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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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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法上
       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廕、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階衞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注擬、升移、敘復、廕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選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
       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承直郎。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儒林郎。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即後來文林郎。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即後來從事郎。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即後來從政郎。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即後來修職郎。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即後來迪功郎。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迺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餘人太子中允;舊亦授殿中丞。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或秘書郎。餘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衞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理寺丞,餘人衞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令、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舉之,與磨勘。
       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里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踰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糺舉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糺之。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先是,選格未備。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
       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並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周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又周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周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周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或轉運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每任以周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奬;或考滿未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準新格參選。
       自是銓法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時仕者愈衆,頗委積不可遣。
       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甲次,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踰一月。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名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未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奉。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奉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亦倣此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
       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承攝;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又謂:「諸道攝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六年,從流內銓之請,復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闢土既遠,吏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是冬,迺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為下,殿一選。
       太平興國六年,詔京朝官除兩省、御史臺,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論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遣院。蓋前代朝官,自一品以下皆曰常參官,其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秘書郎而下未常參者曰京官。舊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任,則歲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奉料,而見釐務者牒有司復文,所釐務罷則已。但不常參,注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衣選人。
       太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復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迺詔:「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歸銓曹,其特除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繫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參軍,固未精習,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對易其官。」
       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以勸?」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犯,遇赦及書下考者,止與免選,更勿超資。」工部郎中張知白上言:「唐李嶠嘗云:『安人之方,須擇郡守。朝廷重內官,輕外任,望於臺閣選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鳳閣侍郎韋嗣立因而請行,遂以本官出領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擇人,臣雖不肖,願繼前脩。」帝曰:「知白請重親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請。
       淳化以前,資敘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凡制舉、進士、九經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大理評事,評事轉本寺丞,任太祝、奉禮郎者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著作佐郎,或特遷太子中允、秘書郎;由大理寺丞轉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轉秘書監、丞,資淺者或著作郎,優遷者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書郎轉太常丞,三丞、著作皆遷太常博士,轉屯田員外郎,優者為禮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轉都官,優者為戶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轉職方,優者為吏部、兵部、司封、司勳;其轉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員外郎,太平興國中有之,後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當為少卿者即為之。由前行郎中轉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由此二官轉右諫議大夫或秘書監、光祿卿;諫議轉給事中,資淺者或右轉左;給事中轉工部、禮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轉左右丞,由左右丞轉尚書。自侍郎以上,或歷曹,或超曹,皆繫特旨。
       諸科及無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太祝、奉禮郎,太祝、奉禮郎轉大理評事,評事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轉中舍,優者為左右贊善,資淺者為洗馬。由幕職為著作佐郎者轉太子中允。由中允、贊善、中舍、洗馬皆轉殿中丞,殿中丞轉國子博士,舊除五經者,至春秋博士則轉國子博士,後罕除。由國子博士轉虞部員外郎,優者為膳部;由虞部轉比部,優者為倉部;由比部轉駕部,優者為考功;或由水部轉司門,司門轉庫部;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轉少卿、監,或一轉,或二三轉,即為諸寺大卿、監,自大卿、監特恩獎擢,或入給諫焉。
       其為臺省官,則正言、監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諫比後行員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員外郎;起居轉兵部、吏部員外郎,侍御史轉職方員外郎,優者為兵部、司封、知制誥;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敘遷兩資,中行郎中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醻勞,有遷三資或止一資者;至左右司郎中為知制誥若翰林學士者,遷中書舍人,舊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後兵、吏部止遷諫議。由中書舍人轉禮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資以上。內職、學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諫議轉者遷工部侍郎,由給事轉者遷禮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約本資焉。
       其學官,司業視少卿,祭酒視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視中允、贊善。凡正言、監察以上,皆特恩或被舉方除。其任館閣、三司、王府職事,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得優遷,或以勤效特獎者亦如之。兩制、龍圖閣、三館皆不帶御史臺官,樞密直學士、三司副使皆不帶御史臺官及兩省官,待制以上不帶少卿、監。
       其內職,自借職以上皆循資而遷,至東頭供奉官者轉閤門祗候,閤門祗候轉內殿崇班,崇班轉承制,承制轉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資,或五資、七資,或直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轉昭宣使,昭宣使轉宣慶使,宣慶使轉景福殿使。其閤門祗候,特恩轉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轉西上閤門副使,亦有加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閤門副使轉東上,東上轉引進,引進轉客省,客省轉西上閤門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遷,惟至東上者又轉四方館使。客省使轉內客省使,內客省使轉宣徽使,或出為觀察使。自內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將軍,其遷歷軍衞如諸司使副焉。由牧伯內職改授,則觀察使以上為上將軍,團練使、閤門使以上為大將軍,刺史、諸司使至崇班為將軍,閤門祗候、供奉官為率,殿直以上為副率。
       內侍省、入內內侍省,自小黃門至內供奉官,皆歷級而轉,至內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有轉內侍、常侍者,內常侍亦正轉崇班。
       其銓選之制:兩府司錄,次赤令,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少尹,一選;兩府判、司,兩畿令,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選;諸府司、錄,次畿令,四赤簿、尉,軍事判官,留守、兩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制舉,三選;諸府司理、判、司,望縣令,九經,四選;輔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緊上州錄事參軍,緊上縣令,次赤兩畿簿、尉,五經、三禮、三傳、三史、通禮、明法,五選;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錄事參軍,中縣令,次畿簿、尉,六選;緊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錄事參軍,中下縣、下縣令,緊望縣簿、尉,學究,七選;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縣簿、尉,八選;下州司理、判、司,中縣簿、尉,九選;中下縣下縣簿、尉,十選。太廟齋郎、室長通理九年,郊社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
       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帝御後殿視事,或至旰食。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迺特詔曰:「國家詳覈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朕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於是咸得遷官,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迺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鏁試于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于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釐物務官。
       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衆,有司無闕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治,法不宜廢。復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姦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併歸之于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于有司。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於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詒永久。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廕之宜。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為特廣。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法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復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踰二年乃得引。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御史中丞呂公著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今及十年嘗歷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詔兩制詳定。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有過,則比文臣展年。」從之。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閤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閤門通事舍人、帶御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御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閤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共八員。副使磨勘如諸司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歷閤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閤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焉。
       先是,御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干請得之。」迺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他皆倣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於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夫,於階官為太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授職事官,並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闕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當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諫蘇轍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復選限。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宜追復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報聞。
       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歷省府推官、臺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銓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緡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闕,許仍奏舉。」時通議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覿謂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詔:「待制、太中大夫應磨勘者,止於通議大夫,餘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特命特遷,不拘此制。」
       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於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且閤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因樞密院言,乃詔「閤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毋過八十人。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
       紹聖初,改定銓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每試者百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崇寧以後,又復元豐制,而蔭補者須隸國學一年無過罰,乃試銓,若在學試嘗再入等,即免試;其公、私試嘗居第一,得比銓試推恩。政和間著為令。既而臣僚言:「進士中銓格者,每二百人,得優恩不過五七人,又或闕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隸國子試格,用之銓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是蔭補隸學者,優於累試得第之人矣。」於是詔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餘止令免試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礪乞稍責吏部甄別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銓擇以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歷、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黜,歲各毋過三人。
       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紹聖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餘人。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別奏定。又令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吏部言:「元豐選格,經元祐多所紛更,於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歷功過,悉無區別,踰等超資,惟其所欲。詔旨既復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復舊法,以息僥倖。」乃罷辟舉。
       崇寧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刪成彝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吏部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闕,內外共約三千餘目。元祐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射闕,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夷州如威、茂、黎、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準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內外廂官,戶部幹官,麴院,榷貨務,將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內外榷茶官,凡干刑獄及筦庫繁劇,皆不可罷舉。若御史臺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從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至於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元豐未及革正。崇寧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將仕郎。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時權姦柄國,僥倖並進,官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衆。熙寧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有因大人特舉,有託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餘皆毋得用例。」迺詔:「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復其戶不受科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窮也。况大戶得復,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聽。
       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黷貨虐民,議者頗陳其害。欽宗即位,臣僚復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攷。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歷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衆,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迺令凡文字有不應於今,而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决,小不完者聽行,有狥私挾情,則令御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牓闕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
       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牓闕,姦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御史臺常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倣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闕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又復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牓首循一資。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攷其實,不若姑守資格。」迺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云:「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羣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姦弊滋甚。嘗覩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于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釐務闕。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復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攷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謝之姦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寧宗慶元中,重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是,復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於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七年,監察御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二曰押差員衆,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帥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歷縣之人冒當郡寄。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今既授是官,復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翫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衆,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於王事,無遺表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姪,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餘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伯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衆,聽補官,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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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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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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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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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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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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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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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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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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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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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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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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