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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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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温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姦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繫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準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時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衆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然至慶曆,又復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三司以驛料名數,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七年,書成。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正。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曰:「禁於已然之謂敕,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識此。」於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蓋已屢變。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刊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熙寧、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復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復引用。監察御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姦,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時在京通用敕內,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
       至乾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詔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勳許用獲盜推賞例,并乾道經置條例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復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偏閱,吏因得以容姦,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復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攷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後,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時有增損,不可勝紀云。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於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死。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復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於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即時決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御史、大理官屬,尤嚴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於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贓至死者奏裁,嶺南遐遠,覆奏稽滯,請不俟報。」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固其常也。」因詔:「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逮捕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復製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後又定令:「決獄違限,準官書稽程律論,踰四十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繫,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擾輒至破家。因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曆,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冤滯則降黜州之官吏。會兩浙運司亦言:「部內州繫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乃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其干繫者免錮送。」乃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復轉送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繫三百人者。迺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者,咸準禁數,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它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御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頗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御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里外,禁繫淹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荅,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衆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
       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迺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咸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
       御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兇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穀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姦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鬬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呪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餘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
       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於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繫,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衆。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繫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繫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準,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之。八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於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纔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暍暍之時,繫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二千里外牢城。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減之。」遂詔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衆,而有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衆,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神宗謂非所以愛養將士之意,於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緡。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仿此法。內外歲增吏祿至百餘萬緡,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復仍舊。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獲,劾罪取旨。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捨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寖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復立妻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係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
       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姦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並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復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於是中書復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移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赦敘復後,更立年考陞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繫、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臺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臺察及刑部並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幹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其事幹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衆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餘止以衆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倖免重罪。」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衆,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於法,訶察甚嚴。故姦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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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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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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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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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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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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