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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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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田 常平 義倉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閑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淀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武臣習攻戰,亦耻於營葺。既種稻不成,羣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請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千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闢,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黃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助於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一歲給芻粮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木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靜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踰年而畢。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滿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六年,耿望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熙寧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三年,王韶言:「渭源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况能盡闢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衞也。今於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尅胡以南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二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秔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衆,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犂。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奬諭焉。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鄂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犂,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敷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六年,罷和、揚州屯田。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粮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咸淳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復催者以違制論。」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穀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寖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別收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景德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糶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纔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糶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糶常平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復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明道二年,詔議復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復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斗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復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復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穀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粮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纔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復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捄,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衆論,終不果行。
       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內之數上之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于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其大略如此。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闔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籍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竢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罷。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以富者為保首。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以為便。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衆。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彊民。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餘萬石,尚悉以閣;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王安石言:「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上等戶并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并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制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斗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巳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竢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於諸路置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并,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復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于今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云:「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公彥疏云:「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麴、鞵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紬絹斛斗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買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斗,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云甚便。」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初,羣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彊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衆,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云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云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臺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脩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監南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從之。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於安石所為遵守不變。既而詔諸路常平錢穀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兩經倚閣常平錢人戶,不得支借。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錢而願輸穀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六年,戶部言:「準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十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明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斗,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今舉行。」詔可,仍以義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斗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元豐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八年,并罷諸路義倉。
       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穀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錢穀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巖叟、監察御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御史中丞劉摯交章論復行青苗之非。八月,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或舉縣追呼,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欲下諸路提點刑獄,申嚴州縣抑配之禁。」詔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似此本非抑配。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於是王巖叟、蘇轍、朱光庭、王覿等復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願盡付三省,公議得失。」初,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復散青苗錢,四月之詔,蓋純仁意也。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臺諫皆言其非,不報。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穀,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紹聖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復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岳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錢穀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斛人戶,仍許請給。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穀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高宗紹興元年,併提舉常平司於提刑司。明年,以臣僚言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孝宗隆興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今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寧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臺臣嘗請通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振濟,使窮民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則就州輸送。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從之。
       寶慶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糶,諸郡皆蒙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繫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五年,監察御史程元岳奏:「隨秔帶義,法也。今秔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紬、豆也,豈有絹、紬、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紬加紬,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秔帶義,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咸淳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餘萬石,減時直糶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三百一十八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三百二十三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三百二十四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三百二十五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三百三十一 列傳第九十
卷三百三十二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三百三十三 列傳第九十二
卷三百三十四 列傳第九十三
卷三百三十五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卷三百三十七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三百三十八 列傳第九十七
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卷三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三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
卷三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0一
卷三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0二
卷三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0三
卷三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0四
卷三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0五
卷三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0六
卷三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0七
卷三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0八
卷三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0九
卷三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三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三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三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三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三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三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三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三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三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三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三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三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八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八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八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八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九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五十
卷三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九十四 列傳第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九十六 列傳第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九十九 列傳第一百五十八
卷四百 列傳第一百五十九
卷四百0一 列傳第一百六十
卷四百0二 列傳第一百六十一
卷四百0三 列傳第一百六十二
卷四百0四 列傳第一百六十三
卷四百0五 列傳第一百六十四
卷四百0六 列傳第一百六十五
卷四百0七 列傳第一百六十六
卷四百0八 列傳第一百六十七
卷四百0九 列傳第一百六十八
卷四百一十 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卷四百一十一 列傳第一百七十
卷四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七十一
卷四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七十二
卷四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七十三
卷四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七十四
卷四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七十五
卷四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七十六
卷四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七十七
卷四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七十八
卷四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七十九
卷四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八十
卷四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八十一
卷四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八十二
卷四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八十三
卷四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八十四
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卷四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八十七 道學二
卷四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八十八 道學三
卷四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道學四
卷四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九十 儒林一
卷四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九十一 儒林二
卷四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九十二 儒林三
卷四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九十三 儒林四
卷四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九十四 儒林五
卷四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九十五 儒林六
卷四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卷四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九十七 儒林八
卷四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九十八 文苑一
卷四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九十九 文苑二
卷四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百 文苑三
卷四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百0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百0二 文苑五
卷四百四十四 列傳第二百0三 文苑六
卷四百四十五 列傳第二百0四 文苑七
卷四百四十六 列傳第二百0五 忠義一
卷四百四十七 列傳第二百0六 忠義二
卷四百四十八 列傳第二百0七 忠義三
卷四百四十九 列傳第二百0八 忠義四
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卷四百五十一 列傳第二百一十 忠義六
卷四百五十二 列傳第二百一十一 忠義七
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傳第二百四十四 外國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傳第二百四十五 外國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傳第二百四十八 外國五
卷四百九十 列傳第二百四十九 外國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傳第二百五十 外國七
卷四百九十二 列傳第二百五十一 外國八
卷四百九十三 列傳第二百五十二 蠻夷一
卷四百九十四 列傳第二百五十三 蠻夷二
卷四百九十五 列傳第二百五十四 蠻夷三
卷四百九十六 列傳第二百五十五 蠻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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