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郡,县、乡,亭、里,匈奴中郎将,乌桓校尉,护羌校尉。
王国、宋卫国、列侯、关内侯、四夷国、百官俸
外十二州,每州设置刺史一人,俸禄六百石。原注说明:秦代设有监御史,监察各郡,汉朝建立后废除该职,仅派遣丞相史分赴各州巡察,无常设官职。汉武帝初期设立十三名刺史,俸禄六百石。汉成帝时改称为州牧,俸禄二千石。建武十八年,恢复刺史名称,十二人各自掌管一州,其中一州归属司隶校尉管辖。各州刺史每年八月例行巡察所辖郡国,复核囚犯案卷,考核官员政绩优劣。最初需在年末亲自赴京都汇报事务,光武中兴后改为通过计吏呈报。
皆有从事史、假佐等属官。本注说明:其官吏设置大体与司隶校尉属官相同,但不设都官从事,原设的功曹从事改称为治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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