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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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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河 滹沱河 御河 塘濼緣邊諸水 河北諸水 岷江
       漳河源於西山,由磁、洺州南入冀州新河鎮,與胡盧河合流,其後變徙,入于大河。
       神宗熙寧三年,詔程昉同河北提點刑獄王廣廉相視。四年,開修,役兵萬人,袤一百六十里。帝因與大臣論財用,文彥博曰:「足財用在乎安百姓,安百姓在乎省力役。且河久不開,不出於東,則出於西,利害一也。今發夫開治,徙東從西,何利之有?」王安石曰:「使漳河不由地中行,則或東或西,為害一也。治之使行地中,則有利而無害。勞民,先王所謹,然以佚道使民,雖勞不可不勉。」會京東、河北大風,三月,詔曰:「風變異常,當安靜以應天災。漳河之役妨農,來歲為之未晚。」中書格詔不下。尋有旨權令罷役,程昉憤恚,遂請休退。朝廷令以都水丞領淤田事於河上。
       五月,御史劉摯言:「昉等開修漳河,凡用九萬夫。物料本不預備,官私應急,勞費百倍。逼人夫夜役,踐蹂田苗,發掘墳墓,殘壞桑柘,不知其數。愁怨之聲,流播道路,而昉等妄奏民間樂於工役。河北廂軍,剗刷都盡,而昉等仍乞於洺州調急夫,又欲令役兵不分番次,其急切擾攘,至於如此。乞重行貶竄,以謝疲民。」中丞楊繪亦以為言。王安石為昉辨說甚力,後卒開之。五年,工畢,昉與大理寺丞李宜之、知洺州黃秉推恩有差。
       七年六月,知冀州王慶民言:「州有小漳河,向為黃河北流所壅,今河已東,乞開濬。」詔外都水監相度而已。
       滹沱河源於西山,由真定、深州、乾寧,與御河合流。
       神宗熙寧元年,河水漲溢,詔都水監、河北轉運司疏治。六年,深州祁州、永寧軍修新河。八年正月,發夫五千人,并胡盧河增治之。
       元豐四年正月,北外都水丞陳祐甫言:「滹沱自熙寧八年以後,汎濫深州諸邑,為患甚大。諸司累相度不決,謂其下流舊入邊吳、宜子淀,最為便順。而屯田司懼填淤塘濼,煩文往復,無所適從。昨差官計之,若障入胡盧河,約用工千六百萬,若治程昉新河,約用工六百萬,若依舊入邊吳等淀,約用工二十九萬,其工費固已相遠。乞嚴立期會,定歸一策。」詔河北屯田轉運司同北外都水丞司相視。
       五年八月癸酉,前河北轉運副使周革言:「熙寧中,程昉於真定府中渡創繫浮梁,增費數倍。既非形勢控扼,請歲八九月易以版橋,至四五月防河即拆去,權用船渡。」從之。
       御河源出衞州共城縣百門泉,自通利、乾寧入界河,達于海。
       神宗熙寧二年九月,劉彝、程昉言:「二股河北流今已閉塞,然御河水由冀州下流,尚當疏導,以絕河患。」先是,議者欲於恩州武城縣開御河約二十里,入黃河北流故道,下五股河,故命彝、昉相度。而通判冀州王庠謂,第開見行流處,下接胡盧河,尤便近。彝等又奏:「如庠言,雖於河流為順,然其間漫淺沮洳,費工猶多,不若開烏欄堤東北至大、小流港,橫截黃河,入五股河,復故道,尤便。」遂命河北提舉糴便糧草皮公弼、提舉常平王廣廉按視,二人議協,詔調鎮、趙、邢、洺、磁、相州兵夫六萬濬之,以寒食後入役。
       三年正月,韓琦言:「河朔累經災傷,雖得去年夏秋一稔,瘡痍未復。而六州之人,奔走河役,遠者十一二程,近者不下七八程,比常歲勞費過倍。兼鎮、趙兩州,舊以次邊,未嘗差夫,一旦調發,人心不安。又於寒食後入役,比滿一月,正妨農務。」詔河北都轉運使劉庠相度,如可就寒食前入役,即亟興工,仍相度最遠州縣,量減差夫,而輟修塘堤兵千人代其役。二月,琦又奏:「御河漕運通流,不宜減大河夫役。」於是止令樞密院調兵三千,并都水監卒二千。三月,又益發壯城兵三千,仍詔提舉官程昉等促迫功限。六月,河成,詔昉赴闕,遷宮苑副使。四年,命昉為都大提舉黃、御等河。
       八年,昉與劉璯言:「衞州沙河湮沒,宜自王供埽開濬,引大河水注之御河,以通江、淮漕運。仍置斗門,以時啟閉。其利有五:王供危急,免河勢變移而別開口地,一也。漕舟出汴,橫絕沙河,免大河風濤之患,二也。沙河引水入于御河,大河漲溢,沙河自有限節,三也。御河漲溢,有斗門啟閉,無衝注淤塞之弊,四也。德、博舟運,免數百里大河之險,五也。一舉而五利附焉。請發卒萬人,一月可成。」從之。
       九年秋,昉奏畢功。中書欲論賞,帝令河北監司案視保明,大名安撫使文彥博覆實。十月,彥博言:
       去秋開舊沙河,取黃河行運,欲通江、淮舟檝,徹於河北極邊。自今春開口放水,後來漲落不定,所行舟栰皆輕載,有害無利,枉費功料極多。今御河上源,止是百門泉水,其勢壯猛,至衞州以下,可勝三四百斛之舟,四時行運,未嘗阻滯。隄防不至高厚,亦無水患。今乃取黃河水以益之,大即不能吞納,必致決溢;小則緩漫淺澀,必致淤澱。凡上下千餘里,必難歲歲開濬。況此河穿北京城中,利害易覩。今始初冬,已見阻滯,恐年歲間,反壞久來行運。儻謂通江、淮之漕,即尤不然。自江、浙、淮、汴入黃河,順流而下,又合於御河,大約歲不過一百萬斛。若自汴順流徑入黃河,達于北京,自北京和雇車乘,陸行入倉,約用錢五六千緡,却於御河裝載赴邊城,其省工役、物料及河清衣糧之費,不可勝計。
       又去冬,外監丞欲於北京黃河新堤開置水口,以通行運,其策尤疏。此乃熙寧四年秋黃河下注御河之處,當時朝廷選差近臣,督役修塞,所費不貲。大名、恩冀之人,至今瘡痍未平,今奈何反欲開口導水耶?都水監雖令所屬相視,而官吏恐忤建謀之官,止作遷延,回報謂俟修固御河堤防,方議開置河口。況御河堤道,僅如蔡河之類,若欲吞納河水,須如汴岸增修,猶恐不能制蓄。乞別委清彊官相視利害,并議可否。
       又言:「今之水官,尤為不職,容易建言,僥倖恩賞。朝廷便為主張,中外莫敢異議,事若不效,都無譴罰。臣謂更當選擇其人,不宜令狂妄輩橫費生民膏血。」
       已而都水監言,運河乞置雙牐,例放舟船實便,與彥博所言不同。十二月,命知制誥熊本與都水監、河北轉運司官相視。本奏:
       河北州軍賞給茶貨,以至應接沿邊榷場要用之物,並自黃河運至黎陽出卸,轉入御河,費用止於客軍數百人添支而已。向者,朝廷曾賜米河北,亦於黎陽或馬陵道口下卸,倒裝轉致,費亦不多。昨因程昉等擘畫,於衞州西南,循沙河故迹決口置牐,鑿堤引河,以通江、淮舟檝,而實邊郡倉廩。自興役至畢,凡用錢米、功料二百萬有奇。今後每歲用物料一百一十六萬,廂軍一千七百餘人,約費錢五萬七千餘緡。開河行水,纔百餘日,所過船栰六百二十五,而衞州界御河淤淺,已及三萬八千餘步;沙河左右民田,渰浸者幾千頃,所免租稅二千貫石有餘。有費無利,誠如議者所論。
       然尚有大者,衞州居御河上游,而西南當王供向著之會,所以捍黃河之患者,一堤而已。今穴堤引河,而置牐之地,纔及隄身之半。詢之土人云,自慶曆八年後,大水七至,方其盛時,游波有平堤者。今河流安順三年矣,設復礬水暴漲,則河身乃在牐口之上。以湍悍之勢而無隄防之阻,泛濫衝溢,下合御河,臣恐墊溺之禍,不特在乎衞州,而瀕御河郡縣,皆罹其患矣。夫此河之興,一歲所濟船栰,其數止此,而萌每歲不測之患,積無窮不貲之費,豈陛下所以垂世裕民之意哉!臣博采衆論,究極利病,咸以謂葺故堤,堰新口,存新牐而勿治,庶可以銷淤澱決溢之患,而省無窮之費。萬一他日欲由此河轉粟塞下,則暫開亟止,或可紓飛輓之勞。
       未幾,河果決衞州。
       元豐五年,提舉河北黃河堤防司言:「御河狹隘,堤防不固,不足容大河分水,乞令綱運轉入大河,而閉截徐曲。」既從之矣。明年,戶部侍郎蹇周輔復請開撥,以通漕運,及令商旅舟船至邊。是時,每有一議,朝廷輒下水官相度,或作或輟,迄莫能定。大抵自小吳埽決,大河北流,御河數為漲水所冒,亦或湮沒。哲宗紹聖三年四月,河北都轉運使吳安持始奏,大河東流,御河復出。詔委前都水丞李仲提舉開導。
       徽宗崇寧元年冬,詔侯臨同北外都水丞司開臨清縣埧子口,增修御河西堤,高三尺,并計度西堤開置斗門,決北京,恩冀滄州、永靜軍積水入御河枯源。明年秋,黃河漲入御河,行流浸大名府館陶縣,敗廬舍,復用夫七千,役二十一萬餘工修西堤,三月始畢,漲水復壞之。
       政和五年閏正月,詔於恩州北增修御河東堤,為治水隄防,令京西路差借來年分溝河夫千人赴役。於是都水使者孟揆移撥十八埽官兵,分地步修築,又取棗彊上埽水口以下舊堤所管榆柳為樁木。
       塘濼,緣邊諸水所聚,因以限遼。河北屯田司、緣邊安撫司皆掌之,而以河北轉運使兼都大制置。凡水之淺深,屯田司季申工部。其水東起滄州界,拒海岸黑龍港,西至乾寧軍,沿永濟河合破船淀、灰淀、方淀為一水,衡廣一百二十里,縱九十里至一百三十里,其深五尺。東起乾寧軍、西信安軍永濟渠為一水,西合鵝巢淀、陳人淀、燕丹淀、大光淀、孟宗淀為一水,衡廣一百二十里,縱三十里或五十里,其深丈餘或六尺。東起信安軍永濟渠,西至霸州莫金口,合水汶淀、得勝淀、下光淀、小蘭淀、李子淀、大蘭淀為一水,衡廣七十里,或十五里或六里,其深六尺或七尺。東北起霸州莫金口,西南保定軍父母砦,合糧料淀、迴淀為一水,衡廣二十七里,縱八里,其深六尺。霸州至保定軍並塘岸水最淺,故咸平、景德中,契丹南牧,以霸州、信安軍為歸路。東南起保安軍,西北雄州,合百世淀、黑羊淀、小蓮花淀為一水,衡廣六十里,縱二十五里或十里,其深八尺或九尺。東起雄州,西至順安軍,合大蓮花淀、洛陽淀、牛橫淀、康池淀、疇淀、白羊淀為一水,衡廣七十里,縱三十里或四十五里,其深一丈或六尺或七尺。東起順安軍,西邊吳淀至保州,合齊女淀、勞淀為一水,衡廣三十餘里,縱百五十里,其深一丈三尺或一丈。起安肅、廣信軍之南,保州西北,畜沈苑河為塘,衡廣二十里,縱十里,其深五尺,淺或三尺,曰沈苑泊。自保州西合鷄距泉、尚泉為稻田、方田,衡廣十里,其深五尺至三尺,曰西塘泊。自何承矩以黃懋為判官,始開置屯田,築堤儲水為阻固,其後益增廣之。凡並邊諸河,若滹沱、胡盧、永濟等河,皆匯于塘。
       天聖以後,相循而不廢,仍領于沿邊屯田司。而當職之吏,各從其所見,或曰:「有兵將在,契丹來,云無所事塘。自邊吳淀西望長城口,尚百餘里,皆山阜高仰,水不能至,契丹騎馳突,得此路足矣,塘雖距海,亦無所用。夫以無用之塘,而廢可耕之田,則邊穀貴,自困之道也。不如勿廣,以息民為根本。」或者則曰:「河朔幅員二千里,地平夷無險阻。契丹從西方入,放兵大掠,由東方而歸,我嬰城之不暇,其何以禦之?自邊吳淀至泥姑海口,綿亙七州軍,屈曲九百里,深不可以舟行,淺不可以徒涉,雖有勁兵,不能度也。東有所阻,則甲兵之備,可以專力于其西矣。孰謂無益?」論者自是分為兩歧,而朝廷以契丹出沒無常,阻固終不可以廢也。
       仁宗明道二年,劉平自雄州徙知成德軍,奏曰:「臣嚮為沿邊安撫使,與安撫都監劉志嘗陳備邊之略。臣今徙真定路,由順安安肅、保定州界,自邊吳淀望趙曠川、長城口,乃契丹出入要害之地,東西不及一百五十里。臣竊恨聖朝七十餘年,守邊之臣,何可勝數,皆不能為朝廷預設深溝高壘,以為扼塞。臣聞太宗朝,嘗有建請置方田者。今契丹國多事,兵荒相繼,我乘此以引水植稻為名,開方田,隨田塍四面穿溝渠,縱廣一丈,深二丈,鱗次交錯,兩溝間屈曲為徑路,才令通步兵。引曹河、鮑河、徐河、鷄距泉分注溝中,地高則用水車汲引,灌溉甚便。願以劉志知廣信軍,與楊懷敏共主其事,數年之後,必有成績。」帝遂密敕平與懷敏漸建方田。侍禁劉宗言又奏請種木于西山之麓,以法榆塞,云可以限契丹也。後劉平去真定,懷敏猶領屯田司。塘日益廣,至吞沒民田,蕩溺丘墓,百姓始告病,乃有盜決以免水患者,懷敏奏立法依盜決堤防律。
       景祐二年,懷敏知雄州,又請立木為水則,以限盈縮。寶元元年十一月己未,河北屯田司言:「欲於石塚口導永濟河水,以注緣邊塘泊,請免所經民田稅。」從之。時歲旱,塘水涸,懷敏慮契丹使至,測知其廣深,乃壅界河水注之,塘復如故。
       慶曆二年三月己巳,契丹遣使致書,求關南十縣。且曰:「營築長堤,填塞隘路,開決塘水,添置邊軍,既潛稔於猜嫌,慮難敦於信睦。」四月庚辰,復書曰:「營築堤埭,開決陂塘,昨緣霖潦之餘,大為衍溢之患,既非疏導,當稍繕防,豈蘊猜嫌,以虧信睦。」遼使劉六符嘗謂賈昌朝曰:「南朝塘濼何為者哉?一葦可杭,投箠可平。不然,決其堤,十萬土囊,遂可踰矣。」時議者亦請涸其地以養兵。帝問王拱辰,對曰:「兵事尚詭,彼誠有謀,不應以語敵,此六符誇言爾。設險守國,先王不廢,且祖宗所以限遼騎也。」帝深然之。
       七月,契丹復議和好,約兩界河淀已前開畎者並依舊外,自今已後,各不添展。其見堤堰水口,逐時決洩壅塞,量差兵夫,取便修疊疏導。非時霖潦,別至大段漲溢,並不在關報之限。是歲,劉宗言知順安軍,上言:「屯田司濬塘水,漂招賢鄉六千戶。」
       五年七月,初與契丹約,罷廣兩界塘淀。約既定,朝廷重生事,自是每邊臣言利害,雖聽許,必戒之以毋張皇,使契丹有詞。而楊懷敏獨治塘益急,是月,懷敏密奏曰:「前轉運使沈邈開七級口泄塘水,臣已亟塞之。知順安軍劉宗言閉五門幞頭港、下赤大渦柳林口漳河水,不使入塘,臣已復通之,令注白羊淀矣。邈、宗言朋黨沮事如此,不譴誅無以懲後。」詔從懷敏奏,自今有妄乞改水口者,重責之。
       嘉祐中,御史中丞韓絳言:「宣祖已上,本籍保州,懷敏廣塘水,侵皇朝遠祖墳。近聞詔旨以錢二百千,賜本宗使易葬,此虧薄國體尤甚,物論駭嘆,願請州縣屏水患而已。」知雄州趙滋言:「屯田司當徐河間築堤斷水,塘堤具存,可覆視也。宜開水竇六十尺,修石限以節之。」咸可其奏。八年,河北提點刑獄張問言:「視八州軍塘,出土為堤,以畜西山之水,涉夏河溢,而民田無患。」亦施行焉。
       神宗熙寧元年正月,復汾州西河濼。濼舊在城東,圍四十里,歲旱以溉民田,雨以瀦水,又有蒲魚、茭芡之利,可給貧民。前轉運使王沿廢為田,人不以為便。至是,知雜御史劉述請復之。是歲,又遣程昉諭邊臣營治諸濼,以備守禦。
       五年,東頭供奉官趙忠政言:「界河以南至滄州凡二百里,夏秋可徒涉,遇冬則冰合,無異平地。請自滄州東接海,西抵西山,植榆柳、桑棗,數年之間,可限契丹。然後施力耕種,益出租賦,以助邊儲。」詔程昉察視利害以聞。
       六年五月,帝與王安石論王公設險守國,安石曰:「周官亦有掌固之官,但多侵民田,恃以為國,亦非計也。太祖時未有塘泊,然契丹莫敢侵軼。」他日,樞密院官言:「程昉放滹沱水,大懼填淤塘濼,失險固之利。」安石謂:「滹沱舊入邊吳淀,新入洪城淀,均塘濼也。何昔不言而今言乎?」蓋安石方主昉等,故其論如此。
       六年十二月癸酉,命河北同提點制置屯田使閻士良專興修樸樁口,增灌東塘淀濼。先是,滄州北三堂等塘濼,為黃河所注,其後河改而濼塞。程昉嘗請開琵琶灣引河水,而功不成。至是,士良請堰水絕御河,引西塘水灌之,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丁丑,河北沿邊安撫司上制置沿邊浚陂塘築堤道條式圖,請付邊郡屯田司。又言於沿邊軍城植柳蒔麻,以備邊用。並從之。
       九年六月,高陽關言:「信安、乾寧塘濼,昨因不收獨流決口,至今乾涸。」於是命河北東、西路分遣監司,視廣狹淺深,具圖本上。十年正月甲子,詔:「比修築河北破缺塘堤,收匱水勢。其信安軍等處因塘水減涸,退出田土,已召人耕佃者復取之。」
       元豐三年,詔諭邊臣曰:「比者契丹出沒不常,不可全恃信約以為萬世之安。況河朔地勢坦平,略無險阻,殆非前世之比。惟是塘水實為礙塞,卿等當體朕意,協力增修,自非地勢高仰,人力所不可施者,皆在滋廣,用謹邊防。蓋功利近在目前而不為,良可惜也。」六年十二月,定州路安撫使韓絳言:「定州界西自山麓,東接塘淀,綿地百餘里,可瀦水設險。」詔以引水灌田陂為名。哲宗元祐中,大臣欲回河東流者,皆以北流壞塘濼為言,事見前篇。
       徽宗大觀二年十二月,詔曰:「瀦水為塘,以備汎濫,留屯營田,以實塞下,國家設官置吏,專總其事。州縣習玩,歲久隳壞。其令屯田司循祖宗以來塘堤故迹修治之,毋得增益生事。」大抵河北塘濼,東距海,西抵廣信、安肅,深不可涉,淺不可舟,故指為險固之地。其後淤澱乾涸,不復開濬,官司利於稻田,往往洩去積水,自是堤防壞矣。
       河北諸水,有通轉餉者,有為方田限遼人者。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正月,遣八作使郝守濬分行河道,抵于遼境者,皆疏導之。又於清苑界開徐河、鷄距河五十里入白河。自是關南之漕,悉通濟焉。端拱二年,以左諫議大夫陳恕為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魏羽為副使;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西路招置營田使,索湘為副使,欲大興營田也。
       先是,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未嘗敢由此路入,每歲,數擾順安軍。議者以為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所以實邊廩而限契丹。雍熙後,數用兵,歧溝、君子館敗衂之後,河朔之民,農桑失業,多閑田,且戍兵增倍,故遣恕等經營之。恕密奏:「戍卒皆墯游,仰食縣官,一旦使冬被甲兵,春執耒耜,恐變生不測。」乃詔止令葺營堡,營田之議遂寢。
       淳化二年,從河北轉運使請,自深州新砦鎮開新河,導胡盧河,分為一派,凡二百里抵常山,以通漕運。胡盧河源於西山,始自冀州新河鎮入深州武彊縣,與滹沱河合流,其後變徙,入大河。至神宗熙寧中,內侍程昉請開決引水入新河故道,詔本路遣官按視。永靜軍判官林伸、東光縣令張言舉言:「新河地形高仰,恐害民田。」昉言:「地勢最順,宜無不便。」乃復遣劉璯、李直躬考實,而璯等卒如昉言,伸等坐貶官。
       四年春,詔六宅使何承矩等督戍兵萬八千人,自霸州界引滹沱水灌稻為屯田,用實軍廩,且為備禦焉。初,臨津令黃懋上封事,盛稱水田之利,乃以承矩洎內供奉官閻承翰、殿直張從古同制置河北緣邊屯田事,仍以懋為大理寺丞,充屯田判官,其所經畫,悉如懋奏。
       真宗咸平四年,如靜戎軍王能請自姜女廟東決鮑河水,北入閻臺淀,又自靜戎之東,引北注三臺、小李村,其水溢入長城口而南,又壅使北流而東入于雄州。五年,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復請自靜戎軍東,擁鮑河開渠入順安軍,又自順安軍之西引入威虜軍,置水陸營田於渠側。濟等言:「役成,可以達糧漕,隔遼騎。」帝許之,獨鹽臺淀稍高,恐決引非便,不從其議。因詔莫州部署石普并護其役。踰年功畢,帝曰:「普引軍壁馬村以西,開鑿深廣,足以張大軍勢。若邊城壕溝悉如此,則遼人倉卒難馳突而易追襲矣。」其年,河北轉運使耿望開鎮州常山鎮南河水入洨河至趙州,有詔褒之。三月,西京左藏庫使舒知白請於泥姑海口、章口復置海作務造舟,令民入海捕魚,因偵平州機事;異日王師征討,亦可由此進兵,以分敵勢。先是,置船務,以近海之民與遼人往還,遼人嘗泛舟直入千乘縣,亦疑有鄉導之者,故廢務。至是,令轉運使條上利害。既而以為非便,罷之。
       景德元年,北面都鈐轄閻承翰,自嘉山東引唐河三十二里至定州,釃而為渠,直蒲陰縣東六十二里會沙河,徑邊吳泊,遂入于界河,以達方舟之漕。又引保州趙彬堰徐河水入鷄距泉,以息挽舟之役。自是朔方之民,灌溉饒益,大蒙其利矣。八月,詔滄州、乾寧軍謹視斗門水口,壅潮水入御河東塘堰,以廣溉廕。四年五月,知雄州李允則決渠為水田,帝以渠接界河,罷之。因下詔曰:「頃修國好,聽其盟約,不欲生事,姑務息民。自今邊城止可修葺城壕,其餘河道,不得輒有濬治。」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涇原都鈐轄曹瑋言:「渭北有古池,連帶山麓,今濬為渠,令民導以溉田。」六月,知永興軍陳堯咨導龍首渠入城,民庶便之。並詔嘉奬。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而河北屯田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保州最多,逾其半焉。江、淮、兩浙承偽制,皆有屯田,克復後,多賦與民輸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畜水以限遼騎而已。
       仁宗天聖四年閏五月,陝西轉運使王博文等言:「準敕相度開治解州安邑縣至白家場永豐渠,行舟運鹽,經久不至勞民。按此渠自後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黃河以運鹽,故號永豐渠。周、齊之間,渠遂廢絕。隋大業中,都水監姚暹決堰濬渠,自陜郊西入解縣,民賴其利。及唐末至五代亂離,迄今湮沒,水甚淺涸,舟檝不行。」詔三司相度以聞。
       神宗即位,志在富國,故以劭農為先。熙寧元年六月,詔諸路監司:「比歲所在陂塘堙沒,瀕江圩垾浸壞,沃壤不得耕,宜訪其可興者,勸民興之,具所增田畝稅賦以聞。」二年十月,權三司使吳充言:「前宜城令朱紘,治平間修復木渠,不費公家束薪斗粟,而民樂趨之。渠成,溉田六千餘頃,數邑蒙其利。」詔遷紘大理寺丞,知比陽縣。或云紘之木渠,繞山度溪以行水,數勤民而終無功。
       十一月,制置三司條例司具農田利害條約,詔頒諸路:「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及修復陂湖河港,或元無陂塘、圩垾、堤堰、溝洫而可以創修,或水利可及衆而為人所擅有,或田去河港不遠,為地界所隔,可以均濟流通者;縣有廢田曠土,可糾合興修,大川溝瀆淺塞荒穢,合行濬導,及陂塘堰埭可以取水灌溉,若廢壞可興治者:各述所見,編為圖籍,上之有司。其土田迫大川,數經水害,或地勢汙下,雨潦所鍾,要在修築圩垾、堤防之類,以障水澇,或疏導溝洫、畎澮,以泄積水。縣不能辦,州為遣官,事關數州,具奏取旨。民修水利,許貸常平錢穀給用。」初,條例司奏遣劉彝等八人行天下,相視農田水利,又下諸路轉運司各條上利害,又詔諸路各置相度農田水利官。至是,以條約頒焉。
       祕書丞侯叔獻言:「汴岸沃壤千里,而夾河公私廢田,略計二萬餘頃,多用牧馬。計馬而牧,不過用地之半,則是萬有餘頃常為不耕之地。觀其地勢,利於行水。欲於汴河兩岸置斗門,泄其餘水,分為支渠,及引京、索河并三十六陂,以灌溉田。」詔叔獻提舉開封府界常平,使行之,而以著作佐郎楊汲同提舉。叔獻又引汴水淤田,而祥符、中牟之民大被水患,都水監或以為非。
       三年三月,帝謂王安石、韓絳曰:「都水沮壞淤田者,以侵其職事爾。」安石曰:「必欲任屬,當以楊汲為都水監。今每事稟於沈立、張鞏,何能辦集。」七月,帝聞淤田多浸民田稼、屋宇,令內侍馮宗道往視,宗道以說者為妄。八月,叔獻、汲並權都水監丞、提舉沿汴淤田。
       九月戊申,遣殿中丞陳世修乘驛經度陳、潁州八丈溝故迹。初,世修言:「陳州項城縣界蔡河東岸有八丈溝,或斷或續,迤邐東去,由潁及壽,綿亙三百五十餘里,乞因其故道,量加濬治。興復大江、次河、射虎、流龍、百尺等陂塘,導水行溝中,棊布灌溉,俾數百里復為稻田,則其利百倍。」繪圖來上,帝意向之。王安石曰:「世修言引水事即可試,八丈溝新河則不然。昔鄧艾不賴蔡河漕運,故能并水東下,大興水田。厥後既分水以注蔡河,又有新修牐以限之,與昔不同。惟無所用水,即水可并而溝可復矣。」故先命世修相度。
       四年三月,帝語侍臣:「中人視麥者,言淤田甚佳,有未淤不可耕之地,一望數百里。獨樞密院以淤田無益,謂其薄如餅。」安石曰:「就令薄,固可再淤,厚而後止。」是月,帝以慶州軍亂,召執政對資政殿。馮京曰:「府界既淤田,又行免役,作保甲,人極勞弊。」帝曰:「淤田於百姓何苦?聞土細如麵。」王安石曰:「慶卒之變,陛下旰食。大臣宜於此時共圖消弭,乃合為浮議,歸咎淤田、保甲,了不相關,此非待至明而後察也。」十月,前知襄州光祿卿史炤言:「開修古淳河一百六里,灌田六千六百餘頃,修治陂堰,民已獲利,慮州縣遽欲增稅。」詔三司應興修水利,墾開荒梗,毋增稅。
       五年二月,侯叔獻等言:「民願買官淤田者七十餘戶,已分赤淤、花淤等,及定其直各有差,仍於次年起稅。若願增錢者,不以投狀先後給之。」五月,御史張商英言:「嘗聞獻議者請開鄧州穰縣永國渠,引湍河水灌溉民田,失邵信臣故道,鑿焦家莊,地勢偏仰,水不通流。」詔京西路覆實,遣程昉領其事。昉刳河去疏土,築為巨堰。水行再歲,會霖雨,谿谷合流大漲,堰下土疏惡,莫能禦,由此廢不復治。閏七月,程昉奏引漳、洺河淤地,凡二千四百餘頃。帝曰:「灌溉之利,農事大本,但陝西、河東民素不習此,苟享其利,後必樂趨。三白渠為利尤大,有舊跡,可極力修治。凡疏積水,須自下流開導,則畎澮易治。書所謂『濬畎澮距川』是也。」
       時人人爭言水利。提舉京西常平陳世修乞於唐州引淮水入東西邵渠,灌注九子等十五陂,溉田二百里。提舉陝西常平沈披乞復京兆府武功縣古迹六門堰,於石渠南二百步傍為土洞,以木為門,回改河流,溉田三百四十里。大抵迂闊少效。披坐前為兩浙提舉,開常州五瀉堰不當,法寺論之,至是,降一官。十一月,陝西提舉常平楊蟠議修鄭、白渠,詔都水丞周良孺相視。乃自石門堰涇水開新渠,至三限口以合白渠。王安石請捐常平息錢,助民興作,帝曰:「縱用內帑錢,亦何惜也。」
       六年三月,程昉言:「得共城縣舊河槽,若疏導入三渡河,可灌西垙稻田。」從之。五月,詔:「諸創置水磑碾碓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命贊善大夫蔡朦修永興軍白渠。八月,程昉欲引水淤漳旁地,王安石以為長利,湏及冬乃可經畫。九月丙辰,賜侯叔獻、楊汲府界淤田各十頃。十月,命叔獻理提點刑獄資序,周良孺與升一任,皆賞淤田之勞也。陽武縣民邢晏等三百六十四戶言:「田沙鹹瘠薄,乞淤溉,候淤深一尺,計畝輸錢,以助興修。」詔與淤溉,勿輸錢。
       十二月,河北提舉常平韓宗師論程昉十六罪,盛陶亦言昉。帝以問安石,安石請令昉、宗師及京東轉運司各差官同考實以聞。還奏得良田萬頃,又淤四千餘頃。於是進呈。宗師疏至言:「昉奏百姓乞淤田,實未嘗乞。」帝曰:「此小失,何罪,但不知淤田如何爾?」安石曰:「今檢到好田萬頃,又淤田四千餘頃,陛下以為不知,臣實未喻。」帝曰:「昉修漳河,漳河歲決;修滹沱,又無下尾。」安石力為辨說。已而宗師與昉皆放罪。他日,帝論唐太宗能受諫,安石因言:「陛下判功罪不及太宗。如程昉開閉四河,除漳河、黃河外,尚有溉淤及退出田四萬餘頃。自秦以來,水利之功,未有及此。止轉一官,又令與韓宗師同放罪,臣恐後世有以議聖德。」安石佑昉,大率類此。
       是時,原武等縣民因淤田壞廬舍墳墓,妨秋稼,相率詣闕訴。使者聞之,急責縣令追呼,將杖之。民謬云:「詣闕謝耳。」使者因為民謝表,遣二吏詣鼓院投之,安石大喜。久之,帝始知雍丘等縣淤田清水頗害民田,詔提舉常平官視民耕地,蠲稅一料。樞密院奏:「淤田役兵多死,每一指揮,僅存軍員數人。」下提點司密究其事,提點司言:「死事者數不及三釐。」
       七年正月,程昉言:「滄州增修西流河堤,引黃河水淤田種稻,增灌塘泊,并深州開引滹沱水淤田,及開回胡盧河,并回滹沱河下尾。」六月,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引水灌溉鄉戶土田,授本州司士參軍。八月甲戌,詔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九月,又詔:「籍所興水利,自今遣使體訪,其不實不當者,案驗以聞。」從侍御史張琥請也。十一月壬寅,知諫院鄧潤甫言:「淤田司引河水淤酸棗、陽武縣田,已役夫四五十萬,後以地下難淤而止。相度官吏初不審議,妄興夫役,乞加絀罰。」詔開封劾元檢計按覆官。丁未,同知諫院范百祿言:「向者都水監丞王孝先獻議,於同州朝邑縣界畎黃河,淤安昌等處鹻地。及放河水,而鹹地高原不能及,乃灌注朝邑縣長豐鄉永豐等十社千九百戶秋苗田三百六十餘頃。」詔蠲被水戶夏稅。是歲,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
       八年正月,程昉言:「開滹沱、胡盧河直河淤田等部役官吏勞績,別為三等,乞推恩。」從之。三月庚戌,發京東常平米,募饑民修水利。四月,管轄京東淤田李孝寬言:「礬山漲水甚濁,乞開四斗門,引以淤田,灌罷漕運再旬。」從之。深州靜安令任迪,乞俟來年刈麥畢,全放滹沱、胡盧兩河,又引永靜軍雙陵口河水,淤溉南北岸田二萬七千餘頃;河北安撫副使沈披,請治保州東南沿邊陸地為水田:皆從之。閏四月丁未,提點秦鳳等路刑獄鄭民憲,請於熙州南關以南開渠堰,堰引洮水並東山直北通下至北關,并自通遠軍熟羊砦導渭河至軍溉田。詔民憲經度,如可作陂,即募京西、江南陂匠以往。
       五月乙酉,右班殿直、幹當修內司楊琰言:「開封、陳留、咸平三縣種稻,乞於陳留界舊汴河下口,因新舊二堤之間修築水塘,用碎甓築虛堤五步以來,取汴河清水入塘灌溉。」從之。七月,江寧府上元縣主薄漢籍按:主薄當為主簿之誤韓宗厚,引水溉田二千七百餘頃,遷光祿寺丞。太原府草澤史守一,修晉祠水利,溉田六百餘頃。八月,知河中府陸經奏,管下淤官私田約二千餘頃,下司農覆實。九月癸未,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言:「陳留等八縣鹻地,可引黃、汴河水淤溉。」詔次年差夫。十二月癸丑,侯叔獻言:「劉瑾相度淮南合興修水利,僅十萬餘頃,皆並運河,乞候開河畢工,以水利司錢募民修築圩垾。」
       九年八月,程師孟言:「河東多土山高下,旁有川谷,每春夏大雨,衆水合流,濁如黃河礬山水,俗謂之天河水,可以淤田。絳州正平縣南董村旁有馬璧谷水,嘗誘民置地開渠,淤瘠田五百餘頃。其餘州縣有天河水及泉源處,亦開渠築堰。凡九州二十六縣,新舊之田,皆為沃壤。嘉祐五年畢功,纘成水利圖經二卷,迨今十七年矣。聞南董村田畝舊直三兩千,收穀五七斗。自灌淤後,其直三倍,所收至三兩石。今臣權領都水淤田,竊見累歲淤京東、西鹹鹵之地,盡成膏腴,為利極大。尚慮河東猶有荒瘠之田,可引天河淤溉者。」於是遣都水監丞耿琬淤河東路田。
       十年六月,師孟、琬引河水淤京東、西沿汴田九千餘頃;七月,前權提點開封府界劉淑奏淤田八千七百餘頃;三人皆減磨勘年以賞之。九月,入內內侍省都知張茂則言:「河北東、西路夏秋霖雨,諸河決溢,占壓民田。」詔委官開畎。
       元豐元年二月,都大提舉淤田司言:「京東、西淤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乞差使臣管幹。」許之。四月,詔:「闢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垾之類,民力不給者,許貸常平錢穀。」六月,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梁山、張澤兩濼,十數年來淤澱,每歲汎浸近城民田,乞自張澤濼下流濬至濱州,可泄壅滯。」從之。十二月壬申,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帝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朕取淤土親嘗,極為潤膩。」二年,導洛通汴。六月,罷沿汴淤田司。十二月辛酉,置提舉定州路水利司。三年,知濰州楊采開白浪河。
       哲宗元祐以後,朝廷方務省事,水利亦浸緩矣。四年二月甲辰,詔:「瀕河州縣,積水占田,在任官能為民溝畎疏導,退出良田百頃至千頃以上者,遞賞之,功利大者取特旨。」四年六月乙丑,知陳州胡宗愈言:「本州地勢卑下,秋夏之間,許蔡汝鄧、西京及開封諸處大雨,則諸河之水,並由陳州沙河、蔡河同入潁河,不能容受,故境內瀦為陂澤。今沙河合入潁河處,有古八丈溝,可以開濬,分決蔡河之水,自為一支,由潁、壽界直入于淮,則沙河之水雖甚洶湧,不能壅遏。」詔可。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庚辰,赦書略曰:「熙寧、元豐中,諸路專置提舉官,兼領農田水利,應民田堤防灌溉之利,莫不修舉。近多因循廢弛,慮歲久日更隳壞,命典者以時檢舉推行。」
       崇寧二年三月,宰臣蔡京言:「熙寧初,修水土之政,元祐例多廢弛。紹復先烈,當在今日。如荒閑可耕,瘠鹵可腴,陸可為水,水可為陸,陂塘可修,灌溉可復,積潦可洩,圩垾可興,許民具陳利害。或官為借貸,或自備工力,或從官辦集。如能興修,依格酬奬,事功顯著,優與推恩。」從之。
       三年十月,臣僚言:「元豐官制,水之政令,詳立法之意,非徒為穿塞開導、修舉目前而已,凡天下水利,皆在所掌。在今尤急者,如浙右積水,比連震澤,未有歸宿,此最宜講明而未之及者也。願推廣元豐修明水政,條具以聞。」從之。
       岷江水發源處古導江,今為永康軍,漢史所謂秦蜀守李冰始鑿離堆,辟沫水之害,是也。
       沫水出蜀西徼外,今陽山江、大皂江皆為沫水,入于西川。始,嘉、眉、蜀、益閒,夏潦洋溢,必有潰暴衡決可畏之患。自鑿離堆以分其勢,一派南流于成都以合岷江,一派由永康至瀘州以合大江,一派入東川,而後西川沫水之害減,而耕桑之利博矣。
       皂江支流迤北曰都江口,置大堰,疏北流為三:曰外應,溉永康之導江、成都之新繁,而達于懷安之金堂;東北曰三石洞,溉導江與彭之九隴、崇寧、濛陽,而達于漢之雒;東南曰馬騎,溉導江與彭之崇寧、成都之郫溫江新都新繁成都華陽。三流而下,派別支分,不可悉紀,其大者十有四:自外應而分,曰保堂,曰倉門;自三石洞曰將軍橋,曰灌田,曰雒源;自馬騎曰石址,曰豉彘,曰道溪,曰東穴,曰投龍,曰北,曰樽下,曰玉徙。而石渠之水,則自離堆別而東,與上下馬騎、乾溪合。凡為堰九:曰李光,曰膺村,曰百丈,曰石門,曰廣濟,曰顏上,曰弱水,曰濟,曰導,皆以隄攝北流,注之東而防其決。離堆之南,實支流故道,以竹籠石為大隄,凡七壘,如象鼻狀以捍之。離堆之趾,舊鑱石為水則,則盈一尺,至十而止。水及六則,流始足用,過則從侍郎堰減水河泄而歸于江。歲作侍郎堰,必以竹為繩,自北引而南,準水則第四以為高下之度。江道既分,水復湍暴,沙石填委,多成灘磧。歲暮水落,築隄壅水上流,春正月則役工濬治,謂之「穿淘」。
       元祐間,差憲臣提舉,守臣提督,通判提轄。縣各置籍,凡堰高下、闊狹、淺深,以至灌溉頃畝、夫役工料及監臨官吏,皆注於籍,歲終計效,賞如格。政和四年,又因臣僚之請,檢計修作不能如式以致決壞者,罰亦如之。大觀二年七月,詔曰:「蜀江之利,置堰溉田,旱則引灌,澇則疏導,故無水旱。然歲計修堰之費,敷調於民,工作之人,並緣為姦,濱江之民,困於騷動。自今如敢妄有檢計,大為工費,所剩坐贓論,入己準自盜法,許人告。」
       興元府褒斜谷口,古有六堰,澆溉民田,頃畝浩瀚。每春首,隨食水戶田畝多寡,均出夫力修葺。後經靖康之亂,民力不足,夏月暴水,衝損堰身。紹興二十二年,利州東路帥臣楊庚奏謂:「若全資水戶修理,農忙之時,恐致重困。欲過夏月,於見屯將兵內差不入隊人,併力修治,庶幾便民。」從之。
       興元府山河堰灌溉甚廣,世傳為漢蕭何所作。嘉祐中,提舉常平史炤奏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中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累曾修葺,旋即決壞。乾道七年,遂委御前諸軍統制吳拱經理,發卒萬人助役,盡修六堰,濬大小渠六十五,復見古跡,並用水工準法修定。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餘畝,昔之瘠薄,今為膏腴。四川宣撫王炎,表稱拱宣力最多,詔書褒美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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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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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 列傳第二百0九 忠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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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三 列傳第二百一十二 忠義八
卷四百五十四 列傳第二百一十三 忠義九
卷四百五十五 列傳第二百一十四 忠義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傳第二百一十五 孝義
卷四百五十七 列傳第二百一十六 隱逸上
卷四百五十八 列傳第二百一十七 隱逸中
卷四百五十九 列傳第二百一十八 隱逸下
卷四百六十 列傳第二百一十九 列女
卷四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卷四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百二十二 外戚上
卷四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卷四百七十一 列傳第二百三十 姦臣一
卷四百七十二 列傳第二百三十一 姦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姦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傳第二百三十三 姦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傳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卷四百七十六 列傳第二百三十五 叛臣中
卷四百七十七 列傳第二百三十六 叛臣下
卷四百七十八 列傳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傳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傳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傳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傳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傳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傳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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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七 列傳第二百四十六 外國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傳第二百四十七 外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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