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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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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募之制
       起於府衞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衞,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鬬,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衞矣。
       初,太祖揀軍中彊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復位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衞。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御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里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係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离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穬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衆,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詔於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衆。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衆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寧元年,湖北都鈐轄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猺,每州無過七百人。緣徭賊深在溪洞,險阻不通正軍故也。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兵教閱就緒否。中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天下之兵與神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只仰給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復安於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於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於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并犯強盜兇惡、殺人放火、事幹化外並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從之。
       四年,中衞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并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從之。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從之。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温、處、衢、婺州元管不係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及更於臺州招置不係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三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云諸軍捉人刺涅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云『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從之。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監司、知通、令佐并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於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係軍籍者一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為兵并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十貫,並於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釐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願充軍者亦衆,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杖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遂致里甿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準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姦黠不復為盜。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緻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於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并射獵射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衆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丐,殊無鬬志。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管。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姦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衆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克融所以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於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係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云:「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自此諸弊寖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札、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捨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係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係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凡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姦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覈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衞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閤請受。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中撫御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一軍纔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指揮,應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復。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詔:「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餘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復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五千為額。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衆,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今擬將官駐劄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汀、漳、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比年寇盜剽劫居民,土豪備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請委四州守臣,募此游手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詔令張淵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諸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衞諸班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數日損。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衞,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揮。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五百,並充雄威。」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五千,見闕三千六百。」詔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踰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效用。五年,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招填闕額并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多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乾道三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且南渡以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衞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餘萬,州郡亦十餘萬。嘉定十五年,三衞馬步諸軍凡七萬餘,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於禁衞?宜遵舊制,擇州郡禁兵補禁衞闕,州郡闕額帥守招填。」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攷其數而黜陟之。」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咸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強刺平民,非無法禁。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於路,盡涅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聚丁壯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九年,賈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兵不可。」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一謂:「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蓋兵不貴多,貴乎訓練之有素。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熙寧、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籍。至於靖康,禁衞弱矣。中興復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覈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云。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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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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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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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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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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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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