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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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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河中
       熙寧四年七月辛卯,北京新堤第四、第五埽決,漂溺館陶、永濟、清陽以北,遣茂則乘驛相視。八月,河溢澶州曹村,十月,溢衞州王供。時新堤凡六埽,而決者二,下屬恩、冀,貫御河,奔衝為一。帝憂之,自秋迄冬,數遣使經營。是時,人爭言導河之利,茂則等謂:「二股河地最下,而舊防可因,今堙塞者纔三十餘里,若度河之湍,浚而逆之,又存清水鎮河以析其勢,則捍者可回,決者可塞。」帝然之。
       十二月,令河北轉運司開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決口。五年二月甲寅,興役,四月丁卯,二股河成,深十一尺,廣四百尺。方浚河則稍障其決水,至是,水入于河,而決口亦塞。
       六月,河溢北京夏津。閏七月辛卯,帝語執政:「聞京東調夫修河,有壞產者,河北調急夫尤多;若河復決,奈何?且河決不過占一河之地,或西或東,若利害無所校,聽其所趨,如何?」王安石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復澱塞。昨修二股,費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潟鹵,俱為沃壤,庸非利乎。況急夫已減於去歲,若復葺理堤防,則河北歲夫愈減矣。」
       六年四月,始置疏濬黃河司。先是,有選人李公義者,獻鐵龍爪揚泥車法以濬河。其法:用鐵數斤為爪形,以繩繫舟尾而沈之水,篙工急櫂,乘流相繼而下,一再過,水已深數尺。宦官黃懷信以為可用,而患其太輕。王安石請令懷信、公義同議增損,乃別制濬川杷。其法: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旁繫大繩,兩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滑車絞之,去來撓蕩泥沙,已又移船而濬。或謂水深則杷不能及底,雖數往來無益;水淺則齒礙沙泥,曳之不動,卒乃反齒向上而曳之。人皆知不可用,惟安石善其法,使懷信先試之以濬二股,又謀鑿直河數里以觀其效。且言於帝曰:「開直河則水勢分。其不可開者,以近河,每開數尺即見水,不容施功爾。今第見水即以杷濬之,水當隨杷改趨直河,苟置數千杷,則諸河淺澱,皆非所患,歲可省開濬之費幾百千萬。」帝曰:「果爾,甚善。聞河北小軍壘當起夫五千,計合境之丁,僅及此數,一夫至用錢八緡。故歐陽修嘗謂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安石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之民而從之者。」帝乃許春首興工,而賞懷信以度僧牒十五道,公義與堂除;以杷法下北京,令虞部員外郎、都大提舉大名府界金堤范子淵與通判、知縣共試驗之,皆言不可用。會子淵以事至京師,安石問其故,子淵意附會,遽曰:「法誠善,第同官議不合耳。」安石大悅。至是,乃置濬河司,將自衞州濬至海口,差子淵都大提舉,公義為之屬。許不拘常制,舉使臣等;人船、木鐵、工匠,皆取之諸埽;官吏奉給視都水監丞司;行移與監司敵體。
       當是時,北流閉已數年,水或橫決散漫,常虞壅遏。十月,外監丞王令圖獻議,於北京第四、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使大河還二股故道,乃命范子淵及朱仲立領其事。開直河,深八尺,又用杷疏濬二股及清水鎮河,凡退背魚肋河則塞之。王安石乃盛言用杷之功,若不輟工,雖二股河上流,可使行地中。
       七年,都水監丞劉璯言:「自開直河,閉魚肋,水勢增漲,行流湍急,漸塌河岸,而許家港、清水鎮河極淺漫,幾於不流。雖二股深快,而蒲泊已東,下至四界首,退出之田,略無固護,設遇漫水出岸,牽迴河頭,將復成水患。宜候霜降水落,閉清水鎮河,築縷河堤一道以遏漲水,使大河復循故道。又退出良田數萬頃,俾民耕種。而博州界堂邑等退背七埽,歲減修護之費,公私兩濟。」從之。是秋,判大名文彥博言:「河溢壞民田,多者六十村,戶至萬七千,少者九村,戶至四千六百,願蠲租稅。」從之。又命都水詰官吏不以水災聞者。外都水監丞程昉以憂死。
       十月,安石去位,吳充為相。十年五月,滎澤河堤急,詔判都水監俞光往治之。是歲七月,河復溢衞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己丑,遂大決於澶州曹村,澶淵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匯于梁山、張澤濼,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凡灌郡縣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壞田逾三十萬頃。遣使修閉。
       八月,又決鄭州滎澤。於是文彥博言:「臣正月嘗奏:德州河底淤澱,泄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其埽兵又皆給他役,實在者十有七八。今者果大決溢,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臣前論此,并乞審擇水官。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嗸嗸籲天,上軫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激訐也。」
       元豐元年四月丙寅,決口塞,詔改曹村埽曰靈平。五月甲戌,新堤成,閉口斷流,河復歸北。初議塞河也,故道堙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衝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剏立生堤,枉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
       十一月,都水監言:「自曹村決溢,諸埽無復儲蓄,乞給錢二十萬緡下諸路,以時市梢草封樁。」詔給十萬緡,非朝旨及埽岸危急,毋得擅用。
       二年七月戊子,范子淵言:「因護黃河岸畢工,乞中分為兩埽。」詔以廣武上、下埽為名。
       三年七月,澶州孫村、陳埽及大吳、小吳埽決,詔外監丞司速修閉。初,河決澶州也,北外監丞陳祐甫謂:「商胡決三十餘年,所行河道,填淤漸高,堤防歲增,未免泛濫。今當修者有三:商胡一也,橫壠二也,禹舊迹三也。然商胡、橫壠故道,地勢高平,土性疏惡,皆不可復,復亦不能持久。惟禹故瀆尚存,在大伾、太行之間,地卑而勢固。故祕閣校理李垂與今知深州孫民先皆有修復之議。望召民先同河北漕臣一員,自衞州王供埽按視,訖于海口。」從之。
       四年四月,小吳埽復大決,自澶注入御河,恩州危甚。六月戊午,詔:「東流已填淤不可復,將來更不修閉小吳決口,候見大河歸納,應合修立堤防,令李立之經畫以聞。」帝謂輔臣曰:「河之為患久矣,後世以事治水,故常有礙。夫水之趨下,乃其性也,以道治水,則無違其性可也。如能順水所向,遷徙城邑以避之,復有何患?雖神禹復生,不過如此。」輔臣皆曰:「誠如聖訓。」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劉定言:「王莽河一徑水,自大名界下合大流注冀州,及臨清徐曲御河決口、恩州趙村埧子決口兩徑水,亦注冀州城東。若遂成河道,即大流難以西傾,全與李垂、孫民先所論違背,望早經制。」詔送李立之。
       八月壬午,立之言:「臣自決口相視河流,至乾寧軍分入東西兩塘,次入界河,於劈地口入海,通流無阻,宜修立東西堤。」詔覆計之。而言者又請:「自王供埽上添修南岸,於小吳口北創修遙提,候將來礬山水下,決王供埽,使直河注東北,於滄州界或南或北,從故道入海。」不從。
       九月庚子,立之又言:「北京南樂、館陶、宗城、魏縣,淺口、永濟、延安鎮,瀛州景城鎮,在大河兩堤之間,乞相度遷於堤外。」於是用其說,分立東西兩堤五十九埽。定三等向著:河勢正著堤身為第一,河勢順流堤下為第二,河離堤一里內為第三。退背亦三等:堤去河最遠為第一,次遠者為第二,次近一里以上為第三。立之在熙寧初已主立堤,今竟行其言。
       五年正月己丑,詔立之:「凡為小吳決口所立堤防,可按視河勢向背應置埽處,毋虛設巡河官,毋橫費工料。」六月,河溢北京內黃埽。七月,決大吳埽堤,以紓靈平下埽危急。八月,河決鄭州原武埽,溢入利津、陽武溝、刀馬河,歸納梁山濼。詔曰:「原武決口已引奪大河四分以上,不大治之,將貽朝廷巨憂。其輟修汴河堤岸司兵五千,併力築堤修閉。」都水復言:「兩馬頭墊落,水面闊二十五步,天寒,乞候來春施工。」至臘月竟塞云。九月,河溢滄州南皮上、下埽,又溢清池埽,又溢永靜軍阜城下埽。十月辛亥,提舉汴河堤岸司言:「洛口廣武埽大河水漲,塌岸,壞下牐斗門,萬一入汴,人力無以枝梧。密邇都城,可不深慮。」詔都水監官速往護之。丙辰,廣武上、下埽危急,詔救護,尋獲安定。
       七年七月,河溢元城埽,決橫堤,破北京。帥臣王拱辰言:「河水暴至,數十萬衆號叫求救,而錢穀稟轉運,常平歸提舉,軍器工匠隸提刑,埽岸物料兵卒即屬都水監,逐司在遠,無一得專,倉卒何以濟民?望許不拘常制。」詔:「事干機速,奏覆牒稟所屬不及者,如所請。」戊申,命拯護陽武埽。
       十月,冀州王令圖奏:「大河行流散漫,河內殊無緊流,旋生灘磧。宜近澶州相視水勢,使還復故道。」會明年春,宮車晏駕。
       大抵熙寧初,專欲導東流,閉北流。元豐以後,因河決而北,議者始欲復禹故迹。神宗愛惜民力,思順水性,而水官難其人。王安石力主程昉、范子淵,故二人尤以河事自任;帝雖藉其才,然每抑之。其後,元祐元年,子淵已改司農少卿,御史呂陶劾其「修堤開河,縻費巨萬,護堤壓埽之人,溺死無數。元豐六年興役,至七年功用不成。乞行廢放。」於是黜知兗州,尋降知峽州。其制略曰:「汝以有限之材,興必不可成之役,驅無辜之民,置之必死之地。」中書舍人蘇軾詞也。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宣仁聖烈皇后垂簾。河流雖北,而孫村低下,夏、秋霖雨,漲水往往東出。小吳之決既未塞,十月,又決大名之小張口,河北諸郡皆被水災。知澶州王令圖建議濬迎陽埽舊河,又於孫村金堤置約,復故道。本路轉運使范子奇仍請於大吳北岸修進鋸牙,擗約河勢。於是回河東流之議起。
       元祐元年二月乙丑,詔:「未得雨澤,權罷修河,放諸路兵夫。」九月丁丑,詔祕書監張問相度河北水事。十月庚寅,又以王令圖領都水,同問行河。
       十一月丙子,問言:「臣至滑州決口相視,迎陽埽至大、小吳,水勢低下,舊河淤仰,故道難復。請於南樂大名埽開直河并簽河,分引水勢入孫村口,以解北京向下水患。」令圖亦以為然,於是減水河之議復起。既從之矣,會北京留守韓絳奏引河近府非是,詔問別相視。
       二年二月,令圖、問欲必行前說,朝廷又從之。三月,令圖死,以王孝先代領都水,亦請如令圖議。
       右司諫王覿言:「河北人戶轉徙者多,朝廷責郡縣以安集,空倉廩以振濟,又遣專使察視之,恩德厚矣。然耕耘是時,而流轉於道路者不已;二麥將熟,而寓食於四方者未還。其故何也,盍亦治其本矣。今河之為患三:泛濫渟滀,漫無涯涘,吞食民田,未見窮已,一也;緣邊漕運獨賴御河,今御河淤澱,轉輸艱梗,二也;塘泊之設,以限南北,濁水所經,即為平陸,三也。欲治三患,在遴擇都水、轉運而責成耳。今轉運使范子奇反覆求合,都水使者王孝先暗繆,望別擇人。」
       時知樞密院事安燾深以東流為是,兩疏言:「朝廷久議回河,獨憚勞費,不顧大患。蓋自小吳未決以前,河入海之地雖屢變移,而盡在中國;故京師恃以北限彊敵,景德澶淵之事可驗也。且河決每西,則河尾每北,河流既益西決,固已北抵境上。若復不止,則南岸遂屬遼界,彼必為橋梁,守以州郡;如慶曆中因取河南熟戶之地,遂築軍以窺河外,已然之效如此。蓋自河而南,地勢平衍,直抵京師,長慮却顧,可為寒心。又朝廷捐東南之利,半以宿河北重兵,備預之意深矣。使敵能至河南,則邈不相及。今欲便於治河而緩於設險,非計也。」
       王巖叟亦言:「朝廷知河流為北道之患日深,故遣使命水官相視便利,欲順而導之,以拯一路生靈於墊溺,甚大惠也。然昔者專使未還,不知何疑而先罷議;專使反命,不知何所取信而議復興。既敕都水使者總護役事,調兵起工,有定日矣,已而復罷。數十日間,變議者再三,何以示四方?今有大害七,不可不早為計。北塞之所恃以為險者在塘泊,黃河堙之,猝不可濬,浸失北塞險固之利,一也。橫遏西山之水,不得順流而下,蹙溢於千里,使百萬生齒,居無廬,耕無田,流散而不復,二也。乾寧孤壘,危絕不足道,而大名、深、冀腹心郡縣,皆有終不自保之勢,三也。滄州扼北敵海道,自河不東流,滄州在河之南,直抵京師,無有限隔,四也。并吞御河,邊城失轉輸之便,五也。河北轉運司歲耗財用,陷租賦以百萬計,六也。六七月之間,河流交漲,占沒西路,阻絕遼使,進退不能,兩朝以為憂,七也。非此七害,委之可,緩而未治可也。且去歲之患,已甚前歲,今歲又甚焉,則奈何?望深詔執政大臣,早決河議而責成之。」太師文彥博、中書侍郎呂大防皆主其說。
       中書舍人蘇轍謂右僕射呂公著曰:「河決而北,先帝不能回,而諸公欲回之,是自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盍因其舊而修其未備乎?」公著唯唯。於是三省奏:「自河北決,恩、冀以下數州被患,至今未見開修的確利害,致妨興工。」乃詔河北轉運使、副,限兩月同水官講議聞奏。
       十一月,講議官皆言:「令圖、問相度開河,取水入孫村口還復故道處,測量得流分尺寸,取引不過,其說難行。」十二月,張景先復以問說為善,果欲回河,惟北京已上、滑州而下為宜,仍於孫村濬治橫河舊堤,止用逐埽人兵、物料,并年例客軍,春天漸為之可也。朝廷是其說。
       三年六月戊戌,乃詔:「黃河未復故道,終為河北之患。王孝先等所議,已嘗興役,不可中罷,宜接續工料,向去決要回復故道。三省、樞密院速與商議施行。」右相范純仁言:「聖人有三寶:曰慈,曰儉,曰不敢為天下先。蓋天下大勢惟人君所向,羣下競趨如川流山摧,小失其道,非一言一力可回,故居上者不可不謹也。今聖意已有所向而為天下先矣。乞諭執政:『前日降出文字,却且進入。』免希合之臣,妄測聖意,輕舉大役。」尚書王存等亦言:「使大河決可東回,而北流遂斷,何惜勞民費財,以成經久之利。今孝先等自未有必然之論,但僥幸萬一,以冀成功,又預求免責,若遂聽之,將有噬臍之悔。乞望選公正近臣及忠實內侍,覆行按視,審度可否,興工未晚。」
       庚子,三省、樞密院奏事延和殿,文彥博、呂大防、安燾等謂:「河不東,則失中國之險,為契丹之利。」范純仁、王存、胡宗愈則以虛費勞民為憂。存謂:「今公私財力困匱,惟朝廷未甚知者,賴先帝時封樁錢物可用耳。外路往往空乏,奈何起數千萬物料、兵夫,圖不可必成之功?且御契丹得其道,則自景德至今八九十年,通好如一家,設險何與焉?不然,如石晉末耶律德光犯闕,豈無黃河為阻,況今河流未必便衝過北界耶?」太后曰:「且熟議。」
       明日,純仁又畫四不可之說,且曰:「北流數年未為大患,而議者恐失中國之利,先事回改;正如頃西夏本不為邊患,而好事者以為不取恐失機會,遂興靈武之師也。臣聞孔子論為政曰:『先有司。』今水官未嘗保明,而先示決欲回河之旨,他日敗事,是使之得以藉口也。」
       存、宗愈亦奏:「昨親聞德音,更令熟議。然累日猶有未同,或令建議者結罪任責。臣等本謂建議之人,思慮有所未逮,故乞差官覆按。若但使之結罪,彼所見不過如此,後或誤事,加罪何益。臣非不知河決北流,為患非一。淤沿邊塘泊,斷御河漕運,失中國之險,遏西山之流。若能全回大河,使由孫村故道,豈非上下通願?但恐不能成功,為患甚於今日。故欲選近臣按視:若孝先之說決可成,則積聚物料,接續興役;如不可為,則令沿河踏行,自恩、魏以北,塘泊以南,別求可以疏導歸海去處,不必專主孫村。此亦三省共曾商量,望賜詳酌。」存又奏:「自古惟有導河并塞河。導河者順水勢,自高導令就下;塞河者為河堤決溢,修塞令入河身。不聞斡引大河令就高行流也。」於是收回戊戌詔書。戶部侍郎蘇轍、中書舍人曾肇各三上疏。轍大略言:
       黃河西流,議復故道。事之經歲,役兵二萬,聚梢樁等物三十餘萬。方河朔災傷困弊,而興必不可成之功,吏民竊歎。今回河大議雖寢,然聞議者固執來歲開河分水之策。今小吳決口,入地已深,而孫村所開,丈尺有限,不獨不能回河,亦必不能分水。況黃河之性,急則通流,緩則淤澱,既無東西皆急之勢,安有兩河並行之理?縱使兩河並行,未免各立隄防,其費又倍矣。
       今建議者其說有三,臣請折之:一曰御河湮滅,失饋運之利。昔大河在東,御河自懷、衞經北京,漸歷邊郡,饋運既便,商賈通行。自河西流,御河湮滅,失此大利,天實使然。今河自小吳北行,占壓御河故地,雖使自北京以南折而東行,則御河湮滅已一二百里,何由復見?此御河之說不足聽也。二曰恩、冀以北,漲水為害,公私損耗。臣聞河之所行,利害相半,蓋水來雖有敗田破稅之害,其去亦有淤厚宿麥之利。況故道已退之地,桑麻千里,賦役全復,此漲水之說不足聽也。三曰河徙無常,萬一自契丹界入海,邊防失備。按河昔在東,自河以西郡縣,與契丹接境,無山河之限,邊臣建為塘水,以捍契丹之衝。今河既西,則西山一帶,契丹可行之地無幾,邊防之利,不言可知。然議者尚恐河復北徙,則海口出契丹界中,造舟為梁,便於南牧。臣聞契丹之河,自北南注以入于海。蓋地形北高,河無北徙之道,而海口深浚,勢無徙移,此邊防之說不足聽也。
       臣又聞謝卿材到闕,昌言:「黃河自小吳決口,乘高注北,水勢奔決,上流隄防無復決怒之患。朝廷若以河事付臣,不役一夫,不費一金,十年保無河患。」大臣以其異己罷歸,而使王孝先、俞瑾、張景先三人重畫回河之計。蓋由元老大臣重於改過,故假契丹不測之憂,以取必於朝廷。雖已遣百祿等出按利害,然未敢保其不觀望風旨也。願亟回收買梢草指揮,來歲勿調開河役兵,使百祿等明知聖意無所偏係,不至阿附以誤國計。
       肇之言曰:「數年以來,河北、京東、淮南災傷,今歲河北並邊稍熟,而近南州軍皆旱,京東西、淮南饑殍瘡痍。若來年雖未大興河役,止令修治舊堤,開減水河,亦須調發丁夫。本路不足,則及鄰路,鄰路不足,則及淮南,民力果何以堪?民力未堪,則雖有回河之策,及梢草先具,將安施乎?」
       會百祿等行視東西二河,亦以為東流高仰,北流順下,決不可回。即奏曰:
       往者王令圖、張問欲開引水簽河,導水入孫村口還復故道。議者疑焉,故置官設屬,使之講議。既開撅井筒,折量地形水面尺寸高下,顧臨、王孝先、張景先、唐義問、陳祐之皆謂故道難復。而孝先獨叛其說,初乞先開減水河,俟行流通快,新河勢緩,人工物料豐備,徐議閉塞北流。已而召赴都堂,則又請以二年為期。及朝廷詰其成功,遽云:「來年取水入孫村口,若河流順快,工料有備,便可閉塞,回復故道。」是又不竢新河勢緩矣。回河事大,寧容異同如此!蓋孝先、俞瑾等知合用物料五千餘萬,未有指擬,見買數計,經歲未及毫釐,度事理終不可為,故為大言。
       又云:「若失此時,或河勢移背,豈獨不可減水,即永無回河之理。」臣等竊謂河流轉徙,迺其常事;水性就下,固無一定。若假以五年,休養數路民力,沿河積材,漸濬故道,葺舊堤,一旦流勢改變,審議事理,釃為二渠,分派行流,均減漲水之害,則勞費不大,功力易施,安得謂之一失此時,永無回河之理也?
       四年正月癸未,百祿等使回入對,復言:「修減水河,役過兵夫六萬三千餘人,計五百三十萬工,費錢糧三十九萬二千九百餘貫、石、匹、兩,收買物料錢七十五萬三百餘緡,用過物料二百九十餘萬條、束,官員、使臣、軍大將凡一百一十餘員請給不預焉。願罷有害無利之役,那移工料,繕築西堤,以護南決口。」未報。己亥,乃詔罷回河及修減水河。
       四月戊午,尚書省言:「大河東流,為中國之要險。自大吳決後,由界河入海,不惟淤壞塘濼,兼濁水入界河,向去淺澱,則河必北流。若河尾直注北界入海,則中國全失險阻之限,不可不為深慮。」詔范百祿、趙君錫條畫以聞。
       百祿等言:
       臣等昨按行黃河獨流口至界河,又東至海口,熟觀河流形勢;并緣界河至海口鋪砦地分使臣各稱:界河未經黃河行流已前,闊一百五十步下至五十步,深一丈五尺下至一丈;自黃河行流之後,今闊至五百四十步,次亦三二百步,深者三丈五尺,次亦二丈。乃知水性就下,行疾則自刮除成空而稍深,與前漢書大司馬史張戎之論正合。
       自元豐四年河出大吳,一向就下,衝入界河,行流勢如傾建。經今八年,不捨晝夜,衝刷界河,兩岸日漸開闊,連底成空,趨海之勢甚迅。雖遇元豐七年八年、元祐元年泛漲非常,而大吳以上數百里,終無決溢之害,此迺下流歸納處河流深快之驗也。
       塘濼有限遼之名,無禦遼之實。今之塘水,又異昔時,淺足以褰裳而涉,深足以維舟而濟,冬寒冰堅,尤為坦途。如滄州等處,商胡之決即已澱淤,今四十二年,迄無邊警,亦無人言以為深憂。自回河之議起,首以此動煩聖聽。殊不思大吳初決,水未有歸,猶不北去;今入海湍迅,界河益深,尚復何慮?藉令有此,則中國據上游,契丹豈不慮乘流擾之乎?
       自古朝那、蕭關、雲中、朔方、定襄、鴈門、上郡、太原、右北平之間,南北往來之衝,豈塘濼界河之足限哉。臣等竊謂本朝以來,未有大河安流,合於禹迹,如此之利便者。其界河向去只有深闊,加以朝夕海潮往來渲蕩,必無淺澱,河尾安得直注北界,中國亦無全失險阻之理。且河遇平壤灘漫,行流稍遲,則泥沙留淤;若趨深走下,湍激奔騰,惟有刮除,無由淤積,不至上煩聖慮。
       七月己巳朔,冀州南宮等五埽危急,詔撥提舉修河司物料百萬與之。甲午,都水監言:「河為中國患久矣,自小吳決後,汎濫未著河槽,前後遣官相度非一,終未有定論。以為北流無患,則前二年河決南宮下埽,去三年決上埽,今四年決宗城中埽,豈是北流可保無虞?以為大河臥東,則南宮、宗城皆在西岸;以為臥西,則冀州信都、恩州清河、武邑或決,皆在東岸。要是大河千里,未見歸納經久之計,所以昨相度第三、第四鋪分決漲水,少紓目前之急。繼又宗城決溢,向下包蓄不定,雖欲不為東流之計,不可得也。河勢未可全奪,故為二股之策。今相視新開第一口,水勢湍猛,發泄不及,已不候工畢,更撥沙河隄第二口泄減漲水,因而二股分行,以紓下流之患。雖未保冬夏常流,已見有可為之勢。必欲經久,遂作二股,仍較今所修利害孰為輕重,有司具析保明以聞。」
       八月丁未,翰林學士蘇轍言:
       夏秋之交,暑雨頻併。河流暴漲出岸,由孫村東行,蓋每歲常事。而李偉與河埽使臣因此張皇,以分水為名,欲發回河之議,都水監從而和之。河事一興,求無不可,況大臣以其符合己說而樂聞乎。
       臣聞河道西行孫村側左,大約入地二丈以來,今所報漲水出岸,由新開口地東入孫村,不過六七尺。欲因六七尺漲水,而奪入地二丈河身,雖三尺童子,知其難矣。然朝廷遂為之遣都水使者,興兵功,開河道,進鋸牙,欲約之使東。方河水盛漲,其西行河道若不斷流,則遏之東行,實同兒戲。
       臣願急命有司,徐觀水勢所向,依累年漲水舊例,因其東溢,引入故道,以紓北京朝夕之憂。故道隄防壞決者,第略加修葺,免其決溢而已。至於開河、進約等事,一切毋得興功,俟河勢稍定然後議。不過一月,漲水既落,則西流之勢,決無移理。兼聞孫村出岸漲水,今已斷流,河上官吏未肯奏知耳。
       是時,吳安持與李偉力主東流,而謝卿材謂「近歲河流稍行地中,無可回之理」,上河議一編。召赴政事堂會議,大臣不以為然。癸丑,三省、樞密院言:「繼日霖雨,河上之役,恐煩聖慮。」太后曰:「訪之外議,河水已東復故道矣。」乙丑,李偉言:「已開撥北京南沙河直堤第三鋪,放水入孫村口故道通行。」又言:「大河已分流,即更不須開淘。因昨來一決之後,東流自是順快,渲刷漸成港道。見今已為二股,約奪大河三分以來,若得夫二萬,於九月興工,至十月寒凍時可畢。因引導河勢,豈止為二股通行而已,亦將遂為回奪大河之計。今來既因擗拶東流,修全鋸牙,當迤邐增進一埽,而取一埽之利,比至來年春、夏之交,遂可全復故道。朝廷今日當極力必閉北流,乃為上策。若不明詔有司,即令回河,深恐上下遷延,議終不決,觀望之間,遂失機會。乞復置修河司。」從之。
       五年正月丁亥,梁燾言:「朝廷治河,東流北流,本無一偏之私。今東流未成,邊北之州縣未至受患,其役可緩;北流方悍,邊西之州縣,日夕可憂,其備宜急。今傾半天下之力,專事東流,而不加一夫一草於北流之上,得不誤國計乎!去年屢決之害,全由堤防無備。臣願嚴責水官,修治北流埽岸,使二方均被惻隱之恩。」
       二月己亥,詔開修減水河。辛丑,乃詔三省、樞密院:「去冬愆雪,今未得雨,外路旱暵闊遠,宜權罷修河。」
       戊申,蘇轍言:「臣去年使契丹,過河北,見州縣官吏,訪以河事,皆相視不敢正言。及今年正月,還自契丹,所過吏民,方舉手相慶,皆言近有朝旨罷回河大役,命下之日,北京之人,驩呼鼓舞。惟減水河役遷延不止,耗蠹之事,十存四五,民間竊議,意大臣業已為此,勢難遽回。既為聖鑒所臨,要當迤邐盡罷。今月六日,果蒙聖旨,以旱災為名,權罷修黃河,候今秋取旨。大臣覆奏盡罷黃河東、北流及諸河功役,民方憂旱,聞命踊躍,實荷聖恩。然臣竊詳聖旨,上合天意,下合民心。因水之性,功力易就,天語激切,中外聞者或至泣下,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平。由此觀之,則是大臣所欲,雖害物而必行;陛下所為,雖利民而不聽。至於委曲回避,巧為之說,僅乃得行,君權已奪,國勢倒植。臣所謂君臣之間,逆順之際,大為不便者,此事是也。黃河既不可復回,則先罷修河司,只令河北轉運司盡將一道兵功,修貼北流堤岸;罷吳安持、李偉都水監差遣,正其欺罔之罪,使天下曉然知聖意所在。如此施行,不獨河事就緒,天下臣庶,自此不敢以虛誑欺朝廷,弊事庶幾漸去矣。」
       八月甲辰,提舉東流故道李偉言:「大河自五月後日益暴漲,始由北京南沙堤第七鋪決口,水出於第三、第四鋪并清豐口一併東流。故道河槽深三丈至一丈以上,比去年尤為深快,頗減北流橫溢之患。然今已秋深,水當減落,若不稍加措置,慮致斷絕,即東流遂成淤澱。望下所屬官司,輕畫沙堤等口分水利害,免淤故道,上誤國事。」詔吳安持與本路監司、北外丞司及李偉按視,具合措置事連書以聞。
       九月,中丞蘇轍言:「修河司若不罷,李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乞速罷修河司,及檢舉六年四月庚子敕,竄責李偉。」
       七年三月,以吏部郎中趙偁權河北轉運使。偁素與安持等議不協,嘗上河議,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功費騷動半天下,復為分水又四年矣。故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導而分之。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扼之,開濬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況故道千里,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輒復自斷。夫河流有逆順,地勢有高下,非朝廷可得而見,職在有司,朝廷任之亦信矣,患有司不自信耳。臣謂當繕大河北流兩堤,復修宗城棄堤,閉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闞村河門,使河流湍直,以成深道。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願以河事并都水條例一付轉運司,而總以工部,罷外丞司使,措置歸一,則職事可舉,弊事可去。」
       四月,詔:「南北外兩丞司管下河埽,今後令河北京西轉運使、副、判官、府界提點分認界至,內河北仍於銜內帶『兼管南北外都水公事』。」
       十月辛酉,以大河東流,賜都水使者吳安持三品服,北都水監丞李偉再任。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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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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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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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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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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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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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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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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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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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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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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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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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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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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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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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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