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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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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太常禮院奏:「來年四月孟夏,禘饗于太廟。謹按禮經,三年一禘以孟冬,五年一祫以孟夏。已毀未毀之主,並合食于太祖之廟,逐廟功臣,配饗于本廟之庭。本朝寶應元年定禮,寶應原本訛「寶寕」。攷新唐書,寶應係代宗年號,無所謂「寶寕」者,今改正。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既廟號太祖,百代不遷,每遇禘祫,位居東向之尊,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已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南北相向,合食于前。聖朝中興,重修宗廟,今太廟見饗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饗。將來禘禮,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禘饗不及于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于禮意。今所司修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事須具狀申奏。」敕下尚書省集百官詳議。戶部尚書韓彥惲等奏議曰:「伏以本朝尊受命之祖景皇帝為始封之君,百代不遷,長居廟食,自貞觀至于天祐,無所改更,聖祖神孫,左昭右穆。自中興國祚,再議宗祊,以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祖宗,欲尊太祖之位,將行東向之儀,爰命羣臣,同議可否。伏詳本朝列聖之舊典,明皇定禮之新規,開元十年,特立九廟,子孫遵守,歷代無虧。今既行定禮之規,又以祧太祖之室。昔德宗朝,將行禘祫之禮,顏真卿議請奉獻祖居東向之位,景皇帝暫居昭穆之列,考之于貞元,則以為誤,行之于今日,正得其禮。今欲請每遇禘祫之歲,暫奉景皇帝居東向之尊,自元皇帝以下,敘列昭穆。」從之。
       周廣順三年冬十月,禮儀使奏:「郊廟祝文,禮例云:古者大事皆書于冊,而有長短之差。魏、晉郊廟祝文書于冊。唐初悉用祝版,惟陵廟用玉冊,玄宗親祭郊廟,用玉為冊。德宗朝,博士陸淳議,准禮用祝版,祭已燔之,可其議。貞元六年親祭,又用竹冊,當司准開元禮,並用祝版。梁朝依禮行之,至明宗郊天,又用竹冊。今詳酌禮例,祝版為宜。」從之。
       周廣順三年九月,南郊,禮儀使奏「郊祀所用珪璧制度,准禮,祀上帝以蒼璧,祀地祇以黃琮,祀五帝以珪璋琥璜,其玉各依本方正色,祀日月以珪璋,祀神州以兩珪有邸。其用幣,天以蒼色,地以黃色,配帝以白色,日月五帝各從本方之色,皆長一丈八尺。其珪璧之狀,璧圓而琮八方,珪上銳而下方,半珪曰璋,琥為虎形,半璧曰璜,其珪璧琮璜皆長一尺二寸四。珪有邸,邸,本也,珪著于璧而整肅也。日月星辰以珪璧五寸,前件珪璧雖有圖樣,而長短之說或殊。按唐開元中,玄宗詔曰:『祀神以玉,取其精潔,比來用珉,不可行也。如或以玉難辦,寕小其制度,以取其真。』今郊廟所修珪璧,量玉大小,不必皆從古制,伏請下所司修制。」從之。
       顯德四年夏四月,禮官博士等准詔,議祭器、祭玉制度以聞。時國子祭酒尹拙引崔靈恩三禮義宗云:「蒼璧所以祀天,其長十有二寸,蓋法天之十二時。」又引江都集、白虎通等諸書所說,云:「璧皆外圓內方。」又云:「璜琮所以祀地,其長十寸,以法地之數。其琮外方內圓,八角而有好。」國子博士聶崇義以為璧內外皆圓,其徑九寸。又按阮氏、鄭玄圖皆云九寸,周禮玉人職又有九寸之璧。及引爾雅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郭璞注云:「好,孔也;肉,邊也。」而不載尺寸之數。崇義又引冬官玉人云「璧好三寸」,爾雅云「肉倍好謂之璧」,兩邊肉各三寸,通好共九寸,則其璧九寸明矣。崇義又云:「璜琮八方以象地,每角各剡出一寸六分,共長八寸,厚一寸。按周禮疏及阮氏圖並無好。」又引冬官玉人云:「琮八角而無好。」崇義又云:「琮璜珪璧,俱是祀天地之器,而爾雅唯言璧環瑗三者有好,其餘璜琮諸器並不言之,則璜琮八角而無好明矣。」太常卿田敏以下議,以為尹拙所說雖有所據,而崇義援周禮正文,其理稍優,請從之。其諸祭器制度,亦多以崇義所議為定。
       顯德二年秋八月,兵部尚書張昭上言:「今月十二日,伏蒙宸慈召對,面奉聖旨,每年祀祭,多用太牢,念其耕稼之勞,更備犧牲之用,比諸豢養,特可愍傷,令臣等討故事,可以佗牲代否。臣仰稟綸言,退尋禮籍,其三牲八簋之制,五禮六樂之文,著在典彝,迭相沿襲,累經朝代,無所改更。臣聞古者燔黍捭豚,尚多質略,近則梁武麫牲竹脯,不可宗師,雖好生之德則然,于奉先之儀太劣。蓋禮主于信,孝本因心,黍稷非馨,鬼神饗德,不必牲牢之巨細,籩豆之方圓,苟血祀長保于宗祧,而牲俎何須于繭栗。但以國之大事,儒者久行,易以佗牢,恐未為便。以臣愚見,其南北郊、宗廟社稷、朝日夕月等大祠,如皇帝親行事,備三牲;如有司攝行事,則用少牢已下。雖非舊典,貴減牲牛。」是時太常卿田敏又奏云:
       臣奉聖旨為祠祭用犢事。今太僕寺供犢,一年四季都用犢二十二頭。唐會要武德九年十月詔:「祭祀之意,本以為民,窮民事神,有乖正直,殺牛不如礿祭,明德即是馨香,望古推今,民神一揆。其祭圜丘、方澤、宗廟以外,並可止用少牢,用少牢者用特牲代。時和年豐,然後克修常禮。」又按會要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赦文:「祭祀之典,犧牲所備,將有達于虔誠,蓋不資于廣殺。自今後每大祭祀,應用騂犢,宜令所司量減其數,仍永為恆式。其年起請以舊料每年用犢二百一十二頭,今請減一百七十三頭,止用三十九頭,餘祠饗並停用犢。」至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國之大事,郊祀為先,貴其至誠,不美多品。黍稷雖設,猶或非馨;牲牢空多,未為能饗。圜丘、方澤,任依恆式,宗廟諸祠,臨時獻熟,用懷明德之馨,庶合西隣之祭。其年起請昊天上帝、太廟各太牢一,餘祭並隨事市供。」若據天寶六載,自二百一十二頭減用三十九頭;據武德九年,每年用犢十頭,圜丘方澤一,宗廟五;據上元二年起請祇昊天上帝、太廟,又無方澤,則九頭矣。今國家用牛,比開元、天寶則不多,比武德、上元則過其大半。案會要,太僕寺有牧監,掌孳課之事。乞今後太僕寺養孳課牛,其犢遇祭昊天前三月養之滌宮,取其蕩滌清潔,餘祭則不養滌宮。若臨時買牛,恐非典故。
       奉敕:「祭祀尚誠,祝史貴信,非誠與信,何以事神!礿祭重于殺牛,黍稷輕于明德,犧牲之數,具載典經。前代以來,或有增損,宜採酌中之禮,且從貴少之文。起今後祭圜丘、方澤、社稷,並依舊用犢;其太廟及諸祠,宜准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並不用犢。如皇帝親行事,則依常式。」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十日,祠部奏:「本朝舊儀,太微宮每年五薦獻,其南郊壇每年四祠祭。吏部申奏,請差中書門下攝太尉行事,其太廟及諸郊壇,並吏部差三品已上攝太尉行事。」從之。至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據尚書祠部狀,每年太微宮五薦獻,南郊壇四祠祭,並宰相攝太尉行事,惟太廟時祭,獨遣庶僚,雖為舊規,慮成闕禮。臣等商量,今後太廟祠祭,亦望差宰臣行事。」從之。
       三年十一月,禮儀使奏:「伏准禮經,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行事,此古制也。爰自漢文,益尊神器,務狥公絕私之義,行以日易月之制,事久相沿,禮從順變。今園陵已畢,祥練既除,宗廟不可以乏享,神祇不可以廢祀,宜遵禮意,式展孝思。伏請自貞簡太后升祔禮畢,應宗廟伎樂及羣祀,並准舊施行。」從之。
       天成四年九月,太常寺奏:「伏見大祠則差宰臣行事,中祠則差諸寺卿監行事,小祠則委太祝、奉禮。今後凡小祠,請差五品官行事。」從之。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太微宮、太廟、南郊壇,宰臣行事宿齋宮,百官皆預人事。伏以奉命行事,精誠齋宿,儻徧見于朝官,涉不虔于祠祭。今後宰臣行事,文武兩班,望令並不得到宿齋處者。」奉敕宜依。
       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後宰臣致齋內,請不押班,不知印,不起居。或遇國忌,應行事官受誓戒,並不赴行香,並不奏覆刑殺公事。及大祠致齋內,請不開宴。」從之。
       長興二年五月,尚書左丞崔居儉奏:「大祠差官行事,皇帝雖不預祭,其日亦不視朝。伏見車駕其日或出,于理不便。今後請每遇大祀、中祀,車駕不出。」從之。
       四年二月,太常博士路航奏:「比來小祠已上,公卿皆著祭服行事。近日唯郊廟、太微宮具祭服,五郊迎氣、日月諸祠,並祇常服行事,兼本司執事人等,皆著隨事衣裝,狼藉鞋履,便隨公卿升降于壇墠。按祠部令,中祠以上,應齋郎等升壇行事者,並給潔服,事畢收納。今後中祠以上,公卿請具祭服,執事升壇人並著具緋衣幘子。緋衣原本作「絳衣」,今據五代會要改正。又,臣檢禮閤新儀,太微宮使卯時行事。近年依諸郊廟例,五更初便行事,今後請依舊以卯時。」從之。
       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祔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致齋內;今劉昫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今與禮官參酌,諸私忌日,遇大朝會,入閤宣召,尚赴朝參。今祔饗事大,忌日屬私,齋日請比大朝會宣召例,差李愚行事。」從之。
       晉開運三年六月,西京留司監祭使奏:「以祠祭所定行事官,臨日或遇疾病,或奉詔赴闕,留司吏部郎中一人主判,有闕便依次第定名,庶無闕事。」從之。
       天成三年十一月,太常定唐少帝為昭宣光烈孝皇帝,廟號景宗。博士呂朋龜奏:「謹按禮經,臣不誄君,稱天以諡之,是以本朝故事,命太尉率百寮奉諡冊告天于圜丘,迴讀于靈座前,並在七月之內,諡冊入陵。若追尊定諡,命太尉讀諡冊于太廟,藏冊于本廟。伏以景宗皇帝,頃負沈冤,歲月深遠,園陵已修,不祔于廟,則景宗皇帝親在七廟之外。今聖朝申冤,追尊定諡,重新帝號,須撰禮儀。又,禮云:君不逾年不入宗廟。且漢之殤、沖、質,君臣已成,晉之惠、懷、愍,俱負艱難,皆不列廟食,止祀于園寢。臣等切詳故實,欲請立景宗皇帝廟于園所,命使奉冊書寶綬,上諡于廟,便奉太牢祀之,其四時委守奉薦。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官詳議施行。」右散騎常侍蕭希甫等議請依禮院所奏。奉敕:宜令本州城內選地起廟。乃于曹州立廟。
       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先據太常寺定少帝諡昭宣光烈孝皇帝,號景宗者。伏以景宗生曾為帝,饗乃承祧,既號景宗,合入宗廟,如不入宗廟,難以言宗。于理而論,祧一遠廟,安少帝神主于太廟,即昭穆序而宗祀正。今或且居別廟,即請不言景宗,但云昭宣光烈孝皇帝。兼冊文內有『基』字,是玄宗廟諱,雖尋常詔敕皆不迴避,少帝是繼世之孫,不欲斥列聖之諱,今改『基』為『宗』。」從之。案五代會要:風俗通陳孔璋云:尊卑有敘,喪祭哀敬,各有攸終,欲令言著而可遵,事施而不犯。禮云:「卒哭之後,宰執木鐸徇于宮,曰捨故而諱新。」故,謂毀廟之主也,恩遠屬絕,名不可諱。今昭宣上去玄宗十四世,奏改冊文,非典故也。
       八月戊申,明宗服袞冕,御文明殿,追冊昭宣光烈孝皇帝。案:歐陽史作四年五月乙酉追諡,與是志定諡冊廟月日俱不符。禮畢,冊使兵部尚書盧質押冊出應天門登車,鹵簿鼓吹前導,入都亭驛,翌日,登車赴曹州。時議者以追尊則可,立之為宗,不入太廟,深為失禮。夫言宗者,功業纂于祖禰,德澤被于生民,發號申令可也。且輝王纂嗣之日,國命出于賊臣,君父銜冤,母后塗炭,遭罹放逐,鼎祚覆亡,追諡易名,當循故實。如漢之沖、質,晉之閔、懷,但尊稱而無廟號;前代亡國者周赧、漢獻、魏陳留,亦不稱宗;中興之追諡者孺子嬰,光武竟無追宗之典。設如自我作古,酌于人情,則謂之為「景宣光烈」,深不稱也。古之周景、漢景、周宣、漢宣,皆中興再造之主。至如國朝,太祖曰景皇帝,以受命而有唐室,宣宗皇帝以隔代承運,皇綱復振故也。今輝王亡國墜業,謂之「宣景」,得無謬乎!先是,太常既奏,下尚書省集議,雖有智者,依違不言。至是,既立為景宗,陵號溫陵,乃于曹州置廟,以時告享,仍以本州刺史以下為三獻官。後宰臣知其非,乃奏去廟號。
       晉天福四年十一月,太常禮院奏:議立唐朝帝廟,引武德年故事,祀隋三帝。今請立近朝莊宗、明宗、閔帝三廟,庶合前規。詔曰:「德莫盛于繼絕,禮莫重于奉先。莊宗立興復之功,明宗垂光大之業,逮乎閔帝,實繼本枝,然則丕緒洪源,皆尊唐室。繼周者須崇后稷,嗣漢者必奉高皇,將啟嚴祠,當崇茂典。宜立唐高祖、太宗及莊宗、明宗、閔帝五廟。」
       其月,太常禮院又奏:「唐廟制度,請以至德宮正殿隔為五室,三分之,南去地四尺,以石為埳,中容二主。廟之南一屋三門,門戟二十有四;東西一屋一門,門無棨戟。四仲之祭,一羊一豕,如中祠,其幣帛牲牢之類,光祿主之。祠祝之文,不進不署,神厨之具,鴻臚督之。五帝五后,凡十主,未遷者六,未立者四,未諡者三。高祖、太宗與其后暨莊宗、明宗,凡六主,在清化里之寢宮,祭前二日,以殿中繖扇二十,迎置新廟以享祀。閔皇帝、莊宗明宗二后及魯國孔夫人神主四座,請修制祔廟,及三后請定諡法。」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太常禮院上言:「准敕,遷漢廟入昇平宮。其唐、晉兩朝,皆止五廟遷移,今漢七廟,未審總移,為復祇移五廟?敕宜准前敕,並移于昇平宮。其法物、神厨、齋院、祭服、祭器、饌料,皆依中祠例,用少牢,光祿等寺給;其讀文太祝及奉禮郎,太常寺差。每仲饗,以漢宗子為三獻。」從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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