衞,最輕黠獧巧者乃撥充之。役長曰檔頭,帽上銳,衣青素𧜽褶,繫小絛,白皮靴,專主伺察。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京師亡命,誆財挾讐,視幹事者為窟穴。得一陰事,由之以密白於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旣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番子即突入執訊之。無有佐證符牒,賄如數,徑去。少不如意,搒治之,名曰乾醡酒,亦曰搬罾兒,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每月旦,廠役數百人,掣簽庭中,分瞰官府。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者曰聽記。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記。某官行某事,某城門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記者上之廠曰打事件。至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達至尊。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衞之法亦如廠。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有四人夜飲密室,一人酒酣,謾罵魏忠賢,其三人噤不敢出聲。罵未訖,番人攝四人至忠賢所,即磔罵者,而勞三人金。三人者魄喪不敢動。
       莊烈帝即位,忠賢伏誅,而王體乾、王永祚、鄭之惠、李承芳、曹化淳、王德化、王之心、王化民、齊本正等相繼領廠事,告密之風未嘗息也。之心、化淳敘緝奸功,廕弟姪錦衣衞百戶,而德化及東廠理刑吳道正等偵閣臣薛國觀陰事,國觀由此死。時衞使慴廠威已久,大抵俛首為所用。崇禎十五年,御史楊仁愿言:「高皇帝設官,無所謂緝事衙門者。臣下不法,言官直糾之,無陰訐也。後以肅清輦轂,乃建東廠。臣待罪南城,所閱詞訟,多以假番故訴冤。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奸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幾可稍輕。」後復切言緹騎不當遣。帝為諭東廠,言所緝止謀逆亂倫,其作姦犯科,自有司存,不宜緝,并戒錦衣校尉之橫索者。然帝倚廠衞益甚,至國亡乃已。
       錦衣衞獄者,世所稱詔獄也。古者獄訟掌於司寇而已。漢武帝始置詔獄二十六所,歷代因革不常。五代唐明宗設侍衞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乃天子自將之名。至漢有侍衞司獄,凡大事皆決焉。明錦衣衞獄近之,幽縶慘酷,害無甚於此者。
       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繫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後悉焚衞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衞,大小咸經法司。成祖幸紀綱,令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綱遂用其黨莊敬、袁江、王兼、李春等,緣借作姦數百千端。久之,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故,廢洪武詔不用矣。英宗初,理衞事者劉勉、徐恭皆謹飭。而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殺劉球,皆順為之。景帝初,有言官校緝事之弊者,帝切責其長,令所緝送法司,有誣罔者重罪。英宗復辟,召李賢,屏左右,問時政得失。賢因極論官校提人之害。帝然其言,陰察皆實,乃召其長,戒之。已緝弋陽王敗倫事虛,復申戒之。而是時指揮門達、鎮撫逯杲怙寵,賢亦為羅織者數矣。達遣旗校四出,杲又立程督并,以獲多為主。千戶黃麟之廣西,執御史吳禎至,索獄具二百餘副,天下朝覲官陷罪者甚衆。杲死,達兼治鎮撫司。搆指揮使袁彬,繫訊之,五毒更下,僅免。朝官楊璡、李蕃、韓祺、李觀、包瑛、張祚、程萬鍾輩皆鋃鐺就逮,冤號道路者不可勝記。蓋自紀綱誅,其徒稍戢。至正統時復張,天順之末禍益熾,朝野相顧不自保。李賢雖極言之,不能救也。
       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衞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然大獄經訊,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法司益掣肘。十四年,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衞,即衞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衞使毋得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初,衞獄附衞治,至門達掌問刑,又於城西設獄舍,拘繫狼籍。達敗,用御史呂洪言,毀之。成化十年,都御史李賓言:「錦衣鎮撫司累獲妖書圖本,皆誕妄不經之言。小民無知,輒被幻惑。乞備錄其書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報可。緝事者誣告猶不止。十三年,捕寧晉人王鳳等,誣與瞽者受妖書,署偽職,并誣其鄉官知縣薛方、通判曹鼎與通謀,發卒圍其家,搒掠誣伏。方、鼎家人數聲冤,下法司驗得實,坐妄報妖言,當斬。帝戒以不得戕害無辜而已,不能罪也。是年,令錦衣衞副千戶吳綬於鎮撫司同問刑。綬性狡險,附汪直以進。後知公議不容,凡文臣非罪下獄者,不復加棰楚,忤直意,黜去。是時惟衞使朱驥持法平,治妖人獄無冤者。詔獄下所司,獨用小杖,嘗命中使詰責,不為改。世以是稱之。弘治十三年,詔法司:「凡廠衞所送囚犯,從公審究,有枉即與辨理,勿拘成案。」正德時,衞使石文義與張綵表裏作威福,時稱為劉瑾左右翼。然文義常侍瑾,不治事,治事者高得林。瑾誅,文義伏誅,得林亦罷。其後錢寧管事,復大恣,以叛誅。
       世宗立,革錦衣傳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復諭緝事官校,惟察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他詞訟及在外州縣事,毋得與。未幾,事多下鎮撫,鎮撫結內侍,多巧中。會太監崔文奸利事發,下刑部,尋以中旨送鎮撫司。尚書林俊言:「祖宗朝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皆聽平鞫。自劉瑾、錢寧用事,專任鎮撫司,文致冤獄,法紀大壞。更化善治在今日,不宜復以小事撓法。」不聽。俊復言:「此途一開,恐後有重情,即夤緣內降以圖免,實長亂階。」御史曹懷亦諫曰:「朝廷專任一鎮撫,法司可以空曹,刑官為冗員矣。」帝俱不聽。六年,侍郎張璁等言:「祖宗設三法司以糾官邪,平獄訟,設東廠、錦衣衞以緝盜賊,詰姦宄。自今貪官冤獄仍責法司,其有徇情曲法,乃聽廠衞覺察。盜賊姦宄,仍責廠衞,亦必送法司擬罪。」詔如議行。然官校提人恣如故。給事中蔡經等論其害,願罷勿遣。尚書胡世寧請從其議。詹事霍韜亦言:「刑獄付三法司足矣,錦衣衞復橫撓之。昔漢光武尚名節,宋太祖刑法不加衣冠,其後忠義之徒爭死效節。夫士大夫有罪下刑曹,辱矣。有重罪,廢之、誅之可也,乃使官校衆執之,脫冠裳,就桎梏。朝列清班,暮幽犴獄,剛心壯氣,銷折殆盡。及覆案非罪,即冠帶立朝班,武夫捍卒指目之曰:『某,吾辱之,某,吾繫執之。』小人無所忌憚,君子遂致易行。此豪傑所以興山林之思,而變故罕仗節之士也。願自今東廠勿與朝儀,錦衣衞勿典刑獄。士大夫罪謫廢誅,勿加笞杖鎖梏,以養廉恥,振人心,勵士節。」帝以韜出位妄言,不納。祖制,凡朝會,廠衞率屬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門下糾儀。凡失儀者,即褫衣冠,執下鎮撫司獄,杖之乃免,故韜言及之。迨萬曆時,失儀者始不付獄,罰俸而已。世宗銜張鶴齡、延齡,姦人劉東山等乃誣二人毒魘呪詛。帝大怒,下詔獄,東山因株引素所不快者。衞使王佐探得其情,論以誣罔法反坐。佐乃枷東山等闕門外,不及旬悉死,人以佐比牟斌。牟斌者,弘治中指揮也。李夢陽論延齡兄弟不法事,下獄,斌傅輕比,得不死云。世宗中年,衞使陸炳為忮,與嚴嵩比,而傾夏言。然帝數興大獄,而炳多保全之,故士大夫不疾炳。
       萬曆中,建言及忤礦稅璫者,輒下詔獄。刑科給事中楊應文言:「監司守令及齊民被逮者百五十餘人,雖已打問,未送法司,獄禁森嚴,水火不入,疫癘之氣,充斥囹圄。」衞使駱思恭亦言:「熱審歲舉,俱在小滿前,今二年不行。鎮撫司監犯且二百,多拋瓦聲冤。」鎮撫司陸逵亦言:「獄囚怨恨,有持刀斷指者。」俱不報。然是時,告訐風衰,大臣被錄者寡。其末年,稍寬逮繫諸臣,而錦衣獄漸清矣。
       田爾耕、許顯純在熹宗時為魏忠賢義子,其黨孫雲鶴、楊寰、崔應元佐之,拷楊漣、左光斗輩,坐贓比較,立限嚴督之。兩日為一限,輸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謈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顯純叱咤自若,然必伺忠賢旨,忠賢所遣聽記者未至,不敢訊也。一夕,令諸囚分舍宿。於是獄卒曰:「今夕有當壁挺者。」壁挺,獄中言死也。明日,漣死,光斗等次第皆鎖頭拉死。每一人死,停數日,葦席裹尸出牢戶,蟲蛆腐體。獄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莊烈帝禽戮逆黨,冤死家子弟望獄門稽顙哀號,為文以祭。帝聞之惻然。
       自劉瑾創立枷,錦衣獄常用之。神宗時,御史朱應轂具言其慘,請除之。不聽。至忠賢,益為大枷,又設斷脊、墮指、刺心之刑。莊烈帝問左右:「立枷何為?」王體乾對曰:「以罪巨姦大憝耳。」帝愀然曰:「雖如此,終可憫。」忠賢為頸縮。東廠之禍,至忠賢而極。然廠衞未有不相結者,獄情輕重,廠能得於內。而外廷有扞格者,衞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司拷問之,鍛鍊周內,始送法司。即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故廠勢強,則衞附之,廠勢稍弱,則衞反氣凌其上。陸炳緝司禮李彬、東廠馬廣陰事,皆至死,以炳得內閣嵩意。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閣臣反比廠為之下,而衞使無不競趨廠門,甘為役隸矣。
       錦衣衞陞授勳衞、任子、科目、功升,凡四途。嘉靖以前,文臣子弟多不屑就。萬曆初,劉守有以名臣子掌衞,其後皆樂居之。士大夫與往還,獄急時,頗賴其力。守有子承禧及吳孟明其著者也。莊烈帝疑羣下,王德化掌東廠,以慘刻輔之,孟明掌衞印,時有縱舍,然觀望廠意不敢違。而鎮撫梁清宏、喬可用朋比為惡。凡縉紳之門,必有數人往來踪跡,故常晏起早闔,毋敢偶語。旗校過門,如被大盜,官為嚢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細潛入,傭夫販子陰為流賊所遣,無一舉發,而高門富豪跼蹐無寧居。其徒黠者恣行請託,稍拂其意,飛誣立搆,摘竿牘片字,株連至十數人。姜埰、熊開元下獄,帝諭掌衞駱養性潛殺之。養性洩上語,且言:「二臣當死,宜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若陰使臣殺之,天下後世謂陛下何如主?」會大臣多為埰等言,遂得長繫。此養性之可稱者,然他事肆虐亦多矣。
       錦衣舊例有功賞,惟緝不軌者當之。其後冒濫無紀,所報百無一實。吏民重困,而廠衞題請輒從。隆慶初,給事中歐陽一敬極言其弊,言:「緝事員役,其勢易逞,而又各類計所獲功次,以為陞授。則憑可逞之勢,邀必獲之功,枉人利己,何所不至。有盜經出首倖免,故令多引平民以充數者;有括家囊為盜贓,挾市豪以為證者;有潛搆圖書,懷挾偽批,用妖言假印之律相誣陷者;或姓名相類,朦朧見收;父訴子孝,坐以忤逆。所以被訪之家,諺稱為剗,毒害可知矣。乞自今定制,機密重情,事干憲典者,廠衞如故題請。其情罪不明,未經讞審,必待法司詳擬成獄之後,方與紀功。仍敕兵、刑二部勘問明白,請旨陞賞。或經緝拿未成獄者,不得虛冒比擬,及他詞訟不得概涉,以侵有司之事。如獄未成,而官校及鎮撫司拷打傷重,或至死者,許法司參治。法司容隱扶同,則聽科臣并參。如此則功必覆實,訪必當事,而刑無冤濫。」時不能用也。
       內官同法司錄囚,始於正統六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敕同內官興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時雖未定五年大審之制,而南北內官得與三法司刑獄矣。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三法司審錄在京刑獄,不及南京者,因災創舉也。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監懷恩同法司錄囚。其後審錄必以丙辛之歲。弘治九年不遣內官。十三年,以給事中丘俊言,復命會審。凡大審錄,齎敕張黃蓋於大理寺,為三尺壇,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牘立,唯諾趨走惟謹。三法司視成案,有所出入輕重,俱視中官意,不敢忤也。成化時,會審有弟助兄鬬,因毆殺人者,太監黃賜欲從末減。尚書陸瑜等持不可,賜曰:「同室鬬者,尚被髮纓冠救之,況其兄乎?」瑜等不敢難,卒為屈法。萬曆三十四年大審,御史曹學程以建言久繫,羣臣請宥,皆不聽。刑部侍郎沈應文署尚書事,合院寺之長,以書抵太監陳矩,請寬學程罪。然後會審,獄具,署名同奏。矩復密啟,言學程母老可念。帝意解,釋之。其事甚美,而監權之重如此。錦衣衞使亦得與法司午門外鞫囚,及秋後承天門外會審,而大審不與也。每歲決囚後,圖諸囚罪狀於衞之外垣,令人觀省。內臣曾奉命審錄者,死則於墓寢畫壁,南面坐,旁列法司堂上官,及御史、刑部郎引囚鞠躬聽命狀,示後世為榮觀焉。
       成化二年,命內官臨斬強盜宋全。嘉靖中,內臣犯法,詔免逮問,唯下司禮監治。刑部尚書林俊言:「宮府一體,內臣所犯,宜下法司,明正其罪,不當廢祖宗法。」不聽。按太祖之制,內官不得識字、預政,備掃除之役而已。末年焚錦衣刑具,蓋示永不復用。而成祖違之,卒貽子孫之患,君子惜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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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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