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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繁體版)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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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下
       茶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姦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復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自是,河北入中復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寖壞。
       景祐中,三司吏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復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復行見錢法。」時諮已執政矣。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并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姦,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之。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之。」并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復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復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復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於河北,配擾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御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復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十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復用矣。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復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予之。」於是有四說之法。初,詔止行於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行於河北,不數年間,茶法復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斗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復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纔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穀二百二十八萬餘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茶直十萬,舊售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復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姦。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寘之重罰。」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久之,入中者寖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於蓄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范鎮謂內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復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其道里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紬、絹。」自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至和中,歲市茶淮南纔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餘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并本息計之,纔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衆。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封園置吏,隨處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踰冒不悛。誠有厚利重貲,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羨。富人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并本息歲課亦祇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祇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征稅無彝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居五分之一,丁賦錢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萬。榷茶之利,凡止九十餘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餘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餘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逾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
       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嘉麟為登平致頌書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時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嚮之,力言於帝。三年九年,命韓絳、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十月,三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年纔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纔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輦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費,又不預焉。至於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宜約至和以後一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詔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於下,而君裕於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於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為陷穽以害吾民也。朕心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驩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又於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尚慮喜於立異之人、緣而為姦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寘明刑,無或有貸。」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唯臘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論者猶謂朝廷志於恤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征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脩頗論其事。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脩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與敞意同。時朝廷方排衆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
       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紬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役錢亦視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杞被命經度,又詔得調舉官屬,迺即蜀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八年,杞以疾去。
       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雇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杞,未幾,鹽法復難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陝路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却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杞、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採造黃老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茶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范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杞前勞,以子珏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陝西變賣,於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羣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杞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選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五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十一月,蒲宗閔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踰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斗勿取息。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迹,不若前日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買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七年,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寧元年,右僕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緡。慶曆之後,法制寖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寖失。謂宜荊湖、江、淮、兩浙、褔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復科民,即產茶州郡隨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餘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苟留。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焉。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於江寧府,江西於洪州。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餘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四年,京復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
       大觀元年,議提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以三等之期。復慮商旅影挾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御筆申飭之。又以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斤各增錢十。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製,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衆。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製,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製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及擅賣,皆坐以徒。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踰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賞錢百萬。
       重和元年,詔:「客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復輸稅如舊。大抵茶、鹽之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相踰,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陝西舊通蜀茶,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興販,引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旅疑豫,茶貨不通,迺重扇搖之令。於時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及配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享大利。」言竟不行。
       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千六百餘斤。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借貸優恤,止於文具,姦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言,扇搖之令復出矣。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初,熙寧五年,以褔建茶陳積,乃詔褔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餘路通商。元豐七年,王子京為褔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建州歲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餘萬斤,欲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運司官提舉:褔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朱彥博,廣東高鎛,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
       時遠方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建州園戶等以茶粗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能償,令準輸茶。初,成都帥司蔡延慶言邛部川蠻主苴尅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哲宗嗣位,御史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褔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崇寧二年,尚書省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餘萬斤,近歲增盛,而本錢多不繼。」詔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繼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之制。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政和初,復增損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於諸路住賣,後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倣此;諸路監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六年,詔褔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等第均稅。重和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褔建骨茶斤重,長引以六百斤為率。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隄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須令產茶山場州軍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諸路末茶入府界者,復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祐初,寬茶法,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侍御史劉摯、右司諫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修復水磨。乃詔即京、索、天源等河為之,以孫迥提舉,復命兼提舉汴河隄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餘緡,呂安中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元符元年,戶部上凡獲私末茶并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至十緡止。
       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崇寧二年,提舉京城茶場所奏:「紹聖初,興復水磨,歲收二十六萬餘緡。四年,於長葛等處京、索、潩水河增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復舉行。」從之。尋詔商販臘茶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翻引出外者,收堆垜錢。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場草茶以五百萬斤為率。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三年,詔罷之。
       明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麴錢法。五年,復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應緣茶事併隸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通為一司。三年,復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政和元年,京城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却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並令赴京。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致弊,欲止行於京城,仍通行客販,餘路水磨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當是時,茶之產於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褔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有二。霅川顧渚生石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視捕私鹽。二十一年,秦檜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
       孝宗隆興二年,淮東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當是時,商販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乾道二年,戶部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息錢十一緡五百文。」八年,減輸翻引錢止七緡,通貨儈息錢止八緡。淳熙二年,以長短茶引權以半依元引斤重錢數,分作四緡小引印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光宗紹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寧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建寧臘茶,北苑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備賜予。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製愈精,數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之。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復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鬻建茶於臨安,移茶事司於建州買發,明年,以失陷引錢,復令通商。自是上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遂以開同主管川、秦茶馬。二年,開至成都,大更茶法,倣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至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乾道末年,青羌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淳熙六年以後,累減園戶重額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至紹熙初,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準。
       自熙、豐以來,茶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寧宗慶元初,始除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置場于熙河。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馬也。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復黎州及雅州碉門靈西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一
卷五 本紀第五 太宗二
卷六 本紀第六 真宗一
卷七 本紀第七 真宗二
卷八 本紀第八 真宗三
卷九 本紀第九 仁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仁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仁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仁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英宗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神宗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神宗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哲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哲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徽宗一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徽宗二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徽宗三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徽宗四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欽宗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高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高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高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高宗四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高宗五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高宗六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高宗七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高宗八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高宗九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孝宗一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孝宗二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孝宗三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光宗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一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寧宗二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寧宗三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寧宗四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理宗一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理宗二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理宗三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理宗四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理宗五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度宗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瀛國公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律曆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禮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
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卷一百零二 志第五十五 禮五
卷一百零三 志第五十六 禮六
卷一百零四 志第五十七 禮七
卷一百零五 志第五十八 禮八
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卷一百零七 志第六十 禮十
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卷一百零九 志第六十二 禮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禮十三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禮十四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禮十五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禮十六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六十七 禮十七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禮十八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禮十九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禮二十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禮二十一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禮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禮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禮二十四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禮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禮二十六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禮二十八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樂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樂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樂八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樂九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樂十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樂十一
卷一百三十七 志第九十 樂十二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樂十三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樂十四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樂十五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樂十六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儀衞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儀衞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儀衞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儀衞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0一 儀衞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0二 輿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0三 輿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0四 輿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0九 選舉二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選舉三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選舉四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選舉五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選舉六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志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志第一百二十 職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職官九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職官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貨下二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貨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0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0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藝文一
卷二百0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藝文二
卷二百0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藝文三
卷二百0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藝文四
卷二百0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藝文五
卷二百0七 志第一百六十 藝文六
卷二百0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藝文七
卷二百0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藝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宰輔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宰輔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宰輔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宰輔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宰輔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宗室世系一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宗室世系二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宗室世系三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宗室世系四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宗室世系五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宗室世系六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宗室世系七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宗室世系八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宗室世系九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宗室世系十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宗室世系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宗室世系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宗室世系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宗室世系十四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宗室世系十五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宗室世系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宗室世系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宗室世系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宗室世系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宗室世系二十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宗室世系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宗室世系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宗室世系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宗室世系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宗室世系二十五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宗室世系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宗室世系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十四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十五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十六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十七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十八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十九
卷二百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
卷二百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一
卷二百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二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二百六十五 列傳第二十四
卷二百六十六 列傳第二十五
卷二百六十七 列傳第二十六
卷二百六十八 列傳第二十七
卷二百六十九 列傳第二十八
卷二百七十 列傳第二十九
卷二百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
卷二百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二百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二百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三
卷二百七十五 列傳第三十四
卷二百七十六 列傳第三十五
卷二百七十七 列傳第三十六
卷二百七十八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二百七十九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二百八十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二百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
卷二百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二百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二百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二百八十五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二百八十六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二百八十七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
卷二百八十九 列傳第四十八
卷二百九十 列傳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傳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傳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傳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傳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傳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傳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傳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三百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傳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三百0四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三百0五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三百0六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三百0七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三百0八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三百0九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三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三百一十一 列傳第七十
卷三百一十二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三百一十三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三百一十四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三百一十五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三百一十六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傳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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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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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卷三百二十二 列傳第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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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六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三百二十七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三百二十八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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