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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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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子 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于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乏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倣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并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併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三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椿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計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賞錢千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萬收之。三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外者纔二百萬耳。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五百萬餘貫。詔封樁庫撥金一十五萬兩,兩為錢四十貫。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湊成二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二億二千九百餘萬。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朞年,非有破壞塗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有旨從之。淳祐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來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太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咸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準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司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使。寧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咸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姦。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百七十錢而已。
       嘉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錢買之,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寶祐四年臺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倣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咸淳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用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并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并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并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淳熙七年,紹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倣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制作兩界,印造收換。」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于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鹻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復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顆、末鹽皆以五斤為斗,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今聞運解鹽於邊,欲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中,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詠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鼎,罷度支使。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鹻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鹻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鹻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役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纔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監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復弛京師榷法,并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它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筋角、膠漆、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猾商貪吏,表裏為姦,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復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踊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錢、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留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內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權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三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它罪貶,命轉運使李參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歷所至合輸算錢,併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州縣猶算如舊。嘉祐六年,向悉罷之,并奏減八州軍鬻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復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衆,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番部販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羣黨為民害者,上請。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熙寧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范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擡邊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并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內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御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纔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已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未幾,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衞、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於是民間騷怨。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錢二十餘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千;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二百三十萬緡為額。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請復范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於京師。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復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纔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私,其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范祥舊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從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賣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入中解鹽,並効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時,陝西民多以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河北高陵、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治畦眼,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入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鈔價踰五千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令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重和元年,詔復行解鹽舊法。踰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踰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復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於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諭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省,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竈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竈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祁州雜支,并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衞、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祁、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麴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踊,民苟懷怨,悔將何及。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鹻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衆,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敕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併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七十餘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算,餘算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併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它鹽,并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詔試行之,踰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制。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召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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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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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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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0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0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四百0三 列傳第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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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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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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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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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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