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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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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試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于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崇寧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朴茂之美,而無斆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薄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役然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于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士或不遠數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顓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釐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于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內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攷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倣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紹聖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內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復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土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平或係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係省錢。」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三舍生皆繇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內、外學。任子不係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迺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著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併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於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婣,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婣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中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縣上其名於州,州稽於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迹,求與名格相應。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迺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兗州王純乞於御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范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三年,詔:「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并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羣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采用。至於老、莊之書及字說,並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御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諸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羣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餽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于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沉,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倣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
       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羣試于有司者,有請託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併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併之患。三年,復試於京師。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氂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氂,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駮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奬。」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于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攷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寧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五年又復。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倣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駮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并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咸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衞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于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于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
       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牓,與三班奉職,文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涖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於本任附貢士試。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復南省試。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于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於是入仕者驟踰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十二年,右正言胡衞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寧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九年,以宮學併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嘗置武學,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諸衞將軍,外任回,歸環衞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運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於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義、策於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于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祕閣試。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寧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倣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垜,九斗為五分,八斗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垜及一上垜,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垜,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材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衆,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紹興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十二年,御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閤門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孝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衞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适,适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於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請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並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號,會封彌所,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牓。」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如文科。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從之。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倣進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衆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爵之心。」於是詔罷鎖廳換試。
       寧宗即位,復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倣兵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號,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覆試。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係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厚勸奬。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貢院於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算學。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并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併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併募草澤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五年,以紀元曆試。九年,以統元曆試。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理宗淳祐十二年,祕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隸祕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祕書,非也。稽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曆算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臺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祕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祕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祕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倣古人筆畫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併罷年數,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之等,以不倣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為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以下三等。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鍼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鍼、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鍼灸經。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崇寧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立上舍四十人,內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鍼、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義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紹興中,復置醫學,以醫師主之。翰林局醫生并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合格。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而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倣此。
       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其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於見任官內,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幹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術業精退,州守貳有考課殿最罪法。陳州學生慕從道教,踰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願改道徒內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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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0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四百0三 列傳第一百六十二
卷四百0四 列傳第一百六十三
卷四百0五 列傳第一百六十四
卷四百0六 列傳第一百六十五
卷四百0七 列傳第一百六十六
卷四百0八 列傳第一百六十七
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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