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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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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刑法志序,永樂大典原闕。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衮、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邢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併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從之。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律總要十二卷。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臺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並合本朝舊制。」從之。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統類原本訛「統數」,今據文獻通攷改正。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凡二百一十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附于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命省、寺行用焉。案宋史:盧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末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乃詔億與刑部員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開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長安、萬年改為次赤縣,開封、浚儀、大名、元城改為赤縣,又定東京諸門薰風等為京城門,明德等為皇城門,啟運等為宮城門,昇龍等為宮門,崇元等為殿門,廟諱書不成字,凡改點畫及義理等之誤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晉、漢及周初事關刑法敕條者,分為二卷,附編敕,目為大周續編敕。詔行之。
       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書節文,今後應犯竊盜贓及和姦者,並依晉天福元年已前條制施行。諸處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餘罪並不籍沒家產、誅及骨肉,一依格令處分者。請再下明敕,頒示天下。」乃下詔曰:「赦書節文,明有釐革,切慮邊城遠郡,未得審詳,宜更申明,免至差誤。其盜賊,若是強盜,並准自來格條斷遣;其犯竊盜者,計贓絹滿三匹以上者,並集眾決殺,其絹以本處上估價為定,不滿三匹者,等第決斷。應有夫婦人被強姦者,男子決殺,婦人不坐;其犯和姦者,並准律科斷,罪不至死。其餘姦私罪犯,准格律處分。應諸色罪人,除謀反大逆外,其餘並不得誅殺骨肉、籍沒家產。」先是,晉天福中敕,凡和姦者,男子婦人並處極法,至是始改從律文焉。
       世宗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後敕格,互換重疊,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並重刪定,務從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銜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廢之于國,雖堯、舜湻古之代,亦不能捨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欽恤明罰敕法之意也。竊以律令之書,政理之本,經聖賢之損益,為古今之章程,歷代以來,謂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獄定刑,無出於此。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敕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加之邊遠之地,貪猾之徒,緣此為姦,寖以成弊。方屬盛明之運,宜伸畫一之規,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聖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帥汀、職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倉部原本訛「臧部」,今據新唐書百官志改正。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其中有輕重未當,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違,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候編集畢日,委御史臺、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詔從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議刪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奉詔編集刑書,悉有條貫,兵部尚書張昭等一十人,參詳旨要,更加損益。臣質、臣溥據文評議,備見精審。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今、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于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至于朝廷之禁令,州縣之常科,各以類分,悉令編附。所冀發函展卷,綱目無遺,究本討源,刑政咸在。其所編集,勒成一部,別有目錄,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盡統于茲,目之為大周刑統,欲請頒行天下,與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統類、開成格、編敕等,採掇既盡,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來有宣命指揮公事及三司臨時條法,州縣見今施行,不在編集之數。應該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見行條件,望令本司刪集,送中書門下詳議聞奏。」敕宜依,仍頒行天下。乃賜侍御史知雜事張湜等九人各銀器二十兩,雜綵三十匹,賞刪定刑統之勞也。案:以下疑原本有闕佚。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應御史臺河南府行臺馬步司左右軍巡院,見禁囚徒,據罪輕重,限十日內並須決遣申奏。仍委四京、諸道州府,見禁囚徒,速宜疏決,不得淹停,兼恐內外形勢官員私事寄禁,切要止絕,俾無冤滯。」
       三年五月己未,敕:「在京及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無大過,速令疏決,不得淹滯。」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滯淹。若或十人之中,止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繫軍機,須行嚴令,或謀惡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殺人,難于留滯,並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繫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並仰釋放,兼不許懲治。」
       二年春,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繫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從之。
       六月,大理少卿王鬱上言:「凡決極刑,合三覆奏,近年以來,全不守此。伏乞今後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
       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極刑者,令決前一日各一覆奏。緣當府地遠,此後凡有極刑,不審准條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祇為應在洛京有犯極刑者覆奏,其諸道已降旨命,准舊例施行。今詳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慮諸道有此疑惑,故令曉諭。」
       十月辛丑,德音:「為政之要,切在無私;聽訟之方,唯期不濫。天下諸州府官員,如有善推疑獄及曾雪冤濫兼有異政者,當具姓名聞奏,別加甄獎。」
       長興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氣,必在伸冤;將設公方,實資獎善。州縣官僚能雪冤獄活人生命者,許非時選,仍加階超資注官,與轉服色,已著緋者與轉兼官。」
       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薦承鴻業,念彼疲瘵,勞于寐興。或慮官不得人,因成紊亂;或慮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興,獄訟為本,苟無訓勵,必有滯淹。近日諸道百姓,或諸多違犯,或小可鬬爭。官吏曲縱胥徒,巧求瑕釁。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徇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却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自今後切委逐處官吏州牧縣宰等,深體余懷,各舉爾職。凡闕推究,速與剸裁。如敢苟縱依違,遂成枉濫,或經臺訴屈,或投匭申冤,勘問不虛,其元推官典並當責罰,其逐處觀察使、刺史,別議朝典。宜令諸道州府,各依此處分,所管屬郡,委本道嚴切指揮。」八月丁卯,敕:「三京、諸道州府刑獄,近日訪問,依前禁繫人,多不旋決,諸道宜令所在各委長吏,專切推窮,不得有滯淹。」
       四月,前濮州錄事參軍崔琮上言:崔琮原本作「崔瑽」,今據冊府元龜改正。「諸道獄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勝苦致斃,翻以病聞,請置病囚院,兼加醫藥。」中書覆云:「有罪當刑,仰天無恨;無病致斃,沒地銜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須資異鑑,書著『欽哉』之旨,禮標『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請置病囚院,望依,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遣醫人診候,治療後,據所犯輕重決斷。如敢故違,致病囚負屈身亡,本處官吏,並加嚴斷。兼每及官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應順元年三月戊午,詔:「應三京、諸道州府繫囚,據罪輕重,疾速斷遣。比來停滯,須奏取裁,不便區分,故為留滯。今後凡有刑獄,據理斷遣。如有敕推按,理合奏聞,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詔:「在京諸獄及天下州府見繫罪人,正當暑毒之時,未免拘囚之苦,誠知負罪,特軫予懷。恐法吏生情,滯于決斷。詔至,所在長吏親自慮問,據輕重疾速斷遣,無淹滯。」
       晉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及三京、諸道州府:「今後或有繫囚染疾者,並令逐處軍醫看候,于公廨錢內量支藥價,或事輕者,仍許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節度使桑維翰奏:相州原本訛「松州」,今據通鑑改正。「管內所獲賊人,從來籍沒財產,云是鄴都舊例,格律未見明文。」敕:「今後凡有賊人,准格定罪,不得沒納家貲。天下諸州,准此處分。」
       三月庚午,詳定院奏:「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云:『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請州府凡斷大辟罪人訖,逐季具有無申報刑部,仍俱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步都虞候、司法參軍、法直官、馬步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責或有案內情曲不圓,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易刑書,非唯免有銜冤,抑亦勸其立政者。』臣等參詳,伏以人命至重,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從之。五月,詔曰:「刑獄之難,古今所重,但關人命,實動天心,或有冤魂,則傷和氣。應諸道州府,凡有囚徒,據推勘到案款,一一盡理,子細檢律令格敕,其間或有疑者,准令又讞,大理寺亦疑,申尚書省,省寺明有指歸,州府然後決遣。」
       五年三月丙子,詔曰:「自大中六年已來,剺耳稱冤,決杖流配,訴雖有理,不在申明。今後據其所陳,與為勘斷,剺耳之罪,准律別科。」
       六年秋七月庚辰,詔曰:「政教所切,獄訟惟先,推窮須察于事情,斷遣必遵于條法,用弘欽恤,以致和平。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諸色人等,宜令逐處長吏,當切提撕,疾速決遣,每務公當,勿使滯淹。」
       天福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臨寰宇,思致和平,將以四海為家,慮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內,或多枉撓之人,屬此炎蒸,倍宜軫憫,冀絕滯淹之歎,用資欽恤之仁。應三京、鄴都及諸道州府見禁罪人等,宜令逐處長吏,嚴切指揮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結絕斷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濫,仍付所司。」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宜順時令,以弘至仁。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滯區分,胥吏侮文,枝蔓乃眾。捶楚之下,或陷無辜;縲絏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繫,則數人營財,物用既殫,工業亦罷。若此之類,實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寖成斯弊。伏乞降詔旨,令所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庶免虛禁平人,妨奪農力,冀召和氣,以慶明時。」敕曰:「囹圄之中,縲絏之苦,奸吏苟窮于枝蔓,平人用費于貨財,由茲滯淹,兼致屈塞。桑簡能體茲軫憫,專有敷陳,請長吏躬親,免獄官抑逼,深為允當,宜再頒行。宜依。」
       十月甲子,祕書省著作郎邊玕上封事曰:「臣聞從諫如流,人君之令範;極言無隱,臣子之常規。蓋欲表大國之任人,致萬邦之無事,前文備載,可舉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元,運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軫念,好生惡殺以推仁,凡措典刑,固無冤枉。然以照臨之內,州郡尤多,若不再具舉明,伏恐漸成奸弊。臣竊見諸道刑獄,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繫罪人,五日一度錄問。但以年月稍遠,漸致因循。或長吏事煩,不暇躬親點檢;或胥徒啟倖,妄要追領證明。慮有涉于淫刑,即恐傷于和氣。伏乞特降詔敕,自今後諸道並委長吏五日一度,當面同共錄問,所冀處法者無恨,銜冤者獲申。俾令四海九州,咸歌聖德;五風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無以復生,國之刑不可濫舉。雖一成之典,務在公平;而三覆其詞,所宜詳審。凡居法吏,合究獄情。邊玕近陟周行,俄陳讜議,更彰欽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遺竇儼上疏曰:「臣伏覩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則天垂象,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皆刑之極也。又准天成三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極法日,宜不舉樂,減常膳;又刑部式,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斯皆人君哀矜不捨之道也。竊以蚩尤為五虐之科,尚行鞭扑;漢祖約三章之法,止有死刑。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所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守通規,肆率情性,或以長釘貫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臠割人肌膚,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聲而上達,致和氣以有傷。將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嚴加禁斷者。」敕曰:「文物方興,刑罰須當,有罪宜從于正法,去邪漸契于古風。竇儼所貢奏章,實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漢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貴寬易,刑尚哀矜,慮滋蔓之生奸,寔軫傷而是念。今屬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將冀和平,無如獄訟。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見繫罪人,委逐處長吏躬親慮問,其于決斷,務在公平,俱見其情,即為具獄,勿令率引,遂致淹停,無縱舞文,有傷和氣。」
       四月甲午,敕曰:「月屆正陽,候當小暑,乃挺重出輕之日,是恤刑議獄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窮,薄罰者畫時疏決,用符時令,勿縱滯淹。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繫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致淹滯枉濫。」
       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獄訟攸切,不惟枉橈,兼慮滯淹。適當長養之時,正屬熇蒸之候,累行條貫,俾速施行,靡不丁寕,未曾奏報,再頒告諭,無或因循。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詔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無致逗留。」
       周廣順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時當化育,氣屬炎蒸,乃思縲絏之人,是軫哀矜之念,慮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濫窮屈而未得伸宣,或饑渴疾病而無所控告。以罪當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為上不明,安得無慮。欽恤之道,夙夜靡寕。應諸道州府見繫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據輕斷遣,不得淹滯。仍令獄吏,洒掃牢獄,當令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虱;供給水漿,無令饑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規,順長嬴之時令,俾無淹滯,以致治平。」又,賜諸州詔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無罪,則不可為上而失刑。況時當長嬴,事貴清適,念囹圄之閉固,復桎梏之拘縻,處于炎蒸,何異焚灼。在州及所屬刑獄見繫罪人,卿可躬親錄問,省略區分,于入務不行者,令俟務開繫;有理須申者,速期疏決。俾皆平允,無至滯淹。又以獄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檢察,勿縱侵欺。常令淨掃獄房,洗刷枷匣,知其饑渴,供與水漿,有病者聽骨肉看承,無主者遣醫工救療,勿令非理致斃,以致和氣有傷。卿忠幹分憂,仁明蒞事,必能奉詔,體我用心,睠委于茲,興寐無已。餘從敕命處分。」
       顯德元年十一月,帝謂侍臣曰:「天下所奏獄訟,多追引證,甚致淹延,有及百餘日而未決者。其中有徒黨反告者,劫主陳訴者及妄遭牽引者,慮獄吏作倖遲留,致生人休廢活業,朕每念此,彌切疚懷。此後宜條貫所在藩郡,令選明幹寮吏,當其訴訟。如獄不滯留,人無枉撓,明具聞奏,量與甄獎。」
       內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制,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有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賔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運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准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准律,杖罪以下,依決罰例,徒罪以上,仍依當贖法。」至周顯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統:「今後定罪,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留守,准從五品官例;諸道兩使判官、防禦團練副使,准從六品官例;節度掌書記、團判官、團判官疑當作團練判官。攷五代會要,亦作團判官。蓋當時案牘之文官名各從簡省。今姑仍其舊。兩蕃營田等使判官,准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由是內外品官當贖之法,始有定制焉。永樂大典卷八千二百九十。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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