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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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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銓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是四者釐然具載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間取士得失之故可覩已。
       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國學者,通謂之監生。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廕監,捐貲曰例監。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同一廕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選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雅。太祖喜,因厚賜之。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昹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羣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
       初,改應天府學為國子學,後改建於雞鳴山下。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簿等官。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廩餼,歲時賜布帛文綺、襲衣巾韡。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皇后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歷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一襲,鈔五錠,為道里費。其優恤之如此。
       而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惟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所習自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御製大誥。每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詔、誥、表、策論、判、內科二道。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顏、柳諸帖為法。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飭中節。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監丞置集愆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其學規條目,屢次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道里遠近為差。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
       司教之官,必選耆宿。宋訥、吳顒等由儒士擢祭酒,訥尤推名師。歷科進士多出太學,而戊辰任亨泰廷對第一,太祖召訥褒賞,撰題名記,立石監門。辛未許觀,亦如之。進士題名碑由此相繼不絕。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卒業。又因諫官關賢奏,設為定例。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送中都,不中者遣還,提調教官罰停廩祿。於是直省諸士子雲集輦下。雲南、四川皆有土官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幷給其從人。永、宣間,先後絡繹。至成化、正德時,琉球生猶有至者。
       中都之置國學也,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乃革,以其師生幷入京師。永樂元年始設北京國子監。十八年遷都,乃以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而太學生有南北監之分矣。
       太祖慮武臣子弟但習武事,鮮知問學,命大都督府選入國學,其在鳳陽者即肄業於中都。命韓國公李善長等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列班次,曹國公李文忠領監事以繩核之。嗣後勳臣子弟多入監讀書。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任事、年三十以下者,送監讀書,尋令已任者亦送監,而年少勳戚爭以入學為榮矣。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又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積分。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御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臺諫之選亦出於太學。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飭,已漸不如其始。衆情所趨向,專在甲科。宦途升沈,定於謁選之日。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
       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衞、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衞有司首領,及衞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教諭之俸。是時,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宣德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
       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却其請不行。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嘉靖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然舉人不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其例亦屢更。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二十五年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後孔、顏、孟三氏,及京學、衞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云。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
       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舉人坐監,又每多時。差撥不敷,教養罕效。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於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行之。此選貢所由始也。
       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輒居上等,撥歷諸司亦有幹局。歲貢頹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嘉靖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於部,而其餘盡使入監。報可。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禮部復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又從之。舉人入監不能如期,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於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為然。至崇禎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而其次即為歲貢。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時給事中李森不可。帝諭,責其刻薄;第令非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敍而已。既得廕敍,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時內閣呂原子常心由廕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部請從之。給事中芮畿不可。帝允常心所請,不為例。然其後,以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其他並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監。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八年復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子入監。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行四年而罷。成化二年,南京大饑,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帝以為然,為却守臣之議。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建文時,定考覈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歷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九年辛卯,鍾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歷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他歷事者多不願還監。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帝復召二十人者,諭令進學。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覬得之。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使於各道歷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御史也。
       監生撥歷,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諸生互爭年月資次,各援科條。成化五年,祭酒陳鑑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制,為禮科所駁。鑑復奏,互爭之。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覈,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然文移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銓選。其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歷,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有十餘年不得官者。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歷,請開科貢。禮部尚書倪岳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歷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滯。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歷事歲額以千計。禮部尚書李時引岳前議言:「岳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於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其諸司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事例,參酌舉行。」並從之,獨不增貢額。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善之請,詔增貢額,如岳、時前議。隆、萬以後,學校積弛,一切循故事而已。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復行積分法。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流,援納為閏流。貢選不限撥期,以積分歲滿為率,援納則依原定撥歷為率。而歷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歷期多寡。諸司教之政事,勿與猥雜差遣。滿日,校其勤惰,開報吏部。不率者,回監教習。時監規頹廢已久,不能振作也。
       凡監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庫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俸十二名,錦衣衞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俱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縣、衞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教養之法備矣。
       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弊極矣。上下之間,波頹風靡,學校雖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惟知干戈,莫識俎豆。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校,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於是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食米,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不拘額數。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成化中,定衞學之例:四衞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衞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衞、一衞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非廩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生儒應試,每舉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及求舉者益衆,又往往於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學者類然。嘉靖十年嘗下沙汰生員之令,御史楊宜爭之而止。萬曆時,張居正當國,遂核減天下生員。督學官奉行太過,童生入學,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其科舉減殺可推而知也。
       生員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直隸俱御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衞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甘肅衞所以屬巡按御史,亦皆專敕行事。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
       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御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覈其歲貢生員之數。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陞遷。舉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其待教官之嚴如此。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臥碑亦具文矣。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其累試不第、年踰五十、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仍復其身。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提學官歲試校文之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此其大較也。
       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取書旨明晳而已,不尚華采也。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萬曆十五年,禮部言:「唐文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鉤棘而人習險譎。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啟、禎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者亦多矣。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云。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宗學之設,世子、長子、衆子、將軍、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其師,於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者除授。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若宗子衆多,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鑑、性理亦相兼誦讀。尋復增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其後宗學寖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正統時,許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寖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寧等衞儒學,教武官子弟。正統中,成國公朱勇奏選驍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嫻騎射幼官一百員,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尋命都司、衞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衞學或附近儒學。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廩還官,送營操練。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刊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舍人。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於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近者裁去,請復專設。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程式。詔皆如議。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奬罰、激厲之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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