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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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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衆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羣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
       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彊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姦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予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衆,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差役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損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損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奬。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里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里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害。」役法更議始此。
       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寖少,中下戶寖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踰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二年,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衆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奬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奬。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苦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泉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朴惷不能自達之窮甿;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姦,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倣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奬之。」詔可。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併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倣此。」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衆,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老、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御史中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御史臺,臺不受訴,諭令散去。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案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羣訴必可免,彼既聚衆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復論之。而監察御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姦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却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又使子幾自鞫之。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於罪也。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愬,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纔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姦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復妄議。」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諭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姦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纔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諠譁,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御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御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於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復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御史裏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徧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奬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收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併省冗役,次第蠲減,常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於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覈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衆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勿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在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併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寧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在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御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投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羣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羣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后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奬,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奬。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彊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餘並除之。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監察御史王巖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復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於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耆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輪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因列其五利。王巖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戶方充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既云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任者就供田役,此豈得云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先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勿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駮奏之。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資小人,不當寘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范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額定差。」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于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不給者爾。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託。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奬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奬,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太重,未為經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却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畝、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併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併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閑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閑一年。其以田土頃畝之類為等并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倣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閑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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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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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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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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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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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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