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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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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禮四 士庶人喪禮 服紀
       士庶人喪禮。開寶三年十月,詔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命翰林學士李昉等重定士庶喪葬制度。昉等奏議曰:「唐大曆七年,詔喪葬之家送葬祭盤,只得於喪家及塋所置祭,不得於街衢張設。又長慶三年,令百姓喪葬祭奠不得以金銀、錦繡為飾及陳設音樂,葬物稍涉僭越,並勒毀除。臣等參詳子孫之葬父祖,卑幼之葬尊親,全尚樸素即有傷孝道。其所用錦繡,伏請不加禁斷。其用音樂及欄街設祭,身無官而葬用方相者,望嚴禁之。其詔葬設祭者,不在此限。又準後唐長興二年詔:五品、六品常參官,喪輿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牀;七品常參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牀;六品以下京官及檢校、試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牀,並許設紗籠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兩牀。悉用香輿、魂車。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聽以子品,葬妻子者遞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史臺、街司頒行,限百日率從新制;限滿違者,以違禁之物給巡司為賞。喪家輒舉樂者,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作。」從之。
       九年,詔曰:「訪聞喪葬之家,有舉樂及令章者。蓋聞鄰里之內,喪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嘗飽,此聖王教化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親罹釁酷,或則舉奠之際歌吹為娛,靈柩之前令章為戲,甚傷風教,實紊人倫。今後有犯此者,並以不孝論,預坐人等第科斷。所在官吏,常加覺察,如不用心,並當連坐。」
       景德二年,開封府言:「文武官亡歿,諸寺擊鐘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監、大將軍、觀察使、命婦郡夫人已上,即據狀聞奏,許於天清、開寶二寺擊鐘,其聲數旋俟進止,自餘悉禁。」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監登聞皷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𤑔而棄捐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係官之地安葬。河東地狹人衆,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禮法,正守臣之職也。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少裨風化之美。」從之。二十八年,戶部侍郎榮薿言:「比因臣僚陳請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誠為善政。臣聞吳越之俗,葬送費廣,必積累而後辦。至於貧下之家,送終之具,唯務從簡,是以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况州縣休息之久,生聚日繁,所用之地,必須寬廣。仍附郭近便處,官司以艱得之故,有未行摽撥者。既葬埋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并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候將來州縣摽撥到荒閑之地,別行取旨。」詔依,仍令諸州依已降指揮,措置摽撥。
       服紀。宋天子及諸臣服制,前史皆散記諸禮中,未嘗特錄之也,後史則表而出之。高宗於外廷以日易月,於內廷則行三年之禮,御朝則淺素、淺黃。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服,則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黑銀帶、絲鞋。成服日,布梁冠、朱熹云:當用十二梁。首絰、直領布大袖衫、朱熹云:不當用襴,蓋下已有裙。布裙、袴、腰絰、竹杖、白綾襯衫,或斜巾、帽子。視事日,去杖、首絰。小祥日,改服布幞頭、襴衫、腰絰、布袴。大祥畢,服素紗軟腳幞頭、白羅袍、素履、黑銀帶。禫祭畢,素紗軟腳幞頭、淺色黃羅袍、黑銀帶。祔廟日,服履、黃袍、紅帶。御正殿視事,則皁幞頭、淡黃袍、黑鞓犀帶、素絲鞋。此中興後制也。
       孝宗居憂,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領大袖衫、布裙、首絰、腰絰、竹杖。小祥不易服。大祥禮畢,始去杖、去絰。禫祭畢,始服素紗軟腳幞頭、白袍、黑銀帶。祔廟畢,服皁幞頭、黑鞓犀帶。每遇過宮廟謁,則衰絰行禮,二十五月而除。三年之內,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視事則御內殿,服白布幞頭、白布袍、黑銀帶,殿設素幄。每五日一次過宮,則衰絰而杖。虞祭則布折上巾、黑帶、布袍。受金使弔則衰絰,御德壽殿東廊之素幄。受賀節使,則御垂拱殿東楹之素幄。是時,宰執、近臣皆不肯行,惟斷自上心,堅不可奪,大臣乃不敢言。贊其決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書門下、樞密使副、尚書、翰林學士、節度使、金吾上將軍、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領大袖衫、布裙、袴、腰絰、竹杖,或布幞頭、襴衫、布斜巾、絹襯服。文武五品以上衞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內客省、宣政、昭宣、知閤門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領大袖衫、裙、袴、腰絰,或幞頭、襴衫。自餘文武百官,布幞頭、襴衫、腰絰而已。入局治事,並不易服。宰執奏事去杖,小祥去冠,餘官奏事如之。大祥,素紗軟腳折上巾、黲公服、白鞓錫帶。禫除畢,去黲服,常服仍黑帶、皁鞍韉。祔廟畢,始純吉服。宗室出則常服,居則衰麻以終制。
       光宗居孝宗之憂,趙汝愚當國,始令羣臣服白涼衫、皁帶治事,逮終制乃止。寧宗居光宗之憂,復令百官以日易月,禫除畢,服紫衫、皁帶以治事,從禮部侍郎陳宗召請也。諸路監司、州軍縣鎮長吏以下,服布四腳、直領布襴衫、麻腰絰,朝晡臨,三日除之。內外命婦當入臨者,布裙、衫、帔、首絰、絹襯衫、帕首。士庶於本家素服,三日而除。婚嫁,服除外不禁。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畢,乃許嫁娶,仍不用花綵及樂。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將作監韋璞充金國告哀使,閤門舍人姜特立副之。禮部、太常寺言:「告哀使、副并三節人,從禮例,如在大祥內,合服布幞頭、襴衫、布袴、腰絰,布涼繖,鞍韉;在禫服內,合服素紗軟腳幞頭、黲色公服、黑鞓犀帶,青繖,皁鞍韉;俟禫除,即從吉服,仍繫黑帶,去魚,涼繖、韉並從禫制,并去狨座。三節人衣紫衫、黑帶,並不聽樂,不射弓弩,候過界,聽使、副審度,隨宜改易服用。」從之。或遣留遺信物使,同上服。
       喪服雜議。慶曆七年,侍御史吳鼎臣言:「武班及諸職司人吏,曾因親喪出入禁門,甚有裹素紗幞頭者,殊失肅下尊上之禮。欲乞文武兩班,除以官品起復許裹素紗外,其餘臣僚并諸職司人吏,雖有親喪服未除,並須光紗加首,不得更裹素紗。」詔送太常禮院。禮官言:「準令文,凶服不入公門。其遭喪被起,在朝參處,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淺,無金玉飾;在家,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喪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聽不預。今鼎臣所奏,有礙令文。」詔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淺色素紗人,更不令祗應。
       丁父母憂。淳化五年八月,詔曰:「孝為百行之本,喪有三年之制,著于典禮,以厚人倫。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淪亡,蒙朝廷之齒敘,未及卒哭,已聞蒞官,遽忘哀戚,頗玷風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歿特被敘用,未經百日,不得趣赴公參。御史臺專加糾察;并有冒哀求仕、釋服從吉者,並以名聞。」
       咸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峽、廣南、褔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尋令川峽官,除州軍長吏奏裁,餘並許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且忠孝恩義,士所執守,一悖于禮,其何能立?今執事盈庭,各務簡易,况無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闕,不可習以為例。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
       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官併丁憂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別無條例。」下太常,禮官議曰:「按禮喪服小記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注:『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注云:『沒,猶終也。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又杜預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衰,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虞訖,反服父之服。既除練,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則服母之服。』賀循云:『父之喪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終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之服。』臣等參考典故,則是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請依舊禮改正。」
       慶曆三年,太常禮院議:「禮記:『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也。』請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時以武臣入流者雜,難盡解官。詔:「自今三司副使已上,非領邊寄,並聽終制,仍續月奉。武臣非在邊而願解官者,聽。」
       凡奪情之制,文臣諫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
       凡公除與祭。景祐二年,禮儀使言:天聖五年,太常禮院言:自來宗廟祠祭,皆宰臣、參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復改差,多致妨闕。檢會唐會要,貞元六年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監祭御史以禮有「緦麻已上喪不得饗廟」,移牒吏部詰之。吏部奏:准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者,所以殺旁親,不敢廢大宗之祭事,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吉凶不相黷也。魏、晉已降,變而從權,緦已上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於祭無妨。乞今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許吉服赴祭。同宮未葬,雖公除依前禁之。詔從。又王涇郊祀錄:「緦麻已上喪,不行宗廟之祭者,以明吉凶不相干也。貞元,吏部奏請,得許權改吉服,以從宗廟之祭,此一時之事,非舊典也。」今本院看詳,律稱:「如有緦麻已上喪遣充掌事者,笞五十。」此唐初所定。吏部起請,皆援引典故。奉詔,百官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後雖王涇著郊祀錄稱是一時之事,非舊典也。又別無詔敕改更,是以歷代止依貞元詔命施行。至大中祥符中,詳定官請依郊祀錄,緦麻以上喪,不預宗廟之祭。今詳貞元起請,證據分明,王涇所說,別無典故。望自今後有私喪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免致廢闕。
       慶曆七年,禮官邵必言:「古之臣子,未有居父母喪而輒與國家大祭者。今但不許入宗廟,至於南郊壇、景靈宮,皆許行事。按唐吏部所請慘服既葬公除者,謂周以下也,前後相承,誤以為三年之喪,得吉服從祭,失之甚也。又據律文:『諸廟享,有緦麻以上喪,不許執事,祭天地、社稷不禁。』此唐之定律者,不詳經典意也。王制曰:『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也。是指王者不敢以私親之喪,廢天地、社稷之祭,非謂臣下有父母喪,而得從天子祭天地、社稷也。兼律文所以不禁者,亦止謂緦麻以上、周以下故也。南郊、太廟,俱為吉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今居父母喪不得入太廟,至南郊則為愈重。朝廷每因大禮,侍祠之官普有霑賚,使居喪之人得預祠事,是不欲慶澤之行,有所不被,奈何以小惠而傷大禮?近歲兩制以上,並許終喪,惟於武臣尚仍舊制,是亦取古之墨縗從事,金革無避之義也。然於郊祀吉禮則為不可。」下禮院,議曰:「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齊集。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與事,則或有妨闕。但不以慘麤之容接於祭次,則亦可行。請依太常新禮,宗室及文武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若緣郊廟大禮,惟不入宗廟,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詔可。
       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司外州執守服制,詞旨俚淺,如外祖卑於舅姨,大功加於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臣於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并見行喪服制度,編祔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定。」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言:「奭所上五服制度,皆應禮經。然其義簡奧,世俗不能盡通,今解之以就平易。若『兩相為服,無所降殺』,舊皆言『服』者,具載所為服之人;其言『周』者,本避唐諱,合復為『期』。又節取假寧令附五服敕後,以便有司;仍板印頒行,而喪服親疏隆殺之紀,始有定制矣。」
       子為嫁母。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嫁,有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詔議之。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降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云:「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譙周云:「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衞,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石苞問淳于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
       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唐紹議曰:『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坐議吉凶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議:『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蓋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况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則天寶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於條制相戾。請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議,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遠。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郭稹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緣其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
       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
       子為生母。大中祥符八年,樞密使王欽若言:「編修冊府元龜官太常博士、祕閣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憂,嫡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禮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晉解遂問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為慈母且猶三年,况親所生乎?嫡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齊褚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將軍。後嫡母吳郡公主薨,葬畢,令攝職。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若特有奪情之命,望不以追出為名。自今顯官有類此者,亦請不稱起復,第遣釐職。」
       熙寧三年,詔御史臺審決秀州軍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喪。御史臺言:「在法,庶子為父後,如嫡母存,為所生母服緦三月,仍解官申心喪;若不為父後,為所生母持齊衰三年,正服而禫。今定所生仇氏亡日,定未嘗請解官持心喪,止以父老乞還侍養。宜依禮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喪三年。」時王安石芘定,擢為太子中允,而言者俱罷免。
       婦為舅姑。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儀纂、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周;近代時俗多為重服,劉岳書儀有奏請之文。禮圖、刑統乃邦家之典,豈可守書儀小說而為國章邪?」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言:「戶婚律:『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又書儀:『舅姑之服斬衰三年。』亦準敕行。用律敕有差,望加裁定。」
       右僕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按禮內則云:『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則舅姑與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於後唐始定三年之喪,在理為當。况五服制度,前代增益甚多。按唐會要,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衆子婦小功,增為大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姨舅同服緦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况三年之內,几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况婦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况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欲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其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嫡孫承重。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鍾歿,並無服重子婦,餘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己服斬衰,即未審解官以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後。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後也。若父卒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己雖為祖期,今父歿,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祖卒為祖母,祖父歿,嫡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並解官。』合依禮、令。」
       寶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乞降條制,庶知遵守。」詔送太常禮院詳定。禮官言:「五服年月敕:『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又曰:『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者不服。』又按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記云:『為祖母也,為後三年。不言嫡庶。然奉宗廟,當以貴賤為差,庶祖母不祔於皇姑,已受重於祖,當為祭主,不得申於私恩;若受重於父代而養,為後可也。』又曰:『庶祖母合從何服?禮無服庶祖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者之服。晉王廙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婦人無子,託後族人,猶為之服,况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妾子,父歿為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看詳五服年月敕,不載持重之文,於義纂即有所據。今薛紳不為祖後,受重於父,合申三年之制。」
       史館檢討、同知太常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內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並無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唯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丘等撰集,非創修之書,未可據以決事。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說,不出於六經,臣已別狀奏駮。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別子始祖,紳繼別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傳其重者也。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廢始祖之祭也。臣謹按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據義纂稱重於父,亦有二說:一者,嫡長子自為正體,受重可知;二者,或嫡長亡,取嫡或庶次承傳父重,亦名為受重也。若繼別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遠係庶祖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可也。詳義纂所謂『受重於父者』,指嫡長子亡、次子承傳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耳。」
       詔太常禮院與御史臺詳定聞奏。衆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又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蓋朝廷以耀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孝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輒邀國恩,歿則不受重服?况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詔從之。
       皇祐元年,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叔從簡為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禮官宋敏求議曰:「自開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况從簡為中子已卒,而祖仁為嫡孫乎?古者重嫡,正貴所傳,其為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且三年之喪,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者有變也。今中立未及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或謂已服期,不當改服斬,而更為重制。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鄭氏注:『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喪。』是服可再制明矣。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三年。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制服。」遂著為定式。
       熙寧八年,禮院請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如又無之,即立庶長孫,行斬衰服。於是禮房詳定:「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本統、明尊尊之義也。至於商禮,則嫡子死立衆子,然後立孫。今既不立宗子,又未嘗封建國邑,則嫡孫喪祖,不宜純用周禮。若嫡子死無衆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時知廬州孫覺以嫡孫解官持祖母服,覺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潤州。
       元豐三年,太常丞劉次莊祖母亡,有嫡曾孫,次莊為嫡孫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孫承重之文。詔下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嫡子死無諸子,即嫡孫承重;無嫡孫,嫡孫同母弟承重;無母弟,庶孫長者承重;曾孫以下準此。其傳襲封爵,自依禮、令。」
       雜議。大中祥符八年,廣平公德彝聘王顯孫女,將大歸而德彝卒,疑其禮制。禮官言:「按禮:『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謂無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又刑統云:『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就婚等三種之文,妻並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今詳女合服斬衰於室,既葬而除;或未葬,但出欑即除之。」
       天聖七年,興化軍進士陳可言:「臣昨與本軍進士黃價同保,臣預解送之後,本軍言黃價昨赴舉時,有叔為僧,喪服未滿,臣例當駮放。竊思出家制服,禮律俱無明文,况僧犯大罪,並無緣坐;犯事還俗,準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園。又釋門儀式,見父母不拜,居父母喪不絰,死則法門弟子為之制服,其於本族並無服式。望下禮官詳議,許其赴試。」太常禮院言:「檢會敕文,期周尊長服,不得取應。又禮為叔父齊衰期,外繼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黃價為叔僧,合比外繼,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參軍祝紳幼孤,鞠於兄嫂。已嘗為嫂持服,兄喪又請解官持喪。有司以為言。仁宗曰:「近世蓋有匿親喪而干進者。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恩,亦可勸也。候服闋日與幕職、知縣。」
       繼絕。熙寧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館蔡延慶父褒,故太尉齊之弟也。齊初無子,子延慶。後齊有子,而褒絕,請復本宗。禮官以請,許之。紹聖元年,尚書省言:「元祐南郊赦文,戶絕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官為施行。今戶絕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即不當官為施行。」四年,右武衞大將軍克務,乞故登州防禦使東牟侯克端子叔博為嗣,請赴期朝參起居,而不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聞。下禮官議,宜終喪三年。遂詔宗室居父母喪者,毋得乞為繼嗣。
       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絕,天下之民歸心。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先是,元豐國子博士孟開,請以姪孫宗顏為孫,據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兄之孫為孫;其後王彥林請以弟彥通為叔母宋繼絕孫,詔皆如所請。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戶部言:「知蜀州吳擴申明:乞自今養同宗昭穆相當之子,夫死之後,不許其妻非理遣還。若所養子破蕩家產,不能侍養,實有顯過,即聽所養母愬官,近親尊長證驗得實,依條遣還,仍公共繼嗣。」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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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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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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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五 列傳第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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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七 列傳第一百六十六
卷四百0八 列傳第一百六十七
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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