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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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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弘肇,字化元,鄭州滎澤人也。父潘,本田家。弘肇少游俠無行,拳勇健步,日行二百里,走及奔馬。梁末,每七戶出一兵,弘肇在籍中,後隷本州開道都,選入禁軍。嘗在晉祖麾下,遂留為親從,及踐阼,用為控鶴小校。高祖鎮太原,奏請從行,升為牙校,後置武節左右指揮,以弘肇為都將,遙領雷州刺史。高祖建號之初,代州王暉叛,以城歸契丹,弘肇征之,一鼓而拔,尋授許州節度使,充侍衞步軍都指揮使。會王守恩以上黨附,契丹主命大將耿崇美率眾登太行,欲取上黨,高祖命弘肇以軍應援。軍至潞州,契丹退去,翟令奇以澤州迎降。會河陽武行德遣人迎弘肇,遂率眾南下,與行德合。故高祖由蒲、陝赴洛如歸,弘肇前鋒之功也。
       弘肇嚴毅寡言,部轄軍眾,有過無舍,兵士所至,秋毫不犯。部下有指揮使,嘗因指使少不從命,弘肇立撾殺之,將吏股慄,以至平定兩京,無敢干忤。從駕征鄴迴,加同平章事,充侍衞親軍都指揮使,兼鎮宋州。高祖大漸,與樞密使楊邠、周太祖、蘇逢吉等同受顧命。隱帝嗣位,加檢校太師、兼侍中。居無何,河中、永興、鳳翔連橫謀叛,關輔大擾,朝廷日有徵發,羣情憂惴,亦有不逞之徒,妄搆虛語,流布京師。弘肇都轄禁軍,警衞都邑,專行刑殺,畧無顧避,無賴之輩,望風匿迹,路有遺棄,人不敢取。然而不問罪之輕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犯,便處極刑,枉濫之家莫敢上訴。巡司軍吏因緣為姦,嫁禍脅人不可勝紀。宋史邊歸讜傳:史弘肇怙權專殺,閭里告訐成風。歸讜言曰:「邇來有匿名書及言風聞事,搆害良善,有傷風化,遂使貪吏得以報復私怨,讒夫得以肆其虛誕。請明行條制,禁遏誣罔,凡顯有披論,具陳姓名。其匿名書及風聞事者,並見止絕。」論者韙之。
       時太白晝見,民有仰觀者,為坊正所拘,立斷其腰領。又有醉民抵忤一軍士,則誣以訛言棄市。其他斷舌、決口、斮筋、折足者,僅無虛日。故相李崧為部曲誣告,族戮于市,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僕隷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勳故將失勢之後,為厮養輩之所脅制者,往往有之。軍司孔目吏解暉性狡而酷,凡有推劾,隨意鍛鍊。人有抵軍禁者,被其苦楚,無不自誣以求死所,都人遇之,莫敢仰視。有燕人何福殷者,案:歐陽史作何福進,疑訛。以商販為業,嘗以十四萬市得玉枕,遣家僮及商人李進賣于淮南,易茗而迴。家僮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家僮詣弘肇上變,言契丹主之入汴也,趙延壽遣福殷齎玉枕陰遺淮南,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遣捕福殷等繫之。解暉希旨,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分取之,其家財籍沒。
       弘肇不喜賓客,嘗言:「文人難耐,輕我輩,謂我輩為卒,可恨,可恨!」弘肇所領睢陽,其屬府公利,委親吏楊乙就府檢校,貪戾兇橫,負勢生事,吏民畏之。副戎已下,望風展敬,聚斂刻剝,無所不至,月率萬緡,以輸弘肇,一境之內,嫉之如讎。案東都事略薛居正傳:史弘肇領侍衞親軍,威震人主,殘忍自恣,人莫敢忤其意。其部下吏告民犯鹽禁,法當死。居正疑其不實,召詰之,乃其吏以私憾而誣之也。逮捕吏鞫之,具伏,以吏抵法。宏肇雖怒甚,竟亦無以屈也。周太祖平河中班師,推功于眾,以弘肇有翊衞鎮重之功,言之于隱帝,即授兼中書令。隱帝自關西賊平之後,昵近小人,太后親族頗行干託,弘肇與楊邠甚不平之。太后有故人子求補軍職,弘肇怒而斬之。帝始聽樂,賜教坊使玉帶,諸伶官錦袍,往謝弘肇,弘肇讓之曰:「健兒為國戍邊,忍寒冒暑,未能徧有霑賜,爾輩何功,敢當此賜!」盡取袍帶還官。其兇戾如此。
       周太祖有鎮鄴之命,弘肇欲其兼領機樞之任,蘇逢吉異其議,弘肇忿之。翌日,因竇貞固飲會,貴臣悉集,弘肇厲色舉爵屬周太祖曰:「昨晨廷論,一何同異!今日與弟飲此。」楊邠、蘇逢吉亦舉大爵曰:「此國家之事也,何足介意!」俱飲釂。弘肇又厲聲言曰:「安朝廷,定禍亂,直須長槍大劍,至如毛錐子,焉足用哉!」三司使王章曰:「雖有長槍大劍,若無毛錐子,贍軍財賦,自何而集?」弘肇默然,少頃而罷。
       未幾,三司使王章于其第張酒樂,時弘肇與宰相、樞密使及內客省使閻晉卿等俱會。酒酣,為手勢令,弘肇不熟其事,而閻晉卿坐次弘肇,屢教之。蘇逢吉戲弘肇曰:「近坐有姓閻人,何憂罰爵!」弘肇妻閻氏,本酒妓也,弘肇謂逢吉譏之,大怒,以醜語詬逢吉。逢吉不校,弘肇欲毆逢吉,逢吉策馬而去。弘筆遽起索劔,意欲追逢吉。楊邠曰:「蘇公是宰相,公若害之,致天子何地,公細思之。」邠泣下。弘肇索馬急馳而去,邠慮有非常,連鑣而進,送至第而還。自是將相不協如水火矣。隱帝遣王峻將酒樂于公子亭以和之,竟不能解。
       其後李業、郭允明、後贊、聶文進居中用事,不悅執政。又見隱帝年漸長,厭為大臣所制,嘗有忿言,業等乃乘間譖弘肇等,隱帝稍以為信。業等乃言弘肇等專權震主,終必為亂,隱帝益恐。嘗一夕,聞作坊鍛甲之聲,疑外有兵仗卒至,達旦不寐。自是與業等密謀禁中,欲誅弘肇等,議定,入白太后。太后曰:「此事豈可輕發耶!更問宰臣等。」李業在側,曰:「先皇帝言,朝廷大事,莫共措大商量。」太后又言之,隱帝怒曰:「閨門之內,焉知國家之事!」拂衣而出。內客省使閻晉卿潛知其事,乃詣弘肇私第,將欲告之,弘肇以他事拒之不見。
       乾祐三年冬十一月十三日,弘肇入朝,十一月,歐陽史漢臣傳作十月。吳縝纂誤云:漢隱帝紀、周太祖紀俱作十一月,傳誤也。與樞密使楊邠、三司使王章同坐于廣政殿東廡下,俄有甲士數十人自內而出,害弘肇等于閤,夷其族。先是,弘肇第數有異,嘗一日,于階砌隟中有烟氣蓬勃而出。禍前二日昧爽,有星落于弘肇前三數步,如迸火而散,俄而被誅。周太祖踐阼,追封鄭王,以禮葬,官為立碑。
       弘肇子德珫,乾祐中,授檢校司空,領忠州刺史。粗讀書,親儒者,常不悅父之所為。貢院嘗錄一學科于省門叫譟,申中書門下,宰相蘇逢吉令送侍衞司,請痛笞刺面。德珫聞之,白父曰:「書生無禮,有府縣御史臺,非軍務治也。公卿如此,蓋欲彰大人之過。」弘肇深以為然,即破械放之。後之識者尤嘉德珫之為人焉。
       弘肇弟福,比在滎陽別墅,聞禍,匿于民間。周太祖即位,累遷閑廄使。仕皇朝,歷諸衞將軍。永樂大典卷一萬一百八十三。 宋史李崇矩傳:史弘肇為先鋒都校,聞崇矩名,召署親吏。乾祐初,弘肇總禁兵,兼京城巡檢,多殘殺軍民,左右稍稍引去,惟崇矩事之益謹。及弘肇誅,獨得免。周祖與弘肇素厚善,即位,訪求弘肇親舊,得崇矩,謂之曰:「我與史公受漢厚恩,戮力同心,共獎王室,為奸邪所搆,史公卒罹大禍,我亦僅免。汝史家故吏也,為我求其近屬,我將恤之。」崇矩上其母弟福。崇矩素主其家,盡籍財產以付福,周祖嘉之。
       楊邠,魏州冠氏人也。少以吏給事使府,後唐租庸使孔謙,即其妻之世父也。兼領度支,補勾押官,歷孟、華、鄆三州糧料使。高祖為鄴都留守,用為左都押衙,左都,歐陽史作右都。高祖鎮太原,益加親委。漢國建,遷檢校太保、權樞密使。汴、洛平,正拜樞密使、檢校太傅。及高祖大漸,與蘇逢吉、史弘肇等同受顧命,輔立嗣君。隱帝即位,宰臣李濤上章,請出邠與周太祖為藩鎮,邠等泣訴于太后,由是罷濤而相邠,加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平章事,仍兼樞密使。
       時中書除吏太多,訛謬者眾,及邠居相位,帝一以委之,凡南衙奏事,中書除命,先委邠斟酌。如不出邠意,至于一簿一掾,亦不聽從。邠雖長于吏事,不識大體,常言:「為國家者,但得帑藏豐盈,甲兵強盛,至于文章禮樂,並是虛事,何足介意也。」平河中,並加右僕射。邠既專國政,觸事苛細,條理煩碎,前資官不得于外方居止,自京師至諸州府,行人往來,並須給公憑。所由司求請公憑者,朝夕填咽,旬日之間,民情大擾,行路擁塞,邠乃止其事。
       時史弘肇恣行慘酷,殺戮日眾,都人士庶相目于路,邠但稱弘肇之善。太后弟武德使李業求為宣徽使,隱帝與太后重違之,私訪于邠。邠以朝廷內使,遷拜有序,不可超居,遂止。隱帝所愛耿夫人,欲立為后,邠亦以為太速。夫人卒,隱帝欲以后禮葬,邠又止之,隱帝意不悅。左右有承間進甘言者,隱帝益怒之。案:此下當有缺文。邠繕甲兵,實帑廩,俾國用不闕,邊鄙粗寕,亦其功也。永樂大典卷六千五十二。 宣和書譜云:邠末年留意縉紳,延客門下,知經史有用,乃課吏傳寫。
       王章,大名南樂人也。少為吏,給事使府。同光初,隷樞密院,後歸本郡,累職至都孔目官。後唐清泰末,屯駐捧聖都虞候張令昭作亂,逐節度使劉延皓,自稱留後,章以本職為令昭役使。末帝遣范延光討平之,搜索叛黨甚急。章之妻即白文珂之女也,文珂與副招討李敬周善,以章為托。及攻下逆城,敬周匿之,載于橐駞褚中,竄至洛下,匿于敬周之私第。及末帝敗,章為省職,歷河陽糧料使。高祖典侍衞親軍,詔為都孔目官,從至河東,專委錢穀。國初,授三司使、檢校太傅,從征杜重威于鄴下。明年,高祖崩,隱帝即位,加檢校太尉、同平章事。
       居無何,蒲、雍、岐三鎮叛。是時,契丹犯闕之後,國家新造,物力未充,章與周太祖、史弘肇、楊邠等盡心王室,知無不為,罷不急之務,惜無用之費,收聚財賦,專事西征,軍旅所資,供饋無乏。及三叛平,賜與之外,國有餘積。然以專于權利,剝下過當,斂怨歸上,物論非之。舊制,秋夏苗租,民稅一斛,別輸二升,謂之「雀鼠耗」。乾祐中,輸一斛者,別令輸二斗,目之為「省耗」。百姓苦之。又,官庫出納緡錢,皆以八十為陌,至是民輸者如舊,官給者以七十七為陌,遂為常式。歸田錄:用錢之法,自五代以來,以七十七為百,謂之「省陌」。今市井交易,又尅其五,謂之「依除」。民有訴田者,雖無十數戶,章必命全州覆視,幸其廣有苗額,以增邦賦,曾未數年,民力大困。章與楊邠不喜儒士,郡官所請月俸,皆取不堪資軍者給之,謂之「閑雜物」,命所司高估其價,估定更添,謂之「擡估」,章亦不滿其意,隨事令更添估。章急于財賦,峻于刑法,民有犯鹽、礬、酒麴之令,雖絲毫滴瀝,盡處極刑。吏緣為姦,民不堪命。
       章與楊邠同郡,尤相親愛,其獎用進拔者,莫非鄉舊。常輕視文臣,曰:「此等若與一把算子,未知顛倒,何益于事!」後因私第開宴席,召賓客,史弘肇、蘇逢吉乘醉諠詬而罷。章自是忽忽不樂,潛求外任,邠與弘肇深阻其意。而私第數有怪異,章愈懷憂恐。乾祐三年冬,與史弘肇、楊邠等遇害,夷其族。妻白氏,禍前數月而卒。無子,惟一女,適戶部員外郎張貽肅,羸疾踰年,扶病就戮。永樂大典卷六千八百五十。
       李洪建,太后母弟也。事高祖為牙將,高祖即位,累歷軍校,遙領防禦使。史弘肇等被誅,以洪建為權侍衞馬步軍都虞候。及鄴兵南渡,命洪建誅王殷之族,洪建不即行之,但遣人監守其家,仍令給饌,竟免屠戮。周太祖入京城,洪建被執,王殷感洪建之恩,累祈周太祖乞免其死,不從,遂殺之。洪建弟業。永樂大典卷一萬三百九十。
       業,昆仲凡六人,案昭聖太后弟六人,洪信、洪義,宋史有傳。歐陽史作昆弟七人。業處其季,故太后尤憐之。高祖置之麾下,及即位,累遷武德使,出入禁中。業恃太后之親,稍至驕縱。隱帝嗣位,尤深倚愛,兼掌內帑,四方進貢二宮費委之出納。業喜趨權利,無所顧避,執政大臣不敢禁詰。會宣徽使闕,業意欲之,太后亦令人微露風旨于執政。時楊邠、史弘肇等難之,業由是積怨,蕭墻之變,自此而作。楊、史既誅,業權領侍衞步軍都指揮使。北郊兵敗,業自取金寶懷之,策馬西奔。行至陝郊,其節度使洪信,即其長兄也,不敢匿于家。業將奔太原,至絳州境,為盜所殺,盡奪而去。永樂大典卷一萬三百九十。
       閻晉卿者,忻州人也。家世富豪,少仕并門,歷職至客將,高祖在鎮,頗見信用。乾祐中,歷閤門使,判四方館。未幾,關西亂,郭崇義討趙思綰于京兆,晉卿偏師以攻賊壘。宋史李韜傳:周祖征三叛,韜從白文珂攻河中,兵傅其城。文珂夜詣周祖議犒軍,留韜城下。時營柵未備,李守貞乘虛來襲,營中忽見火發,知賊驟至,惶怖失據。客省使閻晉卿率左右數十人,遇韜于月城側,謂韜曰:「事急矣,城中人悉被黃紙甲,為火光所照,色俱白,此殊易辨,奈軍士無鬬志何!」韜憤怒曰:「豈有食君祿而不為國致死耶!」即援矟而進,軍中死士十餘輩,隨韜犯賊鋒。蒲有猛將,躍馬持戈擬韜,韜刺之,洞胸而墜,又連殺數十人,蒲軍遂潰,因擊大破之。賊平,為內客省使,案宋史李韜傳載晉卿討賊時已為客省使,是書作賊平之後始授此職,與宋史異。丁父憂,起復前職。時宣徽使闕,晉卿以職次事望,合當其任,既而久稽拜命,晉卿頗怨執政。會李業等謀殺楊、史,詔晉卿謀之,晉卿退詣弘肇,將告其事,弘肇不見。晉卿憂事不果,夜懸高祖御容于中堂,泣禱于前,遲明戎服入朝。內難既作,以晉卿權侍衞馬軍都指揮使。北郊兵敗,晉卿乃自殺于家。永樂大典卷一萬八千一百三十一。
       聶文進,并州人。少給事于高祖帳下,高祖鎮太原,甚見委用,職至兵馬押司官。高祖入汴,授樞密院承旨,歷領軍、屯衞大將軍,遷領衞大將軍,仍領舊職。冊府元龜卷七百六十六。遇周太祖出征,稍至驕橫,久未遷改,深所怨望,與李業輩搆成變亂。史弘肇等遇害之前夕,文進與同黨預作宣詔,制置朝廷之事,凡關文字,並出文進之手。明日難作,文進點閱兵籍,徵發軍眾,指揮取舍,以為己任,內外咨稟,前後填咽。太祖在鄴被搆,初謂文進不預其事,騐其事迹,方知文進亂階之首也,大詬詈之。太祖過封丘,帝次于北郊,文進告太后曰:「臣在此,請宮中勿憂。」兵散之後,文進召同黨痛飲,歌笑自若。遲明,帝遇禍,文進奔竄,為軍士所追,梟其首。冊府元龜卷九百三十五。
       後贊,為飛龍使。贊母本倡家也,與父同郡,往來其家,生贊。從職四方,父未嘗離郡,贊既長,疑其所生。及為內職,不欲父之來,寓書以致其意。父自郡至京師,直抵其第,贊不得已而奉之。永樂大典卷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五。乾祐末,宰相楊邠、侍衞親軍使史弘肇執權,贊以久次未遷,頗懷怨望,乃與樞密承旨聶文進等搆變。既難作,贊與同黨更侍帝側,剖判戎事,且防間言。北郊兵敗,贊竄歸兖州,慕容彥超執之以獻,有司鞫贊伏罪,周太祖命誅之。冊府元龜卷九百五十二。
       郭允明者,小名竇十,河東人也。幼隷河東制置使范徽柔,被誅,允明遂為高祖厮養,服勤既久,頗得高祖之歡心。高祖鎮太原,稍歷牙職,及即位,累遷至翰林茶酒使兼鞍轡庫使。隱帝嗣位,尤見親狎,每恃寵驕縱,畧無禮敬。與相州節度使郭謹以同宗之故,頗交結。謹在鎮,允明常齎御酒以遺之,不以僭上犯禁為意。其他輕率,悉皆類此。執政大臣頗姑息之。嘗奉使荊南,車服導從,有同節度使將,州縣郵驛奔馳畏懾,節度使高保融承迎不暇。允明潛使人步度城壁之高卑,池隍之廣隘,以動荊人,冀得重賄。乾祐末,兼飛龍使。未幾,與李業輩搆變,楊邠等諸子,允明親刃之于朝堂西廡下。王章女壻戶部員外郎張貽肅,血流逆注,聞者哀之。及北郊之敗,允明迫帝就民舍,手行弒逆,尋亦自殺。永樂大典卷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一。
       劉銖,陝州人也。少事梁邵王朱友誨為牙將。晉天福中,高祖為侍衞親軍都指揮使,與銖有舊,乃表為內職。高祖出鎮并門,用為左都押牙。銖性慘毒好殺,高祖以為勇斷類己,深委遇之。國初,授永興節度使,從定汴、洛,移鎮青州,加同平章事。隱帝即位,加檢校太師、兼侍中。銖立法深峻,令行禁止,吏民有過,不問輕重,未嘗貸免。每親事,小有忤旨,即令倒曳而出,至數百步外方止,膚體無完者。每杖人,遣雙杖對下,謂之「合歡杖」。或杖人如其歲數,謂之「隨年杖」。在任擅行賦斂,每秋苗一畝率錢三千,夏苗一畝錢二千,以備公用。部內畏之,脅肩重迹。
       乾祐中,淄、青大蝗,銖下令捕蝗,畧無遺漏,田苗無害。先是,濱海郡邑,皆有兩浙迴易務,厚取民利,自置刑禁,追攝王民,前後長吏利其厚賂,不能禁止。銖即告所部,不得與吳越徵負,擅行追攝,浙人惕息,莫敢干命。朝廷懼銖之剛戾難制,因前沂州刺史郭瓊自海州用兵還,過青州,遂留之,即以符彥卿代銖,銖即時受代。隆平集郭瓊傳云:劉銖守平盧,稱疾不朝,隱帝疑其叛,詔瓊領兵屯青州。銖將害之,張宴伏兵幕下,瓊無懼色,銖亦不敢發。瓊為言去就禍福,銖趨召。
       離鎮之日,有私鹽數屋,雜以糞穢,填塞諸井,以土平之。彥卿發其事以聞,銖奉朝請久之,每潛戟手于史弘肇、楊邠第。會李業輩同誅弘肇等,銖喜,謂業輩曰:「君等可謂僂儸兒矣。」尋以銖權知開封府事,周太祖親族及王峻家,並為銖所害。周太祖入京城,執之下獄,銖謂妻曰:「我則死矣,君應與人為婢耳!」妻曰:「明公所為如是,雅合為之。」周太祖遣人讓銖曰:「昔日與公常同事漢室,寕無故人之情!家屬屠滅,公雖奉君命,加之酷毒,一何忍哉!公家亦有妻子,還顧念否?」銖但稱死罪。遂啟太后,并一子誅之,而釋其妻。周太祖踐阼,詔賜銖妻陝州莊宅各一區。永樂大典卷六千三百五十。 五代史闕文:漢隱帝朝,銖為開封尹,周祖自鄴起兵,銖盡誅周祖之家子孫婦女十數人,極其慘毒。及隱帝遇害,周祖以漢太后令,收銖下獄,使人責之。銖對曰:「某為漢家戮叛族耳,不知其他。」周祖怒,遂殺之。臣謹按:周世宗朝,史官修漢隱帝實錄,銖之忠言,諱而不載。
       史臣曰:臣觀漢之亡也,豈繫于天命哉!蓋委用不得其人,聽斷不符于理故也。且如弘肇之滛刑,楊邠之粃政,李業、晉卿之設計,文進、允明之狂且,雖使成王為君,周公作相,亦不能保宗社之安,延歲月之命,况隱帝、逢吉之徒,其能免乎!易曰:「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必亂邦也。」當乾祐之末也,何斯言之騐歟!惟劉銖之忍酷,又安能逭于一死乎!永樂大典卷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一。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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