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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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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法下 振恤
       役法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却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却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寖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踰元募之數。」御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彊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復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釐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鬬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巖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雇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衆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巖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減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彊戶皆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三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况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遇差為胥吏,又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雇募,懷姦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驩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窄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今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閑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併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許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十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閑六年。今忽減作三年。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云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却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用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姦,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閑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通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衆。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巖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役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復差如初。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閑及三年者,復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閑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閑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準。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于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錢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于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二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范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勃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投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推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復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彊戶,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略可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止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眎耆長,保長之直則眎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寧、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於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復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寧、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姦,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
       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析。京奏上,復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嘗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
       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其河防并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搯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詔從之。知延安府范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 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併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謂 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 坐責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寧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州縣官乞復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取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大觀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姦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所顧藉,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復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緡錢近三萬。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覈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顧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於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料、免役並不得眎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自紹聖復雇役,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回言於高宗曰:「常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三分。後復減之。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
       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產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一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猪羊雜色估計,其後并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并,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姪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及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得復追正身。募人憑藉官勢,姦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衆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十一年,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智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優富,凌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繫,省刑罰。飢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併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閑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栰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疫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踊,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愞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飢民多死,郡中軍儲尚百餘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四年,詔州縣興復義倉,歲收二稅,石別收一斗,貯以備凶歉。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穀,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旨。慶曆初,詔天下復立義倉。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貧疾者皆有所養。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飢,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詔褒美。知越州趙抃揭牓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飢死。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於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荐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于道。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於是紹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於天下。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御。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其生。天禧中,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尸,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於道。嘉祐末,復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纔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熙寧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丏者,聽於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從之。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依乞丏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崇寧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復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丏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於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人日給秔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飢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於戈甲、斃於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丏者育之於居養院;其病也,療之於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副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糶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侍御史周祕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飢民甚衆,前吏部郎中馮檝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檝各轉一官。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霑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價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斗及柴炭錢,並於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令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淳熙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糶,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寧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嘉定十六年,詔於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罸。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糶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飢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羣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饑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衆。欲望朝廷厲兵選士,盪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盜之說也。」八月,以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糶,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湊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咸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斗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屆,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糴。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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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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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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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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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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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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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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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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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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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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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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