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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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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任 考課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臺諫、館學,下暨錢穀、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姦,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歷兩任有文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官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庭,觀其器業而進用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迺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踰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所舉之人,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畏刑罰。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迹,並隆璽書褒諭。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間,祕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祕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閤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遂著為令。
       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閑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閤門、御史臺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倣此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踰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官凡出使迴,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隣近郡官治迹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迹能否,如隣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閤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於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內外羣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奬。如併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閤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于文行之士,錢穀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御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銓復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御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臺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衆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難。臣以為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祐初,左司諫王巖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復內外舉官法。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叶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衆,所係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採公言,庶其可以擇才芘民也。」詔:「內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所薦者。」
       頃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迹遠地寒,雖歷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併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御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御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所薦,即不得為御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御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衆學士、本臺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託,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
       宣仁太后聽政,詔范純仁為諫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諫,朱光庭、范祖禹為正言。章惇曰:「故事,諫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稟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臺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臺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后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於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范純仁,皆避親嫌。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惇曰:「縝、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懷姦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黨,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於是,詔尚書、侍郎、給舍、諫議、中丞、待制各舉諫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後又命司諫、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鄭雍言:「舊御史闕,臺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專委臺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御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御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衆」、「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衆」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御營司量材錄用。或命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臺諫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四年,以朝班多闕,詔:「臺諫、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在外侍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雋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願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帝然其言。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滯,令侍從搜訪以聞。三年,復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尋詔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復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御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舉法,須實歷縣令,不得仍請嶽祠。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滋議遂寢。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衆,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令兩府籍記。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衆,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御衆」、「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歷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二人。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倣舊制改授。」從之。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餘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奬擢。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併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臺諫、兩省,於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請,反長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舉,則須衆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歷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衆,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併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來,屢行屢止。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并御營司將領,亦辟大小使臣。諸道郡縣殘破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復、守選未參部者。朝論患之,乃令釐正,使歸部依格注擬。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餘路並罷。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辟置。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安撫司奏辟。命御史臺仍舊辟舉承務郎已上官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釐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於前日。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請裁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二十六年,詔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初,詔內外有專法,辟闕並仍舊。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創行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御史臺察之。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特行奏辟。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須於各官將滿之前具闕。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通判以下京官闕,從諸司奏辟。選人闕,從漕司定差。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他闕。諸司屬官不許輒自辟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辟。淳祐十一年,以御史臺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辟為令。寶祐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閫,不應辟而輒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並與鐫秩。
       考課。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州縣戶口準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踰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復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賊鬬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復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涖無狀」者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釐務於外者,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衆輒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鄆州須城縣,鞭朴不施,境內大治。淳化初,採訪使各言其狀,下詔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涖事明敏、鬬訟衰息、倉廩盈羨、寇盜剪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其貪冒無狀、淹延鬬訟、踰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歷任有殿最者。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于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姦,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姦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姦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併流內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涖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奬諭。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帝察羣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閤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敭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鈎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閔焉。」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自請釐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準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次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効,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姦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媮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迹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將政迹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奬勵之。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飢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勤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內外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覈,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三年,詔:「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祐初,御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覈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依倣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倣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攷其屬,稽其官成,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於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令姦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臺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闢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二年,詔淮南、川陝、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穀,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事精加考覈。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莅無狀者,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衆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臺諫攷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
       寧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倣舊制,於御史臺別立攷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于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咸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御史臺總帥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餘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併各郡總管、鈐轄並總於帥司。以逐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御史臺上之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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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0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0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四百0三 列傳第一百六十二
卷四百0四 列傳第一百六十三
卷四百0五 列傳第一百六十四
卷四百0六 列傳第一百六十五
卷四百0七 列傳第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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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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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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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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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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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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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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