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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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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師 三公 宰執 門下省 中書省 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復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閤、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未遑釐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衞,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御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併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併。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衞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釐而正之矣,而介冑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衆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云。
       三師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寧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
       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復改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係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
       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
       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
       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穀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復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
       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
       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 左諫議大夫 左司諫 左正言
       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臺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巖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巖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捨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臺察。
       給事中
       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臺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於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迴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
       一人,掌記天子言動。御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姦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迺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閤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
       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
       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
       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於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閤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佈布外。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臺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
       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臺、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臺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閤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劄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
       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御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
       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
       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
       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
       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 右諫議大夫 右司諫 右正言
       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臺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踰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
       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復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并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
       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御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謚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閤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劄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御史,糾不當者。
       令
       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復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 右僕射
       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復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 右丞
       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員外郎 右司員外郎
       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御史、(元豐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彈糾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於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臺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瑕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係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
       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
       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并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
       熙寧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
       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
       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
       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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