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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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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于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於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于得賢而已。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託,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紛,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于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于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于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咸有品式。其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彊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廕;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櫽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于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
       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鏁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并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姦,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于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穀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于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準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并準以下,乃御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御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復帖經。進士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飢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為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鏁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御厨、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御史臺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罏,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御,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榜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為游宴之資,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御史臺,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并賜焉。先是,嘗併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註四道。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註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註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貢于鄉而屢絀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衆,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迺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臺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于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几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乃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號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餘如貢院舊制。
       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衝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後又詔:「試鏁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寘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鉅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嚮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閭,而進不得預于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于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鏁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
       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
       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繫于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併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后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復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學校,士不察于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衆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試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衆,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發于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于放逸,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增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寖廣,無有定數。比年官吏猥衆,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治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于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寖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羣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鏁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于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于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况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于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埸,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攷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鏁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禮部已奏名,至御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于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攷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令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于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攷;諸州點檢官專校襍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御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羣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寧、大觀之後,達官貴冑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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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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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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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六 列傳第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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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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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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