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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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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兵一)陝西保毅 河北忠順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 河北河東強壯河東陝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咸平四年,令陝西興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州點充強壯戶者,稅賦止令本州輸納,有司不得支移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無人承替者,雖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詔自今委無家業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間,并、代廣銳老病之兵,雖非親屬而願代者聽。河北彊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忠烈、宣勇、廣銳之歸農而闕員者,並自京差補;戍於河上而歲月久遠者,則特為遷補;貧獨而無力召替者,則令逐處保明放停。
       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砦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彊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河東添籍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衄,正兵不足,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州。西師罷,多揀放焉。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
       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於農之意。惜其束於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餘所常伏銳兵矣」。朝廷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下稱昭義步兵冠於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或謂民兵祗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生謀,內亦搖動衆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何敵不可戰哉?至於部分佈列,量敵應機,繫於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邊州之地,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
       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為近之,後廢不能復。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係,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於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里。既而涅為保捷正兵,遣戍邊州,其後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於國無補。且祖宗平一海內,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衆,涉區脫之地。當是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間,合於古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間,耕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兵,是一家而給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還,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
       熙寧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餘多承舊制。前史沿革,不復具述,取其有損益者著於篇。南渡而後,土宇雖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鄉兵、砦兵之可攷者,皆附見焉。
       陝西保毅
       開寶八年,發渭州平涼、潘原二縣民治城隍,因立為保毅弓箭手,分戍鎮砦。能自置馬,免役。逃、死,以親屬代,因周廣順舊制也。
       咸平初,秦州極邊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給米六斗,仲冬,賜指揮使至副都頭紫綾綿袍,十將以下皂綾袍。五年,點陝西沿邊丁壯充保毅,凡得六萬八千人。給資糧,與正兵同戍邊郡。
       慶曆初,詔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安亦各籍置。是時,諸州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皇祐五年,涇原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復責以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治平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悉揀刺以為義勇。熙寧四年,詔廢其軍。
       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於馬軍司,廩給視中禁軍。
       河北忠順
       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棹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
       名號不一。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路、勇銳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虜獲財畜皆畀之。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并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復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彊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
       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咸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官給鎧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複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遊惰及作姦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係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寖廢矣。
       其募於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熙寧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
       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建隆二年,詔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閑田,蠲其徭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其後,鄜延、環慶、涇原并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脩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下并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阪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旗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併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從之。
       五年,趙离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六年,离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詔審度之。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佔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御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者,併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策應將副。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即於臨時易為勾集。」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餘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係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姦弊。」從之。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鬬,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於熙、秦兩路輟那。新城內土田并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并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里,近者不減百里,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汙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裏,理合移出。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於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佔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鬬,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於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擾動衆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累詔令雄括空閑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挺之又云:「鄯、湟之復,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觔斗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於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昨累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田既墾則穀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踰高超遠,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於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此西人步騎之長也。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又沿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衆守隘,官軍不能進。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若遇賊於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扞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或遇賊於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前所謂勁馬奔衝,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姦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閑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寖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剷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係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斗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寖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馬射九斗,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斗,奉七百至五百。季首閱試於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衆,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
       河北舊有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北人勁悍,緩急可用。」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
       北邊久和,河朔無事。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於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滬、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臣。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衆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阪,飲食長技與敵國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并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復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導磁率○以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御賊之具爾。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衆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始行於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覈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扞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於發內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於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於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姦,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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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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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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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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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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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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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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