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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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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揀選之制 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
       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衞司諸禁軍中老疾者衆,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衆,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衞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御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嶽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閤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衞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衞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於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準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於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斗,龍衞、神衞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衞弩以二石三斗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衞等樣、弓射七斗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衞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衞者,並親閱,以隸龍衞、神衞。凡騎御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御龍弓箭直選補御龍直、御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御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衞、神衞親從選補諸班直,御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御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御、騎御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御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斗。其捧日、天武、龍衞親從選補弩手班、御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餘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鬬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
       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御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踰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衆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係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斗、弩三石五斗者,并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衞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御、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劄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餘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并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擴弩四石五斗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衞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姪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繫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併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併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併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併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併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迺者銷併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稿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併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併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併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併營之。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併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併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餘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并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觔斗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并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併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劄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併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衞、神衞兵闕。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衞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徵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係,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彊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於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衆,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衞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係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併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衞。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衞五尺七寸三分,龍衞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寧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衞、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衞、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衞、寧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衞西兵千人,詔隸殿司。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御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其三衙舊司官兵及御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敕中外將帥,務覈其實。」
       其省併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併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併省以覈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於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毬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其有材力精彊,則厚賞賚之。又於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御之權,嚴其階級之法。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咸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云乎哉!
       廩祿之制
       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衞民,其勢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衞,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纔支三、二歲。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衞、神衞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里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衆。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疇以為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离:「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併,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紬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衆,其議優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衞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斗八升,斗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姦猾洩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游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厄於權姦,竟不行。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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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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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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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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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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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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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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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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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四 列傳第一百六十三
卷四百0五 列傳第一百六十四
卷四百0六 列傳第一百六十五
卷四百0七 列傳第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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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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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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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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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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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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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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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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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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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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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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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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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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