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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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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維翰,字國僑,洛陽人也。父拱,事河南尹張全義為客將。維翰身短面廣,殆非常人,既壯,每對鑑自歎曰:「七尺之身,安如一尺之面!」由是慨然有公輔之望。三楚新錄:馬希範入覲,塗經淮上,時桑維翰旅遊楚、泗間,知其來,遽謁之曰:「僕聞楚之為國,挾天子而令諸侯,其勢不可謂卑也;加以利盡南海,公室大富。足下之來也,非傾府庫之半,則不足以供芻粟之費。今僕貧者,敢以萬金為請,惟足下濟之。」希範輕薄公子,覩維翰形短而腰長,語魯而且醜,不覺絕倒而笑。既而與數百縑,維翰大怒,拂衣而去。 春渚記聞:桑維翰試進士,有司嫌其姓,黜之。或勸勿試,維翰持鐵硯示人曰:「鐵硯穿,乃改業。」著日出扶桑賦以見志。性明惠,善詞賦。洛陽縉紳舊聞記:桑魏公父拱為河南府客將,桑魏公將應舉,父乘間告齊王張全義曰:「某男粗有文性,今被同人相率欲取解,俟王旨。」齊王曰:「有男應舉好,可令秀才將卷軸來。」魏公之父趨下再拜。既歸,令子侵早投書啟,獻文字數軸。王請見魏公,父教之趨階,王曰:「不可,既應舉便是貢士。」終以客禮見,王一見奇之,禮待頗厚。是年王力言于當時儒臣,由是擢上第。
       唐同光中,登進士第。高祖領河陽,辟為掌書記,歷數鎮皆從,及建義太原,首預其謀。復遣為書求援於契丹,果應之,俄以趙德鈞發使聘契丹,高祖懼其改謀,命維翰詣幕帳,述其始終利害之義,其約乃定。通鑑:趙德鈞以金帛賂契丹主,云:「若立己為帝,請即以見兵南平洛陽,與契丹為兄弟之國;仍許石氏常鎮河東。」契丹主自以深入敵境,晉安未下,德鈞兵尚強,范延光在其東,又恐山北諸州邀其歸路,欲許德鈞之請。帝聞之大懼,亟使維翰見契丹主,說之曰:「大國舉義兵以救孤危,一戰而唐兵瓦解,退守一柵,食盡力窮。趙北平父子不忠不信,畏大國之彊,且素蓄異志,案兵觀變,非以死徇國之人,何足可畏,而信其誕妄之辭,貪毫末之利,棄垂成之功乎!且使晉得天下,將竭中國之財以奉大國,豈此小利之比乎!」契丹主曰:「爾見捕鼠者乎,不備之,猶或齧傷其手,況大敵乎!」對曰:「今大國已扼其喉,安能齧人乎!」契丹主曰:「吾非有渝前約也,但兵家權謀,不得不爾。」對曰:「皇帝以信義救人之急,四海之人俱屬耳目,奈何二三其命,使大義不終,臣竊為皇帝不取也。」跪于帳前,自旦至暮,涕泣爭之。契丹乃從之,指帳前石謂德鈞使者曰:「我已許石郎,此石爛,可改矣。」及高祖建號,制授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知樞密院事,尋改中書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充樞密院使。高祖幸夷門,范延光據鄴叛,張從賓復自河、洛舉兵向闕,人心恟恟。時有人候於維翰者,從容談論,怡怡如也,時皆服其度量。
       及楊光遠平鄴,朝廷慮兵驕難制,維翰請速散其眾,尋移光遠鎮洛陽,光遠由是怏怏,上疏論維翰去公狥私,除改不當,復營邸肆於兩都之下,與民爭利。高祖方姑息外將,事不獲已,因授維翰檢校司空、兼侍中,出為相州節度使,時天福四年七月也。先是,相州管內所獲盜賊,皆籍沒其財產,云是河朔舊例。及維翰作鎮,以律無明文,具事以奏之。詔曰:「桑維翰佐命功全,臨戎寄重,舉一方之往事,合四海之通規,況賊盜之徒,律令具載。比為撫萬姓而安萬國,豈忍罪一夫而破一家,聞將相之善言,成國家之美事,既資王道,實契人心。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律定罪,不得沒納家貲,天下諸州皆准此處分。」自是刧賊之家,皆免籍沒,維翰之力也。歲餘,移鎮兗州。
       時吐渾都督白承福為契丹所迫,舉眾內附,高祖方通好於契丹,拒而不納。鎮州節度使安重榮患契丹之強,欲謀攻襲,戎師往返路出於真定者,皆潛害之,密與吐渾深相結,至是納焉,而致于朝。既而安重榮抗表請討契丹,且言吐渾之請。是時安重榮握強兵,據重鎮,恃其驍勇,有飛揚跋扈之志。晉祖覽表,猶豫未決。維翰知重榮已畜奸謀,且懼朝廷違其意,乃密上疏曰:
       竊以防未萌之禍亂,立不拔之基扃,上繫聖謀,動符天意,非臣淺陋,所可窺圖。然臣逢世休明,致位通顯,無功報國,省己愧心,其或事繫安危,理關家國,苟猶緘默,實負君親,是以區區之心,不能自已。
       近者,相次得進奏院狀報:吐渾首領白承福已下舉眾內附,鎮州節度使安重榮上表請討契丹。臣方遙隔朝闕,未測端倪。竊思陛下頃在并、汾,初罹屯難,師少糧匱,援絕計窮,勢若綴旒,困同懸磬。契丹控弦玉塞,躍馬龍城,直度陰山,徑絕大漠,萬里赴難,一戰夷凶,救陛下累卵之危,成陛下覆盂之業。皇朝受命,於此六年,彼此通歡,亭障無事。雖卑辭降節,屈萬乘之尊;而庇國息民,實數世之利。今者,安重榮表契丹之罪,方恃勇以請行;白承福畏契丹之強,將假手以報怨。恐非遠慮,有惑聖聽。
       方今契丹未可與爭者,有其七焉:契丹數年來最強盛,侵伐鄰國,吞滅諸蕃,救援河東,功成師克,山後之名藩大郡,盡入封疆;中華之精甲利兵,悉歸廬帳。即今土地廣而人民眾,戎器備而戰馬多。此未可與爭一也。契丹自告捷之後,鋒銳氣雄;南軍因敗衂已來,心沮膽怯。況今秋夏雖稔,而帑廩無餘;黎庶雖安,而貧敝益甚;戈甲雖備,而鍛礪未精;士馬雖多,而訓練未至。此未可與爭者二也。契丹與國家,恩義非輕,信誓甚篤,雖多求取,未至侵陵,豈可先發釁端,自為戎首。縱使因茲大克,則後患仍存;其或偶失沈機,則追悔何及。兵者凶器也,戰者危事也,苟議輕舉,安得萬全。此未可與爭者三也。王者用兵,觀釁而動。是以漢宣帝得志於匈奴,因單于之爭立;唐太宗立功于突厥,由頡利之不道。方今契丹主抱雄武之量,有戰伐之機,部族輯睦,蕃國畏伏,土地無災,孳畜繁庶,蕃漢雜用,國無釁隟。此未可與爭者四也。引弓之民,遷徙鳥舉,行逐水草,軍無饋運,居無竈幕,往無營柵,便苦澀,任勞役,不畏風霜,不顧饑渴,皆華人之所不能。此未可與爭者五也。戎人皆騎士,利在坦途;中國用徒兵,喜于隘險。趙、魏之北,燕薊之南,千里之間,地平如砥,步騎之便,較然可知。國家若與契丹相持,則必屯兵邊上。少則懼強敵之眾,固須堅壁以自全;多則患飛輓之勞,必須逐寇而速返。我歸而彼至,我出而彼迴,則禁衞之驍雄,疲于奔命,鎮、定之封境,畧無遺民。此未可與爭者六也。議者以陛下于契丹有所供億,謂之耗蠹,有所卑遜,謂之屈辱,微臣所見,則曰不然。且以漢祖英雄,猶輸貨于冒頓;神堯武畧,尚稱臣于可汗。此謂達于權變,善于屈伸,所損者微,所利者大。必若因茲交構,遂成釁隟,自此則歲歲徵發,日日轉輸,困天下之生靈,空國家之府藏,此謂耗蠹,不亦甚乎!兵戈既起,將帥擅權,武吏功臣,過求姑息,邊藩遠郡,得以驕矜,外剛內柔,上淩下僭,此為屈辱,又非多乎!此未可與爭者七也。
       願陛下思社稷之大計,采將相之善謀,勿聽樊噲之空言,宜納婁敬之逆耳。然後訓撫士卒,養育黔黎,積穀聚人,勸農習戰,以俟國有九年之積,兵有十倍之強,主無內憂,民有餘力,便可以觀彼之變,待彼之衰,用己之長,攻彼之短,舉無不克,動必成功。此計之上者也,惟陛下熟思之。
       又以鄴都襟帶山河,表裏形勝,原田沃衍,戶賦殷繁,乃河朔之名藩,實國家之巨屏。即今主帥赴闕,軍府無人,臣竊思慢藏誨盜之言,恐非勇夫重閉之意,願迴深慮,免起姦謀。欲希陛下暫整和鑾,略謀巡幸。雖櫛風沐雨,上勞于聖躬;而杜漸防微,實資于睿略。省方展義,今也其時。臣受主恩深,憂國情切,智小謀大,理淺詞繁,俯伏惟懼于僭踰,裨補或希于萬一,謹冒死以聞。
       疏奏,留中不出。高祖召使人于內寢,傳密旨于維翰曰:「朕比以北面事之,煩懣不快,今省所奏,釋然如醒,朕計已決,卿可無憂。」
       七年夏,高祖駕在鄴都,維翰自鎮來朝,改授晉昌軍節度使。少帝嗣位,徵拜侍中,監修國史,頻上言請與契丹和,為上將景延廣所否。明年,楊光遠搆契丹,有澶淵之役,凡制敵下令,皆出于延廣,維翰與諸相無所與之。及契丹退,維翰使親黨受寵于少帝者,密致自薦,曰:「陛下欲制北戎以安天下,非維翰不可。」案:歐陽史作維翰陰使人說帝,與是書同。通鑑作或謂帝曰:「欲安天下,非桑維翰不可。」與是書異。少帝乃出延廣守洛,以維翰守中書令,再為樞密使、弘文館大學士,繼封魏國公。事無巨細,一以委之,數月之間,百度寖理。然權位既重,而四方賂遺,咸湊其門,故仍歲之間,積貨鉅萬,由是澆競輩得以興謗。未幾,內客省使李彥韜、端明殿學士馮玉皆以親舊用事,與維翰不協,間言稍入,維翰漸見踈忌,將加黜退,賴宰相劉昫、李崧奏云:「維翰元勳,且無顯過,不宜輕有進退。」少帝乃止。尋以馮玉為樞密使,以分維翰之權。
       後因少帝微有不豫,維翰曾密遣中使達意于太后,請為皇弟重睿擇師傅以教道之,少帝以此疑其有他。俄而馮玉作相,與維翰同在中書,會舍人盧價秩滿,玉乃下筆除價為工部侍郎,維翰曰:「詞臣除此官稍慢,恐外有所議。」因不署名,屬維翰休睱,玉竟除之,自此維翰與玉尤不相協。俄因少帝以重睿擇師傅言于玉,玉遂以詞激帝,帝尋出維翰為開封府尹,維翰稱足疾,罕預朝謁,不接賓客。
       是歲,秋霖經月不歇。一日,維翰出府門由西街入內,至國子門,馬忽驚逸,御者不能制,維翰落水,久而方蘇。或言私邸亦多怪異,親黨咸憂之。及戎王至中渡橋,維翰以國家安危繫在朝夕,迺詣執政異其議,又求見帝,復不得對。維翰退而謂所親曰:「若以社稷之靈,天命未改,非所能知也;若以人事言之,晉氏將不血食矣。」
       開運三年十二月十日,王師既降契丹,十六日,張彥澤以前鋒騎軍陷都城,戎王遣使遺太后書云:「可先使桑維翰、景延廣遠來相接,甚是好事。」是日凌旦,都下軍亂,宮中火發。維翰時在府署,左右勸使逃避,維翰曰:「吾國家大臣,何所逃乎?」即坐以俟命。時少帝已受戎王撫慰之命,乃謀自全之計,因思維翰在相時,累貢謀畫,請與契丹和,慮戎王到京窮究其事,則顯彰己過,故欲殺維翰以滅其口,因令圖之。張彥澤既受少帝密旨,案通鑑攷異云:彥澤既降契丹,豈肯復受少帝之命,當係彥澤自以私怨殺維翰,非受命于少帝也。復利維翰家財,乃稱少帝命召維翰。維翰束帶乘馬,行及天街,與李崧相遇,交談之次,有軍吏于馬前揖維翰赴侍衞司,維翰知其不可,顧謂崧曰:「侍中當國,今日國亡,翻令維翰死之,何也?」崧甚有媿色。是日,彥澤遣兵守之,十八日夜,為彥澤所害,時年四十九。即以衣帶加頸,報戎王云,維翰自經而死。戎王報曰:「我本無心害維翰,維翰不合自剄。」戎王至闕,使人驗其狀,令殯于私第,厚撫其家,所有田園邸第,並令賜之。案:歐陽史作貲財盡為彥澤所掠。及漢高祖登極,詔贈尚書令。
       維翰少時所居,恆有魑魅,家人咸畏之,維翰往往被竊其衣,撮其巾櫛,而未嘗改容。當兩朝秉政,出上將楊光遠、景延廣俱為洛川守;又嘗一制除節將十五人,各領軍職,無不屈而服之。理安陽除民弊二十餘事,兗、海擒豪賊過千人,亦寇恂、尹翁歸之流也。
       開運中,朝廷以長子坦為屯田員外郎,次子塤為祕書郎。維翰謂同列曰:「漢代三公之子為郎,廢已久矣,近或行之,甚諠外議。」乃抗表固讓不受,尋改坦為大理司直,塤為祕書省正字,議者美之。
       初,高祖在位時,詔廢翰林學士院,由是併內外制皆歸閣下,命舍人直內廷,數年之間,尤重其選。及維翰再居宥密,不信宿,奏復置學士院,凡署職者,皆其親舊。時議者以維翰相業素高,公望所屬,雖除授或黨,亦弗之咎也。永樂大典卷七千三百三十九。 五代史補:桑維翰形貌甚怪,往往見之者失次。張彥澤素以驍勇稱,每謁候,雖冬月未嘗不雨汗。及中渡變生,彥澤引蕃部至,欲逞其威,乃領眾突入開封府,弓矢亂發,且問:「桑維翰安在?」維翰聞之,乃厲聲曰:「吾為大臣,使國家如此,其死宜矣。張彥澤安得無禮!」乃升廳安坐數之曰:「汝有何功,帶使相已臨方面,當國家危急,不能盡犬馬之力以為報効,一旦背叛,助契丹作威為賊,汝心安乎?」彥澤覩其詞氣慨然,股慄不敢仰視,退曰:「吾不知桑維翰何人,今日之下,威稜猶如此,其再可見耶!」是夜,令壯士就府縊殺之。當維翰之縊也,猶瞋目直視,三噓氣,每一噓皆有火出,其光赫然,三噓之外,火盡滅,就視則奄然矣。
       趙瑩,字元輝,華陰人也。曾祖溥,江陵縣丞。祖孺,秘書正字。父居晦,為農。瑩風儀美秀,性復純謹。梁龍德中,始解褐為康延孝從事。後唐同光中,延孝鎮陝州,會莊宗伐蜀,命延孝為騎將。將行,留瑩監修金天神祠。功既集,忽夢神召于前亭,待以優禮,謂瑩曰:「公富有前程,所宜自愛。」因遺一劒一笏,覺而駭異。明宗即位,以高祖為陝府兩使留後,瑩時在郡,以前官謁之,一見如舊相識,即奏署管記。高祖歷諸鎮皆從之,累使闕下,官至御史大夫,賜金紫。高祖再鎮并州,位至節度判官,高祖建號,授瑩翰林學士承旨、金紫光祿大夫、戶部侍郎,知太原府事,尋遷門下侍郎、同平章事、監修國史。車駕入洛,使持聘謝契丹,及還,加光祿大夫兼吏部尚書,判戶部。
       初,瑩為從事,丁母憂,高祖不許歸華下,以麤縗隨幕,人或短之。及入相,以敦讓汲引為務。監修國史日,以唐代故事殘缺,署能者居職,纂補實錄及修正史二百卷行于時,瑩首有力焉。少帝嗣位,拜守中書令。明年,檢校太尉本官,出為晉昌軍節度使。是時,天下大蝗,境內捕蝗者獲蝗一斗,給粟一斗,使飢者獲濟,遠近嘉之。未幾,移鎮華州,歲餘入為開封尹。
       開運末,馮玉、李彥韜用事,以桑維翰才望素重,而瑩柔而可制,因共稱之,乃出維翰,復瑩相位,加弘文館大學士。及李崧、馮玉議出兵應接趙延壽,而以杜重威為都督部署,瑩私謂馮、李曰:「杜中令國之懿親,所求未愜,心恆怏怏,安可更與兵權?若有事邊陲,只李守貞將之可也。」
       及契丹陷京城,契丹主遷少帝于北塞,瑩與馮玉、李彥韜俱從。契丹永康王代立,授瑩太子太保。案:遼史作太子太傅。周廣順初,遣尚書左丞田敏報命于契丹,遇瑩于幽州。瑩得見華人,悲悵不已,謂田敏曰:「老身漂零寄于此,近聞室家喪逝,弱子無恙,蒙中朝皇帝倍加存恤,東京舊第本屬公家,亦聞優恩特給善價,老夫至死無以報効。」于是南望稽首,涕泗潢流。先是,漢高祖以入蕃將相第宅徧賜隨駕大臣,故以瑩第賜周太祖。太祖時為樞密副使,召瑩子前刑部郎中易則告之曰:「所賜第,除素屬版籍外,如有別契券為己所置者,可歸本直。」即以千餘緡遺易則。易則惶恐辭讓,周太祖堅與之方受,故瑩言及之。未幾,瑩卒于幽州,時年六十七。
       瑩初被疾,遣人祈告于契丹主,願歸骨于南朝,使羈魂幸復鄉里,契丹主閔而許之。及卒,遣其子易從、家人數輩護喪而還,仍遣大將送至京師。周太祖感歎久之,詔贈太傅,仍賜其子絹五百疋,以備喪事,令歸葬于華陰故里。永樂大典卷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一。
       劉昫,字耀遠,涿州歸義人也。祖乘,幽府左司馬;父因,幽州巡官。昫神彩秀拔,文學優贍,與兄晅、弟皡,俱有鄉曲之譽。唐天祐中,契丹陷其郡,昫被俘至新州,逃而獲免。後居上國大寕山,與呂夢奇、張麟結庵共處,以吟誦自娛。
       會定州連帥王處直以其子都為易州刺史,署昫為軍事衙推。及都去任,乞假還鄉,都招昫至中山。會其兄晅自本郡至,都薦于其父,尋署為節度衙推,不踰歲,命為觀察推官。歷二年,都篡父位。時都有客和少微素嫉晅,搆而殺之,昫越境而去,寓居浮陽,節度使李存審辟為從事。莊宗即位,授太常博士,尋擢為翰林學士,繼改膳部員外郎,賜緋;比部郎中,賜紫。丁母憂,服闋,授庫部郎中,依舊充職。明宗即位,拜中書舍人,歷戶部侍郎、案:是書唐明宗紀作兵部侍郎,與此傳異。歐陽史從是書本紀。端明殿學士。明宗重其風儀,愛其溫厚,長興中,拜中書侍郎兼刑部尚書、平章事。時昫入謝,遇大祠,明宗不御中興殿,閤門白:「舊禮,宰相謝恩,須正殿通喚,請候來日。」樞密使趙延壽曰:「命相之制,下已數日,中謝無宜後時。」因即奏之,遂謝于端明殿。昫自端明殿學士拜相,而謝于本殿,士子榮之。
       清泰初,兼判三司,加吏部尚書、門下侍郎,監修國史。時與同列李愚不協,至忿爭,時論非之。未幾,俱罷知政事,昫守右僕射,以張延朗代判三司。初,唐末帝自鳳翔至,切于軍用,時王玫判三司,詔問錢穀,玫具奏其數,及命賞軍,甚愆于素。通鑑:帝問王玫以府庫之實,對有數百萬在。既而閱實,金帛不過三萬兩匹。末帝怒,用昫代玫,昫乃搜索簿書,命判官高延賞計窮詰勾,及積年殘租,或場務販負,皆虛係帳籍,條奏其事,請可徵者急督之,無以償官者蠲除之。通鑑:清泰元年八月,免諸道逋租三百三十八萬。吏民相與歌詠,唯主典怨沮。及罷相之日,羣吏相賀,昫歸,無一人從之者,蓋憎其太察故也。
       天福初,張從賓作亂于洛陽,害皇子重乂,詔為東都留守,判河南府事,尋以本官判鹽鐵。未幾,奉使入契丹,還遷太子太保兼左僕射,封譙國公,俄改太子太傅。開運初,授司空、平章事,監修國史,復判三司。契丹主至,不改其職。昫以眼疾乞休致,契丹主降偽命授昫守太保。案:歐陽史作罷為太保。契丹主北去,留于東京。其年夏,以疾卒,年六十。漢高祖登極,贈太保。
       初,昫避難河朔,匿于北山蘭若,有賈少瑜者為僧,輟衾袍以溫燠之。及昫官達,致少瑜進士及第,拜監察御史,聞者義之。永樂大典卷九千九十八。
       馮玉。案:以下有闕文。歐陽史云:字景臣,定州人。少帝嗣位,納馮后于中宮,后即玉之妹也。玉既聯戚里,恩寵彌厚,自知制誥、中書舍人出為頴州團練使,遷端明殿學士、戶部侍郎,尋加右僕射,軍國大政,一以委之。永樂大典卷一萬三百三十。 案:以下有闕文。通鑑云:玉每善承迎帝意,由是益有寵。嘗有疾在家,帝謂諸宰相曰:「自刺史而上,俟馮玉出,乃得除。」其倚任如此。玉乘勢弄權,四方賂遺,輻輳其門,由是朝政日壞。張彥澤陷京城,軍士爭湊其第,家財臣萬,一夕罄空。翌日,玉假蓋而出,猶繞指以諂彥澤,且請令引送玉璽于契丹主,將利其復用。永樂大典卷一萬三百三十。玉從少帝北遷,契丹命為太子少保。至周太祖廣順二年,其子傑自幽州不告父而亡歸,玉懼譴責,尋以憂恚卒于蕃中。永樂大典卷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五。 五代史補:馮玉嘗為樞密使,有朝使馬承翰素有口辯,一旦持刺來謁玉,玉覽刺輒戲曰:「馬既有汗,宜卸下鞍。」承翰應聲曰:「明公姓馮,可謂死囚逢獄。」玉自以失言,遽延而謝之。
       殷鵬,字大舉,大名人也。以雋秀為鄉曲所稱,弱冠擢進士第。唐閔帝之鎮魏州,聞其名,辟為從事。及即位,命為右拾遺,歷左補闕、考功員外郎,充史館修撰,遷刑部郎中。鵬姿顏若婦人,而性巧媚。天福中,擢拜中書舍人,與馮玉同職。玉本非代言之才,所得除目,多託鵬為之。玉嘗以「姑息」字問于人,人則以「辜負」字教之,玉乃然之,當時以為笑端。鵬之才比玉雖優,其纖佞過之。後玉出郡,借第以處之,分祿食之。及玉為樞密使,擢為本院學士,每有庶寮乘鞹謁玉,故事,宰臣以履見之,鵬多在玉所,見客亦然。有丞郎王易簡退而有言,鵬銜之。及契丹入汴,有人獲玉與鵬有籤記字,皆朝廷上列有不得志欲左授者,則易簡是其首焉。玉既北行,鵬亦尋以疾卒。永樂大典卷二千二百六。
       史臣曰:維翰之輔晉室也,罄弼諧之志,參締搆之功,觀其効忠,亦可謂社稷臣矣。況和戎之策,固非誤計,及國之亡也,彼以滅口為謀,此掇歿身之禍,則畫策之難也,豈期如是哉!是以韓非慨慷而著說難者,當為此也,悲夫!趙瑩際會風雲,優游藩輔,雖易簀于絕域,終歸柩于故園,蓋仁信之行通于遐邇故也。劉昫有真相之才,克全嘉譽,馮玉乘君子之器,終歿窮荒,其優劣可知矣。永樂大典卷三千二百六。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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