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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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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唐典,凡選授之制,天官卿掌之,所以正權衡而進賢能也;凡貢舉之政,春官卿掌之,所以覈文行而第雋秀也。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釐革,亦不出其軌轍。今採其事,備紀于後,以志五代審官取士之方也。
       梁開平元年七月,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絕。」
       四月,兵部尚書、權知貢舉姚洎奏:「近代設文科、選冑子,所以綱維名教,崇樹邦本也。今在朝公卿親屬、將相子孫,有文行可取者,請許所在州府薦送,以廣疏材之路。」從之。案文獻通考:唐時知貢舉皆用禮部侍郎,梁開平中,始命兵部侍郎楊涉權知貢舉。此事薛史不載。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書奏,請停舉選一年。敕:「舉、選二門,國朝之重事,但要精確,難議權停,宜准常例處分。」
       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取解,仍令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五年二月九日,敕:「近年文士,輕視格條,就試時疏于帖經,帖經原本作「帖括」,今據五代會要改正。登第後恥于赴選。宜絕躁求之路,別開獎勸之門。其進士科已及第者,計選數年滿日,許令就中書陳狀,于都堂前各試本業詩賦判文。其中才藝灼然可取者,便與除官,如或事業不甚精者,自許准添選。」
       晉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兵部侍郎、權知貢舉崔梲奏:「臣謬蒙眷渥,叨掌文衡,實憂庸懦之材,不副搜羅之旨,敢不揣摩頑鈍,杜絕阿私,上則顯陛下求賢,次則使平人得路。但以今年就舉,比常歲倍多,科目之中,兇豪甚眾。每駮牓出後,則時有喧張,不自省循,但言屈塞,互相朋扇,各出言詞,或云主司不公,或云試官受賂,實慮上達聖聽,微臣無以自明,晝省夜思,臨深履薄。今臣欲請令舉人落第之後,或不甘心,任自投狀披陳,却請所試,與疏義對證,兼令其日一甲同共校量,若獨委試官,恐未息詞理。儻是實負抑屈,則所司固難逭憲章;如其妄有陳論,則舉人乞痛加懲斷。冀此際免虛遭謗議,亦將來可久遠施行。儻蒙聖造允俞,伏乞降敕處分。」從之。
       五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靸鞋接見舉人,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食會客,悉宜廢之。」
       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竊窺前代,未設諸科,始以明經,俾昇高第。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搢紳之士,亦緘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第豈可妄與。且常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赴選者甚多,州縣之間,必無遺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而興,謗讟因茲而起。但今廣場大啟,諸科並存,明經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于三禮、三傳之內,若無釐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又奏:「國家懸科待士,貴務搜揚;責實求才,須除訛濫。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及名成貢部,身返故鄉,但尅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占官名,其童子一科,亦請停廢。」敕明經、童子、宏詞、拔萃、明算、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七年五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試,俾盡臧謀。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是元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銓司超壹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不得再有投進。餘並准前後敕文處分。」
       開運元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
       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案宋史竇貞固傳云:貞固擇士平允,時人稱之。「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伏以懸科取士,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若使就試兩廊之下,揮毫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欲考試之時,准舊例以三條燭為限。其進士并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是容縱。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式。」
       漢乾祐二年,刑部侍郎邊歸讜上言:「臣竊見每年貢舉人數甚眾,動引五舉、六舉,多至二千、三千,既事業不精,即人文何取。請敕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長官,合發諸色貢舉人文解者,並須精加考校,事業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濫有舉送,冀塞濫進之門,開與能之路。」敕從之。其間條奏未盡處,下貢院錄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諭天下,依元敕條件施行,如有故違,其隨處考試官員,當准敕條處分。
       周廣順二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案:原本作「不汎試口義」,今據冊府元龜改正。其口義五十道,改試墨義十道。」從之。
       三年正月,趙上交趙上交奏:「進士元試詩賦各一首,帖經二十帖,對義五通,今欲罷帖經、對義,別試雜文二首、試策一道。」從之。
       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台符奏:「請別試雜文外,其帖經、墨義,仍依元格。」從之。
       顯德二年三月,禮部侍郎竇儀奏:「請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試官為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奏聞取裁。監試官如受賂,及今後進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言告,送本處色役,永不進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書門下奏議:「左拾遺王松、吏部員外郎李慎儀上疏,以諸道州縣,皆是攝官,誅剝生靈,漸不存濟。比者郭崇韜在中書日,未詳本朝故事,妄被閑人獻疑,點檢選曹,曲生異議,或告赤欠少,一事闕違,保內一人不來,五保即須並廢,文書一紙有誤,數任皆不勘詳。其年選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餘員,得官者才及數十,皆以偷濫為名,盡被焚毀棄逐,或斃踣于旅店,或號哭于道途。以至二年以來,選人不敢赴集,銓曹無人可注,中書無人可除,去年闕近二千,授官不及六十。伏請特降敕文,宣布遐邇,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勞,特頒于睿澤。望以中書條件及王松等所論事節,王松冊府元龜作「王欋」,攷文獻通考作「王松」,是書韋說傳亦作「松」,今仍其舊。委銓司點檢,務在酌中,以為定制。」從之。時議者以銓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紳之家,自無甄別,或有伯叔告赤,鬻于同姓之家,隨賂改更,因亂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姪甥者。郭崇韜疾惡太深,奏請釐革,豆盧革、韋說僶俛贊成。或有親舊訊其事端者,革、說曰:「此郭漢子之意也。」及崇韜誅,韋說即教門士王松上疏奏論,故有此奏。識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詔曰:「本朝一統之時,除嶺南、黔中去京地遠,三年一降選補使,號為南選外,其餘諸道及京百司諸色選人,每年動及數千,分為三選,尚為繁重,近代選人,每年不過數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處官方。況有格條,各依資考,兼又明行敕命,務絕阿私,宜新公共之規,俾慎官常之要。其諸道選人,宜令三銓官員,都在省署子細磨勘,無違礙後,即據格同商量注擬,連署申奏,仍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則人吏易可整齊,公事亦無遲滯。」
       長興元年三月,敕:「凡是選人,皆有資考,每至赴調,必驗文書,或不具全,多稱失墜,將明本末,須示規程。其判成諸色選人,黃甲下後,將歷任文書告赤連粘,宜令南曹逐縫使印,都于後面粘紙,其前後歷任文書,都計多少紙數,仍具年月日,判成授某官。」蓋懼其分假于人故也。
       其年十月,中書奏:「吏部流內銓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並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擬,其次者宜依資,更次者以同類官注擬,所以勵援毫之作,亦不掩歷任之勞。其或于理道全疎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擬,仍准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里名號,將來赴選者,並令改正,一一豎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並不加選限。」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齒不離卑任。況孤貧舉士,或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合選,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者。」詔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滯,到老卑低,宜優未達之人,顯示惟新之澤。其經學出身,一任兩考,元敕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于人戶多處州縣注擬,如于近敕條內,資敘相當者,即準格循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準二任五考例入官,餘準格條處分。」
       晉天福三年正月,詔曰:「舉選之流,苦辛備歷,或則耽書歲久,或則守事年深,少有違礙格條,例是不知式樣。今則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選人等,宜令所司,除元駮放及落下事由外,如無違礙,並與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諸道,起今後文解差錯,過在發解州府官吏。」
       漢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遺高守瓊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請不除授縣令。」因下詔曰:「起今後諸色選人,年七十者宜注優散官;年少未歷資考者,不得注授令錄。」其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應諸出選門官并歷任內曾升朝及兩使判官,今任却授令錄者,並依見任官選數赴集。」從之。
       周廣順元年二月,詔曰:「自前朝廷除官,銓司選授,當其用闕,皆稟舊規。近聞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駐,始赴任者既過月限,後之官者遂失期程,以至相沿,漸成非次。是致新官參謝欲上,舊官考秩未終,待滿替移,動逾時月,凋殘一處,新舊二官,在迎送以為勞,必公私之失緒。今後應諸道州府錄事參軍、判司、縣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報吏部,此後中書及銓司,以到任月日用闕,永為定制。」
       其年十月,詔曰:「選部公事,比置三銓,所有員闕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擬之際,資敘難得相當。況今年選人不多,宜令三銓公事,併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當開泰之期,宜軫單平之眾,自今後合格選人,歷任無違礙者,並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錯,不合式樣,罪在發解官吏。」永樂大典卷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三。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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