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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繁體版)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作者:北宋 · 薛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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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官非位無以分貴賤,位非品無以定高卑,是以歷代史官,咸有所紀,皆窮源而討本,期與世以作程。迨乎唐祚方隆,玄宗在宥,採累朝之故事,考衆職之遐源,申命才臣,著成六典,其勳階之等級,品秩之重輕,則已備載于其中矣。故今之所撰,不敢相沿,祖述五代之命官,以踵百王之垂範,或釐革升降,則謹而志之,俾後之為天官卿者,得以觀焉。案:薛史職官志,本唐六典而紀其釐革,故載同光、天成之改制者,稱後唐,所以別于六典也。
       梁開平三年三月,詔升尚書令為正一品。按唐六典,尚書令正二品,是時以將授趙州王鎔此官,故升之。
       後唐天成四年八月,詔曰:「朝廷每有將相恩命,準往例,諸道節度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並列銜于敕牒後,側書『使』字。今兩浙節度使錢鏐是元帥、尚父,與使相名殊,承前列銜,久未改正。湖南節度使馬殷,先兼中書令之時,理宜齒于相位,今守太師、尚書令,是南省官資,不合列署敕尾。今後每署將相敕牒,宜落下錢鏐、馬殷官位,仍永為常式。」
       梁開平二年四月,改左右丞為左右司侍郎,避廟諱也。至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復舊為左右丞。
       後唐長興元年九月,詔曰:「臺轄之司,官資並設,左右貂素來相類,左右揆不至相懸,以此比方,豈宜分別。自此宜升尚書右丞官品,與左丞並為正四品。」
       右都省
       後唐長興四年九月,敕:「馮贇有經邦之茂業,宜進位于公台,但緣平章事字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諱,可改同平章事為同中書門下二品。」後至周顯德中,樞密使吳廷祚亦加同中書門下二品,避其諱也。
       晉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並為清望正三品。」
       晉天福五年九月,詔曰:「六典云:中書舍人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璽書策命,皆按故事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洩,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忘誤,冊府元龜作「失誤」,攷五代會要、職官分紀俱作「忘」,今仍其舊。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來,典實斯在,爰從近代,別創新名。今運屬興王,事從師古,俾仍舊貫,以耀前規。其翰林學士院公事,宜並歸中書舍人。」
       七年五月,中書門下上言:「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準官品令,侍中、中書令正三品,按會要,大曆二年十一月陞為正二品;左右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陞為正三品;門下中書侍郎正四品,大曆二年十一月陞為正三品;諫議大夫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陞為正四品,以備中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陞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陞為正四品。」敕:「宜各準元敕處分,仍添入令文,永為定制。」又詔:「門下侍郎,班在常侍之下,俸祿同常侍。」
       周顯德五年六月,敕:「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按唐典,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皆隸門下省,班在給事中之下。至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陞為正四品下,仍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故其班亦陞在給事中之上。近朝自諫議大夫拜給事中者,官雖序遷,位則降等,至是以其遷次不備,故改正焉。
       右兩省
       後唐清泰二年十一月,制:「以前同州節度使、檢校太尉、同平章事馮道為守司空。」時議者曰:「自隋、唐以來,三公無職事,自非親王不恆置,于宰臣為加官,無單置者。」道在相位時帶司空,及罷鎮,未命官,議者不練故事,率意行之。及制出,言議紛然,或云便可綜中書門下事,或云須冊拜開府。及就列,無故事,乃不就朝堂敘班,臺官兩省官入就列,方入,宰臣退,踵後先退。劉昫又以罷相為僕射,出入就列,一與馮道同,議者非之。及晉天福中,以李鏻為司徒,周廣順初,以竇貞固為司徒,蘇禹珪為司空,遂以為例,議者不復有云。
       右三公
       後唐天成元年夏六月,以李琪為御史大夫,自後不復除。
       其年冬十一月丙子,諸道進奏官上言:「今月四日,中丞上事,臣等禮合至臺,比期不越前規,依舊傳語,忽蒙處分通出,尋則再取指揮,要明審的。又蒙問:大夫相公上事日如何?臣等訴云:大夫曾為宰相,進奏官伏事中書,事體之間,實為舊吏。若以別官除授,合云傳語勞來,又堅令通出。臣等出身藩府,不會朝儀,拒命則恐有奏聞,遵稟則全隳則例,伏恐此後到臺參賀,儀則不定者。」詔曰「御史臺是大朝執憲之司,乃四海繩違之地,凡居中外,皆所整齊,藩侯尚展于公參,邸吏豈宜于抗禮。遽觀論列,可驗侮輕,但以喪亂孔多,紀綱隳紊,霜威掃地,風憲銷聲。今則景運惟新,皇圖重正,稍加提舉,漸止澆訛。宜令御史臺,凡關舊例,並須舉行,如不稟承,當行朝典。」時盧文紀初拜中丞,領事于御史府,諸道進奏官來賀,文紀曰:「事例如何?」臺吏喬德威等言:「朝廷在長安日,進奏官見大夫中丞,如胥吏見長官之禮。及梁氏將革命,本朝微弱,諸藩強據,人主大臣姑息邸吏,時中丞上事,邸吏雖至,皆于客次傳語,竟不相見。自經兵亂,便以為常。」文紀令臺吏諭以舊儀相見,據案端簡,通名贊拜。邸吏輩既出,怒不自勝,相率于閤門求見,騰口喧訴。明宗謂趙鳳曰:「進奏官比外何官?」鳳對曰:「府縣發遞祗候之流也。」明宗曰:「乃吏役耳,安得慢吾法官。」乃下此詔。
       晉天福五年二月,以御史中丞為清望正四品。按唐典,御史中丞正五品上,今始陞之。
       三年三月壬戌,御史臺奏:「按六典,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居上者判臺,知公廨雜事,次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匭。」敕宜依舊制。遂以駕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劉暭為河南尹,自是無省郎知雜者。
       開運二年八月,敕:「御史臺準前朝故事,以郎中、員外郎一人兼侍御史知雜事,近年停罷,獨委年深御史知雜。振舉之間,紀綱未峻,宜遵舊事,庶叶通規。宜却于郎署中選清慎強幹者,兼侍御史知雜事。」
       右御史臺
       昔唐朝擇中官一人焉,為樞密使,以出納帝命。案職官分紀:唐樞密使與兩軍中尉謂之「四貴」,天祐元年廢。項安世家說:唐于政事堂後列五房,有樞密房,以主曹務。則樞密之任,宰相主之,未始他付,其後寵任宦人,始以樞密歸之內侍。至梁開平元年五月,改樞密院為崇政院,始命敬翔為院使,仍置判官一人,自後改置副使一人。二年十一月,置崇政院直學士二員,選有政術文學者為之,其後又改為直崇政院。直崇政院原本作「直崇文院」,今從五代會要改正。
       後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舊為樞密院,命宰臣郭崇韜兼樞密使,亦置直院一人。案:五代會要作亦置院使一人。石林燕語作改為樞密院直學士。
       晉天福四年四月,以樞密副使張從恩為宣徽使,權廢樞密院故也。先是,晉祖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懇求免職,只在中書,遂以宣徽使劉處讓代之,每有奏議,多不稱旨。其後處讓丁憂,乃以樞密印付中書門下,故有是釐改也。
       開運元年六月,敕依舊置樞密院,以宰臣桑維翰兼樞密使,從中書門下奏請也。
       周顯德六年六月,命司徒平章事范質、禮部尚書平章事王溥並參知樞密院事。
       梁開平元年四月,始置建昌院,以博王友文判院事,以太祖在藩時,四鎮所管兵車賦稅、諸色課利,按舊簿籍而主之。其年五月,中書門下奏請以判建昌院事為建昌宮使,仍以東京太祖潛龍舊宅為宮也。二年二月,以侍中案:原本有闕文,據五代會要,以侍中韓建判建昌宮使。判建昌宮事。至十月,以尚書兵部侍郎李皎為建昌宮副使。三年九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薛貽矩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至四年十二月,以李振為建昌宮副使。乾化二年五月,以門下侍郎平章事于兢兼延資庫使,判建昌宮事。其年六月,廢建昌宮,以河南尹魏王張宗奭為國計使,凡天下金穀兵戎舊隸建昌宮者悉主之。至後唐同光四年二月,以吏部尚書李琪為國計使。自後廢其名額不置。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以左監門衞將軍、判內侍省李紹宏兼內勾,凡天下錢穀簿書,悉委裁遣。自是州縣供帳煩費,議者非之。又內勾之名,人以為不祥之言。二年正月,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關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踵梁之舊制也。天成元年四月,詔廢租庸院,依舊為鹽鐵、戶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專判。至長興元年八月,以許州節度使張延朗行工部尚書,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唐朝已來,戶部、度支掌泉貨,鹽鐵時置使名,戶部、度支則尚書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寶中,楊慎矜、王鉷、楊國忠繼以聚貨之術,媚上受寵,然皆守戶部、度支本官,別帶使額,亦無所改作。下及劉晏、第五琦亦如舊制。自後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額。乾符後,天下兵興,隨處置租庸使以主調發,兵罷則停。梁時乃置租庸使,專天下泉貨。莊宗中興,秉政者不閑典故,踵梁朝故事,復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謙專使務。斂怨于下,斲喪王室者,實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車,乃詔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至是,延朗自許州入再掌國計,白於樞密使,請置三司名。宣下中書議其事。宰臣以舊制覆奏,授延朗特進、行工部尚書,充諸道鹽鐵、轉運等使,兼判戶部、度支事,從舊制也。明宗不從,竟以三司使為名。
       梁開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為金鑾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學士一員,始命崇政院使敬翔為之。前朝因金巒坡以為門名,與翰林院相接,故為學士者稱「金巒」焉。梁氏因之以為殿名,仍改「巒」為「鑾」,從美名也。大學士與三館大學士同。青箱雜記:梁祖都汴,庶事草創,貞明中,始于今右長興門東北,創小屋數十間為三館,湫隘尤甚。又周廬徼道,咸出其間,衞士騶卒,朝夕喧雜,每受詔撰述,皆移他所。
       後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知制誥馮道,翰林學士、中書舍人趙鳳,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學士,非舊號也。時明宗登位,每四方書奏,多令樞密使安重誨讀之,不曉文義,於是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之名,命道等為之。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學士宜命班在翰林學士上,今後如有轉改,仍只于翰林學士內選任。」初置端明殿學士,名目如三館之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遣人諷任圜移職在官上,至今為例。案職官分紀:晉天福五年,廢端明殿學士,開運元年,桑維翰為樞密使,復奏置學士。
       同光元年四月,置護鑾書制學士,以尚書倉部員外郎趙鳳為之。時莊宗初建號,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八月,賜翰林學士承旨、戶部尚書盧質論思匡佐功臣,亦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敕:「掌綸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憲秩而授,蓋重厥職,靡繫其官,雖事分皆同,而行綴或異,誠由往日未有定規,議官位則上下不恒,論職次則後先未當,宜行顯命,以正近班。今後翰林學士入院,並以先後為定,惟承旨一員,出自朕意,不計官資先後,在學士之上,仍編入翰林志。」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學士張昭遠,早踐綸闈,久司史筆,曾居憲府,累陟貳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別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梲。」宋史張昭傳:晉天福二年,宰相桑維翰薦昭為翰林學士。內署故事,以先後入為次,不繫官序,特詔昭立位次承旨崔梲。據宋史則此敕當在晉天福中,是書繫于唐天成三年後,疑原本有脫誤。
       晉開運元年六月,敕:「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為兩制,各置六員,偶自近年,權停內署,況司詔命,必在深嚴,將使從宜,却仍舊貫,宜復置翰林學士院。」
       周顯德五年十一月,詔曰:「翰林學士職係禁庭,地居親近,與班行而既異,在朝請以宜殊。起今後當直下直學士,宜令逐日起居,其當直學士,仍赴晚朝。」舊制,翰林院學士與常參官五日一度起居,時世宗欲令朝夕謁見,訪以時事,故有是詔。
       右內職
       後唐天成三年五月,詔曰:「開府儀同三司,階之極;太師,官之極;封王,爵之極;上柱國,勳之極。近代已來,文臣官階稍高,便授職柱國,歲月未深,便轉上柱國;武資不計何人,初官便授上柱國。官爵非無次第,階勳備有等差,宜自此時,重修舊職。今後凡是加勳,先自武騎尉,經十二轉方授上柱國,永作成規,不令踰越。」雖有是命,竟不革前例。
       右勳格
       後唐清泰二年秋九月庚申,尚書考功上言:「今年五月,翰林學士程遜所上封事內,請自宰相百執事、外鎮節度使、刺史,應係公事官,逐年書考,較其優劣。遂檢尋唐書、六典、會要考課,令書考第。」從之。時議者曰:「考績之法,唐堯、三代舊制。西漢以刺史六條察郡守,五曹尚書綜庶績,法尤精察,吏有檢繩。漢末亂離,舊章弛廢。魏武于軍中權制品第,議吏清濁,用人按吏,頓爽前規。隋、唐已來,始著于令。漢代郡守,入為三公,魏、晉之後,政在中書,左右僕射知政事,午前視禁中,午後視省中,三臺百職,無不統攝。以是論之,宰輔憑何較考。自天寶末,權置使務已後,庶事因循,尚書諸司,漸致有名無實,廢墜已久,未知憑何督責。」程遜所上,亦未詳本源,其時所司雖有舉明,大都諸官亦無考較之事。
       右較考
       梁開平元年四月,詔:「開封府司錄參軍及六曹掾屬,宜各置一員,兩畿赤縣,置令、簿、尉各一員。」
       二年十月,省諸道州府六曹掾屬,只留戶曹一員,通判六曹。
       後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諸寺監各請只置大卿監、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兩員,其餘官屬並請權停。惟太常寺事關大禮,大理寺事關刑法,除太常博士外,許更置丞一員。其王府及東宮官屬、司天五官正、奉御之類,凡不急司存,並請未議除授。其諸司郎中、員外郎,應有雙曹處,且署一員,左右散騎常侍、諫議大夫、給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各置一半。三院侍御史仍委御史中丞條理申奏,即日停罷。朝官仍各錄名氏,具罷任月日,留在中書,候見任官滿二十五箇月,並據資品却與除官。」從之。
       周顯德五年十二月,詔:「兩京五府少尹、司錄參軍,先各置兩員,起今後只置一員,六曹判司內只置戶曹、法曹各一員,其餘及諸州支使、兩蕃判官並省。」
       右增減
       梁開平元年五月,改御食使為司膳使,小馬坊使為天驥使,文思院使為乾文院使,同和院使為儀鸞院使。其年又改城門郎為門局郎,避廟諱也。唐同光元年十一月,依舊為城門郎。
       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詔曰:「雄武軍節度使官銜內,宜兼押蕃落使。」案職官分紀:長興元年,分飛龍院為左右院,以小馬坊為右飛龍院。二年七月,詔曰:「頃因本朝親王遙領方鎮,其在鎮者,遂云副大使知節度事,但年代已深,相沿未改。今天下侯伯並正節旄,惟東、西兩川未落『副大使』字,宜令今後只言節度使。」
       晉天福五年四月丙午,詔曰:「承旨者,承時君之旨,非近侍重臣,無以稟朕命、宣予言。是以大朝會宰臣承旨,草制詔學士承旨,若無區別,何表等威。除翰林承旨外,殿前承旨宜改為殿直,密院承旨宜改為承宣,御史臺、三司、閤門、客省所有承旨,並令別定其名。」
       周廣順二年十二月,詔改左右威衞復為屯衞,避御名也。
       右改制
       後唐同光二年三月,中書門下奏:「糾轄之任,時謂外臺,宰字之官,古稱列爵,如非朝命,是廢國章。近日諸道多是各列官銜,便指州縣,請朝廷之正授,樹藩鎮之私恩,頗亂規程,宜加條制。自今後大鎮節度使,管三州已上者,每年許奏管內官三人;如管三州以下者,許奏管內官二人。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若止于檢慎無瑕,科徵及限,是守常道,只得書考旌嘉,不得特有薦奏。其防禦使每年只許奏一人,若無尤異,不得奏薦。刺史無奏薦之例,不得輒亂規程。」其年八月,中書奏:「偽庭之時,諸藩參佐,皆從除授。自今後諸道除節度副使、兩使判官除授外,其餘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各任本處奏辟,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所冀招延之禮,皆合于前規;簡辟之間,無聞于濫舉。」從之。
       長興二年十一月,詔曰:「闕員有限,人數常多,須以高低,定其等級。起今後兩使判官罷任後,宜一年外與比擬;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等,二年外與比擬;推巡、防禦團練推官、軍事判官等,並三年後與比擬。仍每遇除授,量與改轉官資,或階勳,或職資。其有殊常勳績者,別議優陞。若有文學知術超邁羣倫,或為眾所稱,或良知迥舉、察驗的實者,不拘年月之限。」
       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上言:「前大卿監、五品陞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如衝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祇三任,逐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祇以三任為限,三任大將軍方入上將軍,並須逐任滿月限,無殿責,或曾任金吾將軍、街使、藩鎮刺史,特敕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外,書記已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陳乞。諸道賓席未曾陞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縣令;兼大夫、中丞、祕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陞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祕書監、庶子,陞朝便與少卿監。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辟請,中書不更除授。應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從之。
       三年五月乙未,詔曰:「近以內外臣寮,出入迭處,稍均勞逸,免滯轉遷,應兩司判官、畿赤令,取郎中、員外、補闕、拾遺、三丞、五博,少列宮寮,選擇擢任,一則俾藩方侯伯,別耀賓階;次則致朝列人臣,備諳時政。今後或有滿闕,便宜依此施行。」
       周廣順元年夏五月辛巳,詔:「朝廷設爵命官,求賢取士,或以資敘進,或以科級陞。至有白首窮經,方諧一第;半生守選,始遂一官。是以國無幸民,士不濫進。近年州郡奏薦,多無出身、前官,或因權勢書題,或是衷私請託,既難阻意,便授真恩。遂使躁求僥倖之徒,爭趨捷徑;辛苦孤寒之士,盡泣窮途。將期激濁揚清,所宜循名責實。今後州府不得奏薦無前官及無出身人,如有奇才異行,越眾超羣,亦許具名以聞,便可隨表赴闕,當令有司考試,朕亦親自披詳,斷其否臧,俾之陞黜,庶使人不謬舉,野無遺才。」
       顯德二年六月,詔:「兩京諸道州府留守判官、兩使判官、少尹、防禦團練軍事判官,今後並不得奏薦;其防禦團練、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員。」
       右釐革
       晉天福三年十一月,起居郎殷鵬上言:「竊聞司封格式,內外文武臣寮纔陞朝籍者,無父母便與追封贈,父母在即未敘未封。以臣所見,誠為不可。此則輕生者而重死者,棄今人而錄故人,其榮有何?其理安在?又云,父母在,品秩及格者,即以封其母,不加其父,便加邑號,兼曰太君。遂令妻則旁若無夫,子則上若無父,豈有父則賤而母則貴,夫則卑而妻則尊?若謂其父未合加恩,安得其母受賜;若謂以子便合貴,曷得其父不先封?伏以父尊母卑,天地之道,尊無二上,國家同體。今授封父無爵,名教不順,莫大于茲。臣伏乞自今後文武臣寮,父母在,其父母已有官爵者,即敘進資品以及格式,或不任祿仕,即可授以致仕或同正官,所貴得以敘封妻室。即父母俱榮,孝子無不逮之感;閨門交映,聖君覃慶賞之恩。噫!荷陛下孝治之風,受陛下榮親之祿者,靜而屈指,不過數人。陛下得以特議舉行,編為令式,勸天下之為善,令域中之望風,自然見前代之闕文,成我朝之盛典。況唐長興元年德音內一節,『應在朝中外臣僚,父母在,並與加恩。』司封不行明制,堅執前文;儻布新恩,兼合舊敕,庶使事君事父,恒遵一體之規;為子為臣,不失兩全之義。臣又聞司封令式,內外臣寮官階及五品以上者,即與封妻廕子,固不分於清濁,但祇言其品秩。且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並是五品,贊善大夫、洗馬、中允、奉御等,亦是五品。若論朝廷之委任,宰臣之擬論,出入之階資,中外之瞻望,則天壤相懸矣。及其敘封,乃為一貫,相沿至此,甚非。而況北省為陛下侍從之臣,南宮掌陛下經綸之務,憲臺執陛下紀綱之司,首冠羣寮,總為三署,當職尤重,責望非輕。此則清列十年,不遂顯榮之願;彼則雜班兩任,便承封廕之恩。事不均平,理宜改革。伏乞自今後應諸官及五品已上者,即依舊制施行,應三署清望官及六品以上,便與封廕。清濁既異,品秩宜升,仍下所司,議為恆式。」從之。
       漢乾祐元年七月,詔:「尚書省集議,內外臣寮,父在,母承子廕,敘封追封,合加『太』字否?以聞。」尚書省奏議曰:「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加『太』字,存沒並同。此即是父歿母存,即敘封進封內加『太』字,母沒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沒並同。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若以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廕妻,亦不合用子廕之限。」從之。
       周顯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書兵部上言:「本司蔭補千牛、進馬,進馬原本訛「進貝」,攷職官分紀有太子進馬,「貝」字係傳寫之訛,今改正。在漢乾祐中散失敕文,自來只準晉編敕及堂帖施行。伏緣前後不同,請別降敕命。」詔曰:「今後應蔭補子孫,宜令逐品許補一人,直候轉品,方得更補,不得於本品內重疊收補。如是所補人有身故、除名、落蕃、廢疾及應舉及第內,只許于本品內再補一人。太子進馬、太子千牛,不用收補。詹事依祭酒例施行。兵部尚書、侍郎,舊制不許收補,宜許收補。致仕官歷任中曾任在朝文班三品、武班二品及丞郎給舍已上,金吾大將軍、節度、防禦、團練、留後者,方得補廕。皇蔭人,其祖、父曾授著皇朝官秩,方得收補。應合收補人,須是本官親子孫年貌合格,別無渝濫,方許施行。餘從舊例處分。」
       右封廕
       梁開平四年四月,敕:「諸州鎮使,官秩無高卑,並在縣令之下。」其年九月,詔曰:「魏博管內刺史,比來州務並委督郵,遂使曹官擅其威權,州牧同于閑冗,俾循通制,宜塞異端,並宜依河南諸州例,刺史得以專達。」時議者曰:「唐朝憲宗時,烏重胤為滄州節度使,嘗以河朔十六州能抗拒朝命者,以奪刺史權與縣令職而自作威福耳。若二千石各得其柄,又有鎮兵,雖安、史挾奸,豈能據一墉而叛哉!遂奏以所管德、棣、景三州,各還刺史職分,州兵並隸收管。是後雖幽、鎮、魏三道,以河北舊風,自相傳襲,惟滄州一道,獨稟命受代,自重胤制置使然也。則梁氏之更張,正合其事矣。」
       後唐長興元年正月,詔曰:「要道纔行,則千岐共貫;宏綱一舉,則萬目畢張。前王之法制罔殊,百代之科條悉在,無煩改作,各有定規,守程式者心逸日休,率胸臆者心勞日拙。天垂萬象,星辰之分野靡差;地載羣倫,岳瀆之方隅不易。儻各司其局,則皆盡其心。且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宜準舊制,令百司各於其間錄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仍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錄一本披尋。或因顧問之時,應對須知次第,無容曠闕。每在執行,使庶寮則守法奉公,宰臣則提綱振領,必當彝倫攸敘。所謂至道不繁,何必期年,然後報政。宜令御史臺遍加告諭催促,限兩月內鈔錄及粉壁書寫須畢,其間或有未可便行,及曾釐革事件,委逐司旋申中書門下,當更參酌,奏覆施行。」其年八月,敕:「今後大理寺官員,宜同臺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
       應順元年春三月戊午,宗正上言:「故事,諸陵有令、丞各一員,近令、丞不俱置,便委本縣令兼之。緣河南、洛陽是京邑,恐兼令、丞不便。」詔特置陵臺令、丞各一員。
       右雜錄永樂大典卷三千七百九十五。

本书目录

卷一 梁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二 梁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三 梁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四 梁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五 梁書五 太祖紀第五
卷六 梁書六 太祖紀第六
卷七 梁書七 太祖紀第七
卷八 梁書八 末帝紀上
卷九 梁書九 末帝紀中
卷十 梁書十 末帝紀下
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十三 梁書十三 列傳第三
卷十四 梁書十四 列傳第四
卷十五 梁書十五 列傳第五
卷十六 梁書十六 列傳第六
卷十七 梁書十七 列傳第七
卷十八 梁書十八 列傳第八
卷十九 梁書十九 列傳第九
卷二十 梁書二十 列傳第十
卷二十一 梁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二 梁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二十三 梁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四 梁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五 唐書一 武皇紀上
卷二十六 唐書二 武皇紀下
卷二十七 唐書三 莊宗紀第一
卷二十八 唐書四 莊宗紀第二
卷二十九 唐書五 莊宗紀第三
卷三十 唐書六 莊宗紀第四
卷三十一 唐書七 莊宗紀第五
卷三十二 唐書八 莊宗紀第六
卷三十三 唐書九 莊宗紀第七
卷三十四 唐書十 莊宗紀第八
卷三十五 唐書十一 明宗紀第一
卷三十六 唐書十二 明宗紀第二
卷三十七 唐書十三 明宗紀第三
卷三十八 唐書十四 明宗紀第四
卷三十九 唐書十五 明宗紀第五
卷四十 唐書十六 明宗紀第六
卷四十一 唐書十七 明宗紀第七
卷四十二 唐書十八 明宗紀第八
卷四十三 唐書十九 明宗紀第九
卷四十四 唐書二十 明宗紀第十
卷四十五 唐書二十一 閔帝紀
卷四十六 唐書二十二 末帝紀上
卷四十七 唐書二十三 末帝紀中
卷四十八 唐書二十四 末帝紀下
卷四十九 唐書二十五 后妃列傳第一
卷五十 唐書二十六 宗室列傳第二
卷五十一 唐書二十七 宗室列傳第三
卷五十二 唐書二十八 列傳第四
卷五十三 唐書二十九 列傳第五
卷五十四 唐書三十 列傳第六
卷五十五 唐書三十一 列傳第七
卷五十六 唐書三十二 列傳第八
卷五十七 唐書三十三 列傳第九
卷五十八 唐書三十四 列傳第十
卷五十九 唐書三十五 列傳第十一
卷六十 唐書三十六 列傳第十二
卷六十一 唐書三十七 列傳第十三
卷六十二 唐書三十八 列傳第十四
卷六十三 唐書三十九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四 唐書四十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五 唐書四十一 列傳第十七
卷六十六 唐書四十二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七 唐書四十三 列傳第十九
卷六十八 唐書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
卷六十九 唐書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 唐書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七十一 唐書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七十二 唐書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七十三 唐書四十九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七十四 唐書五十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七十五 晉書一 高祖紀第一
卷七十六 晉書二 高祖紀第二
卷七十七 晉書三 高祖紀第三
卷七十八 晉書四 高祖紀第四
卷七十九 晉書五 高祖紀第五
卷八十 晉書六 高祖紀第六
卷八十一 晉書七 少帝紀第一
卷八十二 晉書八 少帝紀第二
卷八十三 晉書九 少帝紀第三
卷八十四 晉書十 少帝紀第四
卷八十五 晉書十一 少帝紀第五
卷八十六 晉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八十七 晉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八十八 晉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八十九 晉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九十 晉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九十一 晉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九十二 晉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九十三 晉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九十四 晉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九十五 晉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九十六 晉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九十七 晉書二十三 列傳第十二
卷九十八 晉書二十四 列傳第十三
卷九十九 漢書一 高祖紀上
卷一百 漢書二 高祖紀下
卷一百0一 漢書三 隱帝紀上
卷一百0二 漢書四 隱帝紀中
卷一百0三 漢書五 隱帝紀下
卷一百0四 漢書六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0五 漢書七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0六 漢書八 列傳第三
卷一百0七 漢書九 列傳第四
卷一百0八 漢書十 列傳第五
卷一百0九 漢書十一 列傳第六
卷一百一十 周書一 太祖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卷一百三十一 周書二十二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襲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襲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僭偽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僭偽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僭偽列傳第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國列傳第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國列傳第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歷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禮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樂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貨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選舉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職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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