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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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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禮志序,永樂大典原闕。
       梁開平元年夏四月,太祖初受禪,乃立四廟于西京,從近古之制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國家興建之初,已于北都置廟,今克復天下,遷都洛陽,却復本朝宗廟。按禮無二廟之文,其北都宗廟請廢。」乃下尚書省集議。禮部尚書王正言等奏議曰:「伏以都邑之制,宗廟為先。今卜洛居尊,開基御宇,事當師古,神必依人。北都先置宗廟,不宜並設。況每年朝享,禮有常規,時日既同,神何所據。竊聞近例,亦有從權。如神主已修,迎之藏于夾室;若廟宇已崇,虛之以為恆制。若齊桓公之廟二主,禮無明文,古者師行,亦無遷于廟主。昔天后之崇鞏、洛,禮謂非宜;漢皇之戀豐、滕,事無所法。況本朝故事,禮院具明,洛邑舊都,嵩丘正位,豈宜遠宮闕之居,建祖宗之廟。事非可久,理在從長。其北都宗廟,請准太常禮院申奏停廢。」從之。
       天成元年,中書舍人馬縞奏曰:「伏見漢、晉已來,諸侯王宗室承襲帝統,除七廟之外,皆別追尊親廟。漢光武皇帝立先四代于南陽,其後桓帝已下,亦皆上考前修,追崇先代。乞依兩漢故事,別立親廟。」詔下尚書省,集百官定議。禮部尚書蕭頃等議曰:「伏見方冊所載,聖槩所存,將達蘋藻之誠,宜有楶梲之制。臣等集議,其追尊位號及建廟都邑,乞特降制命,依馬縞所議。」
       天成二年,中書門下又奏:「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諡,廣孝稱皇,載于諸王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伏乞聖慈,俯從人願,許取皇而薦號,兼上諡以尊名,改置園陵,仍增兵衞。」遂詔太常禮院定其儀制焉。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漢桓帝入嗣,尊其祖河間孝王曰孝穆皇帝、蠡吾侯曰孝崇皇帝為例,蠡吾原本訛「蠡愚」,今據後漢書改正。請付太常卿定諡。刑部侍郎、權判太常卿馬縞復議曰:「伏准兩漢故事,以諸侯王宗室入承帝統,則必追尊父祖,修樹園陵,西漢宣帝、東漢光武,孝饗之道,故事具存。自安帝入嗣,遂有皇太后令,別崇諡法,追曰某皇,所謂孝德、孝穆之類是也。前代惟孫皓自烏程侯繼嗣,追封父和為文皇帝,事出非常,不堪垂訓。今據禮院狀,漢安帝以下,若據本紀,又不見『帝』字。伏以諡法『德象天地曰帝』。伏緣禮院已曾奏聞,難將兩漢故事,便述尊名,請詔百官集議。」時右僕射李琪等議曰:「伏覩歷代以來,宗廟成制,繼襲無異,沿革或殊。馬縞所奏,禮有按據,乞下制命,令馬縞虔依典冊,以述尊名。」
       時明宗意欲兼加「帝」字,乃下詔曰:「朕聞開國承家,得以制禮作樂,故三皇不相襲,五帝不相沿,隨代創規,于禮無爽。矧或情關祖禰,事繫烝嘗。且追諡追尊,稱皇與帝,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故不可加帝,五帝之代不可言皇。爰自秦朝,便兼二號。至若玄元皇帝,事隔千祀,宗追一源,猶顯冊于鴻名,豈須遵于漢典。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于眇躬,惜一字于先代,苟隨執議,何表孝誠。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于中書,逐班各陳所見。」唯李琪等請于祖禰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眾議奏曰:「恭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繫承祧,義符致美。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在漢氏封崇之時,復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滯,未叶聖謨;道合變通,方為民則。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若應州必立別廟,即地遠上都。今據開元中追尊臯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皆立廟于京都。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御札並加皇帝之號,兼請于洛京立廟。」敕:「宜于應州舊宅立廟,餘依所奏。」案文獻通考:後唐之所謂七廟者,以沙陀之獻祖國昌、太祖克用、莊宗存勗而上繼唐之高祖、太宗、懿宗、昭宗。此所謂四廟者,又明宗代北之高、曾、祖、父也。
       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莊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內,合有祧遷。」中書門下奏議,請祧懿祖一室。後下百寮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請從中書所奏,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今太廟見饗七室,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尚書省集議。」太子少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于舊典,疑事無質,素有明文。頃莊宗皇帝再造寰區,復隆宗廟,追三祖于先遠,復四室于本朝,式遇祧遷,旋成沿革。及莊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此祇在于南陽,元不歸于太廟,引事且疎于故實,此時須稟于所規。將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獻祖,既協隨時之義,又符變禮之文。」從之。時議以懿祖賜姓于懿宗,以支庶繫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若依漢光武,則宜于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行之可也,而議諡者忘咸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于禮可乎!將朱耶三世與唐室四廟連敘昭穆,非禮之甚也。議祧者不知受氏于唐懿宗而祧之,今又及獻祖。以禮論之,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典禮以聞。」從之。二月,太常博士段顒議曰:
       夫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又按郊祀錄曰: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後漢光武中興後,別立六廟。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晉武帝受禪,初立六廟,後復立七廟。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隋文帝受命,初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煬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禪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玄注云:高祖以下至禰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共五廟也。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並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此是降殺以兩之義。又按尚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又按疑義云: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如四廟者,從禰至高祖已上親盡,故有四廟之理。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云「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又按周捨論云:周捨原本訛「周拾」,今據新唐書禮志改正。「自江左已來,晉、宋、齊、梁相承,多立七廟。」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並通其理。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並皆不取。伏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左僕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顒所議宗廟事。伏以將敷至化,以達萬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廟。故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也。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明矣。」至于三代已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于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今欲請立自高祖以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俟聖裁。
       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別立始祖一廟,近奉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唯商、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玄注:「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后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又曰:「商人六廟,契及成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后氏立五廟,不立太祖,唯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據王制鄭玄所釋,即商、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后無太祖,亦無追諡之廟。自商、周以來,時更十代,皆于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具引今古,即恐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槩。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社稷功,不立廟號,高帝自為高祖。魏以曹公相漢,垂三十年,始封于魏,故為太祖。晉以宣王輔魏有功,立為高祖,以景帝始封晉,故為太祖。宋氏先世,官閥卑微,雖追崇帝號,劉裕自為高祖。南齊高帝之父,位至右將軍,生無封爵,不得為太祖,高帝自為太祖。梁武帝父順之,佐佑齊室,封侯,位至領軍、丹陽尹,雖不受封于梁,亦為太祖。陳武帝父文讚,生無名位,以武帝功,梁室贈侍中,封義興公,及武帝即位,亦追為太祖。周閔帝以父泰相西魏,經營王業,始封于周,故為太祖。隋文帝父忠,輔周室有大功,始封于隋,故為太祖。唐高祖神堯祖父虎為周八柱國,隋代追封唐公,故為太祖。唐末梁室朱氏有帝位,亦立四廟,朱公先世無名位,雖追冊四廟,不立太祖,朱公自為太祖。此則前代追冊太祖,不出親廟之成例也。
       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漢、魏之制,非有功德不得立為祖宗,商、周受命,以稷、契有大功于唐、虞之際,故追尊為太祖。自秦、漢之後,其禮不然,雖祖有功,仍須親廟。今亦粗言往例,以取證明。秦稱造父之後,不以造父為始祖;漢稱唐堯、劉累之後,劉累原本作「劉里」,今據漢書改正。不以堯、累為始祖;魏稱曹參之後,不以參為始祖;晉稱趙將司馬卬之後,不以卬為始祖;宋稱漢楚元王之後,不以元王為始祖;齊、梁皆稱蕭何之後,不以蕭何為始祖;陳稱太丘長陳寔之後,不以寔為始祖;元魏稱李陵之後,不以陵為始祖;後周稱神農之後,不以神農為始祖;隋稱楊震之後,不以楊震為始祖;唐稱臯陶、老子之後,不以臯陶、老子為始祖。唯唐高宗則天武后臨朝,革唐稱周,又立七廟,仍追冊周文王姬昌為始祖,此蓋當時附麗之徒,不諳故實,武立姬廟,乖越已甚,曲臺之人,到今嗤誚。臣遠觀秦、漢,下至周、隋,禮樂衣冠,聲明文物,未有如唐室之盛。武德議廟之初,英才間出,如溫、魏、顏、虞通今古,封、蕭、薛、杜達禮儀,制度憲章,必有師法。
       夫追崇先王、先母之儀,起于周代,據史記及禮經云:「武王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緒,一戎衣而有天下,尊為天子,宗廟饗之。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太王、王季,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又曰:「郊祀后稷以配天。」據此言之,周武雖祀七世,追為王號者,但四世而已。故自東漢以來,有國之初,多崇四廟,從周制也。況商因夏禮,漢習秦儀,無勞博訪之文,宜約已成之制。請依隋、唐有國之初,創立四廟,推四世之中名位高者為太祖。謹議以聞。
       敕:宜令尚書省集百官,將前議狀與張昭遠所陳,速定奪聞奏。左僕射劉昫等再奏議曰:
       臣等今月十三日,再于尚書省集百官詳議。夫王者祖武宗文,郊天祀地,故有追崇之典,以申配饗之儀。切詳太常禮院議狀,唯立七廟四廟,即並通其理,其他所論,並皆勿取。七廟者,按禮記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玄注云:「此周制也。」詳其禮經,即是周家七廟之定數。四廟者,謂高、曾、祖、禰四世也。按周本紀及禮記大傳皆曰:「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以后稷為堯稷官,故追尊為太祖。此即周武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故自漢、魏已降,迄于周、隋,創業之君,追諡不過四世,約周制也。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四廟外,別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續准敕據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請創立四廟之外,無別封始祖之文。況國家禮樂刑名,皆依唐典,宗廟之制,須約舊章,請依唐朝追尊獻祖宣皇帝、懿祖光皇帝、懿祖原本作「義祖」,今從新唐書改正。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為定。
       從之。
       七年七月,太常禮院奏:「國朝見饗四廟:靖祖、肅祖、睿祖、憲祖。今大行皇帝將行升祔,按會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廟于長安;貞觀九年,高祖神堯皇帝崩,命有司詳議廟制,議以高祖神主并舊四室祔廟。今先帝神主,請同唐高祖升祔。」從之。
       漢天福十二年閏七月,時漢高祖已即位,尚仍天福之號,太常博士段顒奏議曰:「伏以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按禮經,旁求故實,又緣禮貴隨時,損益不定。今參詳歷代故事,立高、曾、祖、禰四廟,更上追遠祖光武皇帝為始祖百代不遷之廟,居東向之位,共為五廟,庶符往例,又合禮經。」詔尚書省集百官議。吏部尚書竇貞固等議云:「按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廟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稷也。』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至于光武中興及歷代多立六廟或四廟,蓋建國之始,未盈七廟之數。又按郊祀錄王肅云:『德厚者流澤廣,天子可以事六代之義也。』今欲請立高祖已下四親廟。又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即于四親廟之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今除四親廟外,更請上追高皇帝、光武皇帝,更立六廟。」從之。案文獻通考:莊宗、明宗既捨其祖而祖唐之祖矣,及敬瑭、知遠崛起而登帝位,俱欲以華冑自詭,故于四親之外,必求所謂始祖而祖之。張昭之言,議正而詞偉矣。至漢初,則段顒、竇貞固之徒,曲為諂附,乃至上祖高、光,以為六廟云。
       周廣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禮院議,合立太廟室數。若守文繼體,則魏、晉有七廟之文;若創業開基,則隋、唐有四廟之議。聖朝請依近禮,追諡四廟。伏恐所議未同,請下百官集議。」太子太傅和凝等議:「請據禮官議,立四親廟。」從之。案五代會要:和凝議曰:「恭以肇啟洪圖,惟新黃屋。左宗廟而右社稷,率由舊章;崇祖禰而辨尊卑,載于前史。雖質文互變,義趣各殊,或觀損益之規,或繫興隆之始。陛下體元立極,本義祖仁,開變家成國之基,遵奉先思孝之道,合據禮官議,立四親廟,以叶前文。」從之。
       其年四月,中書門下奏:「太常禮院申,七月一日,皇帝御崇元殿,命使奉冊四廟。准舊儀,服袞冕即座,太尉引冊案入,皇帝降座,引立于御座前南向,中書令奉冊案進,皇帝搢珪捧授,冊使跪受,轉授舁冊官,其進寶授寶儀如冊案。臣等參詳,至時請皇帝降階授冊。」從之。
       三年九月,將有事于南郊,議于東京別建太廟。時太常禮院言:「准洛京廟室一十五間,分為四室,東西有夾室,四神門,每方屋一間,各三門,戟二十四,別有齋宮神厨屋宇。准禮,左宗廟,右社稷,在國城內,請下所司修奉。」從之。
       其月,太常禮院奏:「迎太廟社稷神主到京,其日未審皇帝親出郊外迎奉否。檢討故事,元無禮例,伏請召三省官集議。」敕:「宜令尚書省四品已上、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同參議。」司徒竇貞固、司空蘇禹珪等議:「按吳主孫休即位,迎祖父神主于吳郡,入祔太廟,前一日出城野次,明日常服奉迎,此其例也。」遂署狀言車駕出城奉迎為是,請下禮儀使草定儀注。至十月,禮儀使奏:「太祖神主將至,前一日儀仗出城掌次,于西御莊東北設神主行廟幄幕,面南。其日放朝,羣臣早出西門,皇帝常服出城詣行宮,羣臣起居畢,就次。神主將至,羣臣班定,皇帝立于班前。神主至,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羣臣俱拜。神主就行廟幄幕座,設常饌,羣臣班于神幄前。侍中就次,請皇帝謁神主。既至,羣臣再拜,皇帝進酒畢再拜,羣臣俱拜。皇帝還幄,羣臣先赴太廟門外立班,俟皇帝至起居。俟神主至,羣臣班于廟門外,皇帝立于班前,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羣臣俱拜。皇帝還幄,羣臣就次,宮闈令安神主于本室訖,羣臣班于廟庭。太常卿請皇帝于四室奠饗,逐室皇帝再拜,羣臣俱拜。四室祔饗畢,皇帝還宮。前件儀注,望付中書門下宣下。」從之。
       顯德六年七月,詔以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將祔太廟,其廟殿室宇合添修否?國子司業兼太常博士聶崇義奏議曰:「奉敕,為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祔廟,恐殿室間數少,合重添修。今詣廟中相度,若是添修廟殿一間至兩間,並須移動諸神門及角樓宮墻仗舍,及堂殿正面檐栿階道,亦須東省牲立班位,直至齋宮,漸近迫窄。今重拆廟殿,續更添修,不唯重勞,兼恐未便。竊見廟殿見虛東西二夾室,況未有祧遷之主,欲請不拆廟殿,更添間數,即便將夾室重安排六室位次。所有動移神主,若准舊禮,于殿庭權設行廟幕殿,即恐雨水猶多,難于陳設。伏請權于太廟齋宮內奉安神主,至修奉畢日,庶為宜稱。又,按禮記云:廟成則于中屋刲羊以釁之,夾室則用雞。又,大戴禮及通典亦有夾室,察文觀義,乃是備廟之制。況新主祔廟,諸經有遷易之文,考古沿今,庶合通禮。伏請遞遷諸室奉安大行皇帝神主,以符禮意。」敕依典禮。永樂大典卷一萬七千五十二。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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